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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6篇

时间:2024-01-01 12:12: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

  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不严格监督检查,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双核驱动、绿色发展等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不坚决的,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

  (三)在民族工作中领导不力,不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到位,维护民族团结和睦不力,阻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等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

  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不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不落实,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重视理论武装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引导不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四)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不到位,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不力,“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在干部日常选拔任用或者换届工作中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认真履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等职责,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坚决,在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失职失责的;

  (三)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没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班子其他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

  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措施和要求进行。

  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问责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一并报问责决定机关。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送

  达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问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责任人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应当将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其负责处理。

  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确定影响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统计本级问责情况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组)应当将当年问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责不问、问责不当,或者对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纪委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

篇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区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

  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部署、不积极推动落实、不严格监督检查,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二)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开放带动、双核驱动、绿色发展等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不坚决的,对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全面脱贫“三大攻坚战”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

  (三)在民族工作中领导不力,不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不到位,维护民族团结和睦不力,阻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

  (四)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对群体性、突发性等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党内和群众反

  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中,不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不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等制度不落实,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重视理论武装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内重大思想理论问题引导不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四)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不到位,查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不力,“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在干部日常选拔任用或者换届工作中风气不正、纪律松弛、“带病提拔”、突击提拔、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不认真履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明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选好用好干部、维护群众利益、坚决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等职责,对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不坚决,在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失职失责的;

  (三)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班子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没有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班子其他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

  第十一条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十二条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惩治腐败不力,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没有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不到位的;

  (三)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其他失职失责情形需要问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五条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予以问责情形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

  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巡视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在工作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可以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直接进行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纪委(纪检组)或者下级党组织进行调查。

  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调查。

  第十九条

  问责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两人。调查取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的程序、措施和要求进行。

  问责调查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问责调查完毕后,调查组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一并报问责决定机关。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送

  达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责决定机关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问责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责任人已经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的,应当将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由其负责处理。

  第五章问责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党的领导干部被问责,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确定影响期。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统计本级问责情况并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纪委(纪检组)应当将当年问责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责不问、问责不当,或者对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纪委商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

篇三: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

  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和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承但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执行行政审批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服务屡出差错的;

  四、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2、批评教育,并作出深刻检查;

  3、给予行政效能告诫;

  4、调离窗口岗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责任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第三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秣陵镇为加强干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密切联系,掌握、熟悉村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各村当好参谋,搞好服务,特规定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包村干部职责:

  秣陵镇政府机关实行党政领导包片、包村;基层干部包村。包村内容:掌握、了解所包村全面情况,包括村级党务、政务、财务情况、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工作状况,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包村干部是村内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及时将党委、政府的决策、决定传达到村、到群众。对村内情况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马上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做好矛盾的排查,协助村干部及时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保持村内稳定,并做到问题解决的回复和反馈及时准确,决不能误事,如出现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包村干部责任。

  (二)包村制度:

  1、努力做好镇村工作的协调。有事多同村干部商量,为村干部建言献策、出谋划策。做好所包村发展规划、工作思路的制定。加强村干部的教育管理,促进基层干部工作作风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时刻保持同包村群众的联系,依托依赖于老党员、老干部、现任干部和广大群众。要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南,以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包3—5个困难户,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努力帮助其脱贫致富。

  3、严禁利用下乡之便在村内用餐,杜绝吃、拿、卡、要、报现象,以自身行动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

  4、实行责任追究,机关干部应以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以对党委、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努力完成包片、包村工作。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行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谁包的村的工作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机全镇干部,农村两委干部。

  三、责任追究对象的工作职责

  镇全体干部、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镇直各站所负责人及村干部

  要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己所负责的工作,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安排,做好所包村的各项工作,包括稳定、信访、安全、党建、农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

  1、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决定,维护镇党委、政府的权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和法律的监督,从思想上、行动上与镇党委、政府保持一致,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对镇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定期研究,明确责任,分解细化,指定人员,逐项落实,按质、按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3、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认真解决好镇村干部中工作薄弱、作风漂浮、对工作不负责任等突出问题。

  4、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勤政廉政、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用求真务实的精神,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5、增强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协调观念和时间观念,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牵扯部门多的事情协商办,难点事情合力办,做到就地发生,就地处理,就地化解,不将矛盾上推。

  6、做好调研工作,深入一线,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多研究工作思路、办法、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7、加强请示汇报制度,重大问题要专题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四、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工作承诺立状中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臵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诿,措施落

  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年终未完成工作目标,群众反映意见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负责人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导致工作落后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负责人,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第四篇: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更加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制度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益高于一切。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和规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主要追究职务不作为导致决策失误、指导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相互沟通不畅,系统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工作职责不到位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管理责任事故和生产经营事故以及公司内部重大经济犯罪的发生和资产资源的流失。

  第四条

  集团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和部门经理负责制,各系统各部门

  发生的责任事故,由各子公司总经理负责,各部门经理和主管以及直接责任者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集团实行刚性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不管任何人发生责任事故,都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经理、各子公司、所属各部门经理和按中层干部管理的部门主管、业务主管;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以及事故防范和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七条

