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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水利厅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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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北水利厅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五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5篇

第1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4.26

【实施日期】201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专家资格申报及审查工作的通知

(鄂水利建函[2012]284号 2012年4月26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评标专家素质,拟开展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标专家资格审查

所有拟申报湖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原已在专家库名单中评标专家需重新申报)由个人申请,需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和市(州、直管市、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送省水利厅审查。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实专家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技术职称、工作年限、专业等专家基本信息;
核查专家在评标工作及本单位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等。

二、评标专家申报

(一)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公平、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二)申报程序

申报工作由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和各有关单位集中组织,程序如下:

1、符合资格条件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附件1),附身份证(二代证)、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有关证件。

2、市、州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把关,填写意见后,送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2),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送省水利厅审查。

厅直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申报资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把关并填写《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2)后直接送省水利厅审查。

3、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2年5月27日。

附件1、2表格,均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评标专业划分

评标专业分为水工建筑(含设计规划、施工)、地质、造价、金属结构、水力机械、电气、水利信息化(含自动化)等专业。符合条件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经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申报其中1至2个专业。

四、审查及申报纪律

审查及申报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表格,其单位人事部门和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审查、申报人员技术职称及其从事专业的真实性、有无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对审查及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年之内累计超过20次拒绝参与评标的,将给予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席和、刘树庶

联系方式:027-********、87221686

附件

1. 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2. 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资格审查汇总表

附件1:

湖北省评标专家库水利子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第2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颁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鄂财综发[1995]117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发布日期】1995.12.15

【实施日期】199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颁发《湖北省防汛费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综发[1995]1179号)

各地、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水利局、防汛办: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 》(鄂政发[1995]43号文)。现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的精神,制定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北省防汛费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4月6日以鄂政发[1995]43号文印发了《湖北省防汛费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 第14条 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保证防汛费的征收、使用和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防汛费是指有防汛义务的公民,将年度5个防汛义务工折资缴纳用于防汛抗洪的费用。防汛费由纳费义务人个人承担。

二、防汛费的征收标准为每个纳费义务人每年25元。防汛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权归省人民政府,各地在执行中不得提高。

三、本省境内下列有劳动能力的非农业人口为防汛费纳费义务人:

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包括异地从业的本省籍公民,外省在本省从业且领取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的公民,没有承担农村水利义务工的国营农场中以农代干和以农代商的农工、乡镇企业的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常年在厂、矿、企业做工的农民)。

四、防汛费的免缴范围按《办法》 规定执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只领取生活费的职工、按有关工种规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可免缴防汛费(不含单位内退职工)。免缴对象应出具有关证件,停产企业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免缴防汛费须有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批准的专门文件,待业人员(即从学校毕业后未就业人员)须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方可免缴。

第3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布部门】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1.04

【实施日期】2013.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神农架林区水电局、财政局,漳河、王英、高关、富水水库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水电〔2011〕4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在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附件:

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504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水电〔2011〕4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规划》和《湖北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的项目(以下称增效扩容改造项目)。

第三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和资金管理包括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工程验收与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等内容。

第四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要按照水利部、财政部的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

第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工作负总责,并建立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责任制度。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初步设计和制定实施方案三个阶段。

第七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规划的编制和上报,经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省水利厅审定。规划确需调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 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增效扩容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第4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3.07

【实施日期】2014.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水利厅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4年3月7日

湖南省水利厅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利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及水利行业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记述和反映我厅主要职能活动,以及上下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与我厅工作密切相关,具有长久和重要查考价值的文件资料、图片声像资料、奖牌奖杯等实物都属于归档范围。

1、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其办公厅和水利部、长江委等上级机关发来的各种文件资料。

2、同级机关发来的同我厅工作职能密切相关的文件资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资料。

3、厅机关及各部门、单位的发文、重要的函电以及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职工名册、干部、党团员统计、工作制度、安全保卫等文件资料。

4、全厅性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预决算、工作要点、大事纪要、情况汇报,我厅组织的调查报告、典型材料等。

5、我厅有关规划计划、执法、财务、基建、物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防汛抗旱、外事、科技教育、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图纸、报表、帐簿、凭证、合同等。

6、厅党组会议、党组民主生活会议、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记录、纪要和我厅各部门、单位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的文件材料、领导讲话等。

7、党团员、干部、职工调动、退职、退休、转移组织关系介绍信及存根,已经办理的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政协委员提案,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

8、厅机关关于房屋修建、使用、土地征购、地皮划分的文件、图纸,固定资产登记册,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和重要来往函件。

9、上级领导视察、调研湖南水利工作及反映全省水利工作阶段性成果和

第5篇: 湖北水利厅2023年水利投资汇总表湖北省水利厅计划表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湘水质(2012)1号

关于征求“湖南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修编”

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人员:

为改善我省水利工程定额体系严重落后的局面。我厅启动了湖南省水利工程定额修编工作。该项工作由厅建管总站(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协调,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具体承担,厅机关其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业务及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现向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征求“湖南省水利工程系列定额修编”意见。具体如下:

一、定额修编的主要内容

修编的主要内容包括:《湖南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湖南省水利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湖南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南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湖南省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5套定额,以及《湖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二、定额修编的总体原则

本次定额修编以部颁及原厅颁定额为基础,增补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等方面的子目,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
定额的适用范围主要为湖南省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
定额水平反映湖南省21世纪初社会生产力平均水平。

三、具体要求

1、充分认识修编的必要性。《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2版)已远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且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2号)、《强制性条文》等不适应甚至违背。目前,我省正处于水利工程建设的高潮期,造价基础设施的落后及缺失给项目管理带了诸多困难,因此出台适合中小型项目的省颁定额迫在眉睫。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务)局、要高度重视定额修编工作,安排相应人员负责修编宣传、意见征集等事项。为便于工作开展,请各水利(水务)局分别落实1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与3月15日前上报我厅。

3、积极反馈工作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针对现行定额和编规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近几年来实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认真研究和反馈意见。各市(州)、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意见征集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向我厅汇总上报一次。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工程 定额 修编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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