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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方案

时间:2023-06-11 08:08:0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方案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责任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依法保护环境,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1.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底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情况等。市环保局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及时组织抽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要将大检查结果于20151210日前报市政府,抄送市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2.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20157月底前,市环保局制定下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划分环境监管网格。2015年底前,各县、区政府按要求构建起“全面覆盖、层层履职、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形成“标准明确、责任清晰、考核公平、奖惩分明”的管理体系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联动、综合监管、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的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3.全面清理“土政策”。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封闭式管理、检查预报审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各县、区政府要于2015820日前完成本地区自查和清理工作,清理情况报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4.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除市管企业以外的企业由县、区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和巡查。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县、区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大伙房水源保护区和浑河流域等重点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强化协同监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各县、区政府

5.加强技术监控手段的推广和应用。运用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整合排污单位的生产工况、排放视频、在线实时监控、地理和基础信息,打造数字化监管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

二、加大惩治力度,实行环境违法“零容忍”

1.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绿色信贷限制,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发展改革、金融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以及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国土资源等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3.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查。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

4.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公安部门、检察院

三、推行“阳光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1.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2.开展环境保护督查和执法稽查。建立市环保局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督查制度,市环保局每年督查不少于3个县、区政府。2015年起,市环保局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市环保局每年要对本市30%以上的县区开展环境稽查。督查和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举报微信和民心网环保分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4.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监察、审计部门、检察院

四、切实发挥环境经济政策作用

按照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环保厅于2015527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于20156月底前调整到位。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五、加强基层监管力量,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

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全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县、区政府

2.强化执法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2017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不低于三级标准。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各级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7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财政部门

3.探索建立环境监管新体制。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有条件的县区要积极探索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资源环境管理领域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为在全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积累经验。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六、落实各方面责任,营造良好环境监管执法环境

1.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及时研究建立在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级审计部门

2.落实排污者责任。防治污染的责任主体是所有排污者,环保部门要围绕解决排污者环境成本和效益的外部性问题开展制度设计,引导排污者把环境成本转化为企业内部成本,推进污染防治,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质量,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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