  集团责任追究惩戒种类有以下四种:

  1、行政处罚(包括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免职处分)。

  2、经济处罚;

  3、经济赔偿;

  4、诉讼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生产系统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对调度室、技术部、热源厂、物资采购部和各生产管理所发生的责任事故负总责。第九条

  在正常情况下生产调度不利,不能按时完成供热生产计划,导致停热或经常性间断供热,影响正常住户用热,公司将追究生产主管副总经理和调度室经理、热源厂厂长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生产设备能力与设计要求发生变故,设备管理不善、维修不及时,生产能力下降,损失浪费严重,需追究热源厂厂长厂长、总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相关部门经理或主管的渎职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大宗原材料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注重价格,忽视质量,由此引发的内在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管理责任;追究物资采购部经理和采购业务员的直接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凡是设备采购、物资采购、对外加工和设备维修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签订合同,履约合同。由于不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一系列问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此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主管副总经理的渎职责任;追究生产系统有关部门经理和物资采购部经理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物资系统必须强化仓储管理,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库存,做到库内整洁,产品分类标识清晰,帐物相符,按照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废旧物资。经发现库内摆放混乱,帐物不符,物品丢失、发霉,没有仓储管理规定或没有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将追究仓库保管员、物资采购部经理以及主管副总经理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强制预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由于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从子公司总经理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相关部门经理,都要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工作和产品质量“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责任事故,生产系统和技术系统所涉及的部门和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子公司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不经常性的进行安全检查,对已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不进行彻底的整改,对新上岗的员工不进行安全知识技能培训等,由此而酿成的安全事故,公司将对子公司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处罚。

  第十八条

  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对未及时上报安全事故,对事故迟报、晚报、漏报或瞒报,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都要按规定进行重处重罚。

  (三)财务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管理负全面责任,各部门主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要对财务系统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如培训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促使财务人员违反财务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财务人员要受到直接的经济处罚外,财务总监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要严格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不予审核批准,坚决制止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否则追究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要加强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严格的财务监控,如果监督不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总监、各子公司经理必须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要同时强化对外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的审核管理,特别是招投标项目的价格审核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监控,如审核监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损失,除追究主管、主办部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以外,财务总监也将受到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特别是对工程结算和各项工程费用的支出必需严格监控、严格把关,不许有任何纰漏,如果发现在工程结算中有营私舞弊现象,要加重追究财务总监行政和经济责任。

  (四)行政、人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总监对行政系统负总责。凡是行政系统发生的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不正当行为的人和事,行政总监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行政系统的各部门主管对自己部门的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完不成本部门工作或因执行力的问题,导致工作失误,酿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部门经理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总监要强化对办公室的综合管理,特别是后勤管理,严格控

  制费用管理,如把关不严,费用无故提高,甚至出现欺诈现象,行政总监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的管理,在人员招聘、录用、调岗、晋升和薪酬等方面有营私舞弊行为,不能认真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人事问题,公司将追究人力资源管理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强化企管计划部的管理功能,要更多的在绩效考评、综合监控、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上下功夫,如职责不到位,导致工作失误、管理失控,公司必须追究企管计划部经理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系统必须加强综合督办功能,对总经理和总经理办公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如落实不力,延误工作,甚至造成损失,公司必须追究行政总监和行政系统相关部门的责任。

  (九)各子公司管理的责任

  第三十八

  各子公司在公司领导下全面履行管理子公司的职责,经理在公司赋予的权限内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各子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抓好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生产经营工作。经公司检查发现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公司将追究子公司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第四十条

  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全年既定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目标。在此过程中必须抓好工作质量、生产质量和产品质量,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达不到质量要求,导致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相关副总经理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质量管理事故、设备管理事故、资产管理混乱,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受到责任的追究,相关副总经理也将受到行政和经济责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本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按公司绩效考评指标进行责罚。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总经理必须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与自己的下

  属和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充分听取下属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允许对提出反面意见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子公司必须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的人事管理制度,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建留住人才和人性化管理的平台。如果对员工采取粗暴蛮横态度使员工情绪不满,损害公司利益,子公司领导必须受到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子公司要严格员工薪酬管理和行政费用管理,对员工工资的发放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指标执行。一经发现谎报瞒报,营私舞弊,合伙诈骗,公司将严厉惩处直接责任者,并追究子公司领导的经济责任。

  (十)执行力的责任问题

  第四十六条

  集团上下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各子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和指导,尽心竭力地抓好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和各项规章制度,各系统、各部门、各子公司首先抓好贯彻;其次抓好培训,要让每个员工都要知道公司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十八条

  凡是违反公司规定,擅自超越权限安排生产经营工作,导致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公司必须追究各级管理干部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一)关于各类责任事故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各子公司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重要物资被盗事故、当地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在事故发生的当天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有关部门,第二天下班前书面报告公司,否则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五十条

