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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代会制度和职责3篇

时间:2023-12-28 09:36: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学校教代会制度和职责

  

  学校教代会制度

  学校教代会制度

  在现在社会,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教代会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淑村镇白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

  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

  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有关组织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篇二:学校教代会制度和职责

  

  学校教代会的制度

  关于学校教代会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

  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教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通过学校的改革方案、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建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考虑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

  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75%,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同等条件下女性教职工优先)。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工作组,同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在预备会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领导、教师、职工,其主要职责为: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在大会决议和

  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教代会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召开的议程:大会委员核实出席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大会委员致开幕词;校长作工作报告;学校中层领导作专题报告;提案征集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案提交校长及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会议期间有关事项;通过决议,大会委员致闭幕词。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篇三:学校教代会制度和职责

  

  学校教代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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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根据学校教代会条例规定,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包括: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如本校的办学指导思想、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以上方面的问题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长工作报告,是指校长对学校一个时期全面工作的总结和计划。校长向教代会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二、审议通过权包括: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实行聘任合同制的集体合同草案、校内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要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包括: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与审议通过的事项是有区别的。审议通过的事项,要经校长颁布后才能实施;审议决定的事项,则可以直接付诸实施。如果学校行政领导对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教代会评议监督权指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以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校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也可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校党委收集教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参考。

  1、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代表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查整理、传递反馈,及时交付相关部门处理,为提案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提案,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三、监督检查提案的执行与落实,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检查有关部门处理落实提案的情况,负责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四、提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或执行不力时,要在调查研究后作出判断。属于应该执行的,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

  五、凡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否落实,都应在规定的时间(二个月内)向代表汇报,给提案人以满意的答复,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六、每年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开会之前开展提案的征集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总结布置工作。

  2、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监督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为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而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它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的专门组织,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学校开展教代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有关校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针对学校人事制度、津贴分配制度及其它重大管理措施出台之前的民主征询、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意见与要求,并代表广大教工监督学校上述相关制度的实施。

  三、建立每年定期与党政领导班子交流意见、每学期末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交流与联系制度。

  四、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汇报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研究、总结、布置下一步工作。

  3、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校提出的教学科研管理改革的原则、办法及与教学科研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进行预先讨论,并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教学科研工作的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提案。

  三、参与我校师德建设工作,总结、宣传和推广师德建设先进典型经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的工作。

  四、积极向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对教学、科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帮助教职工业务上的成长,反映教职工在业务成长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五、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必要的教师业务培训,联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每年一次的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六、建立与学校主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与职能部门经常联系的制度,开展必要的代表巡视和双向沟通的工作。

  七、做好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4、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校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领导下,配合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小组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校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相应的表扬或批评建议,并作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的重要参考。

  二、通过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来信来访等形式,协助校党委收集教职工对干部工作和干部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为校党委任免干部时参考。

  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涉及干部评议的其他工作,如干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等。

  四、做好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并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5、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青年教师的联系,倾听他们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鼓励青年教师对学校的发展战略及未来建设提供可行的方案;了解他们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二、参与青年教师教学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等工作;通过学术研讨、家庭教育以及其他更为生活化的活动方式,丰富和密切青年教师的联系与交流,营造青年教师可以共享的“社区”氛围。

  三、加强与教代会其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和配合,为学校各部门与青年教师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出台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与学校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设立青年教师信箱或网页,及时了解青年教师的情况,并将学校有关意见或答复及时反馈。

  五、做好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在教代会召开前后及需要进行有关商讨的时候,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6、生活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生活福利保障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积极参与教职工福利事业的兴办与管理等重大决策,对学校有关福利政策、措施的出台,事先征询意见、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学校建立和健全福利设施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教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咨询、监督。

  三、对学校涉及教职工福利保障的部门和项目等进行监督,保证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引导教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开源节流,自力更生,全面认识发展建设与提高生活福利之间的辩证关系,协助学校党政教育广大教职工树立正确的福利观。

  五、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总结、布置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7、校产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校产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下属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公用房、教学用房以及属于学校房产的家属住房的使用、分配等情况进行调研和监督;参与审议学校提出基本建设的原则和办法,并向学校领导和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对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有关议案预先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向执委会会议提供审议意见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关于校产工作方面的提案。

  三、参与学校整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的咨询、调研工作。

  四、参与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固定资产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代表教职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对学校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巡视和监督。

  五、完成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在教代会召开前后及需要进行有关商讨的时候,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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