  凡是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必须进行经济和行政责任的追究。

  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惩戒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在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部门和个人,取消全年和年终奖励;并取消当年晋升提拔资格。

  第五十三条

  凡是受到降职处分的个人,当年不能再晋级、加薪,一年后视表现可考虑晋级加薪。

  第五十四条

  凡是受到免职处分的个人,满一年后视情况并经人力资源管理和企管计划部的业绩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符合提拔条件的可以再晋级。

  第五十五条

  凡是调离原岗位的个人,不享受其原岗位工资待遇,但不影响晋级、提拔任用和公司以及所在部门的一切待遇。

  第八十四条

  凡是受到法律追究的个人,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并予以辞退。

  第五十六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在公司企管计划部综合绩效考评中该项责任不再重复处罚。

  (十三)惩戒责任划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经济处罚: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导致某项工作延误时间或导致相关工作不能持续进行的;

  2、因系统之间、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按时推动,影响工作进度的责任双方或多方;

  3、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体活动和无故旷工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1、在设备采购、安装、维修工程工作上,更换设备工艺,与设计方案不符的;

  2、不执行公司规定,擅自改变工作目标和思路,导致工作失误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玩忽职守,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4、集团办公桌椅、办公电脑,以及其他办公用品实行“三包”责任制,即包使用、包管理、包责任。在规定使用范围内造成损坏的,使用者负责修理费总额的50-80%;无法修复的,赔偿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50-80%;造成丢失和其他损失无法祢补的,赔偿其账面价值的100%。

  5、人为损失各种低价易耗品及办公材料的由责任人按损失总额的100%赔偿。

  6、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帐物不符或库内物品丢失的由相关责任者赔偿所有损失,行政部经理、库管及相关责任者共同承担损失赔偿。

  7、车辆轮胎、座垫座套、工具等车内其它车管物品丢失,由责任人按公司帐面价值100%赔偿。

  8、采购物品和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与合同不符,应及时退货,退货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责任者自负;如果不能退回,由公司测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①免职处分:

  1、在生产安全、防火防盗、抢险救灾等重大问题上工作不力,使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

  2、不认真贯彻公司的决议决定,指导工作失误,影响工作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解决,贻误工作的;

  3、严重损害部门利益,难以沟通,各项工作长期达不到公司的要求,通过考核不能使公司上下满意的;

  4、工作态度和素质与同级管理者不相适应的,差距很大,跟不上先进的思路,因而影响工作的。

  ②调离原岗位的:

  1、经过考核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2、业务能力不适合现职岗位的;

  3、并不愿意做现职工作的;

  4、在本岗位期间受到重大经济处分的。③降职处分:

  1、由于职责不到位,管理上不去,系统工作和部门工作有很大差距的;

  2、由于不能独立承担工作能力的,指导不了现职工作的;

  3、所属系统、部门受到经济处罚或受到其他责罚的;

  第六十条

  凡是受到经济处罚的,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有多项规定可以参照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无规定参照的,由公司相关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共同审议确认。

  第六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首先由被追究责任的部门经理提供责任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原因初步分析和责任初步认定的书面报告;提交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并由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必要时,提请相关管理委员会或部门讨论审议并形成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审定批准后作出公司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副总经理及集团各部门监督实施。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另行补充制定。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禹州平禹矿用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电公司“三三三一”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公司各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事故处理分工:

  1、生产技术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煤电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

  调查确认;

  6、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三、安全责任追究行为

  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和发生事故的。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2.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3.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14.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15、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16、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17、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18、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五、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

  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和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支部全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纠建并举,惩教结合。

  第二章

  责任制内容

  第四条

  实验幼儿园党支部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提高对意识形态工作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教育局等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和检查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三)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强化责任意识,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强化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幼儿园微信沟通家长平台等各类与我园相关的网络媒体、各类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管理,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在市内活动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出版物,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市内渗透。

  (五)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支部书记应当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形成上下联动、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分类处置的工作格局。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地开展网上舆论斗争,深入开展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专项

  清理行动。

  (六)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地发出声音。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网络大V、敏感人物、“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讲坛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组织做好教师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扎实推进师德建设。严格课堂教学纪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

  (九)高度重视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单位要明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过硬、勇于扎根基层、专兼结合的宣传文化干部队伍,努力形成党支部统一领导、各条线各司其职、全体成员大力支持的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党支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支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单位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队伍建设、课程管理、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履行好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建立可落实、可比较、可认定的责任清单。

  第八条

  要把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严重错误倾向、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思想动态和各种不良苗头动向,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意识形态问题的各类案(事)件。

  第十一条

  统战部门要团结引导统一战线各界代表,加强“同心”引领,凝聚思想共识,落实好统一战线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党支部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党支部报告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及时向市委或者上级党委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述学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分析研判制度。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问题每季度分析研判机制,及时对重大舆情、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作出工作安排。每年至少一次在党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第十五条

  建立领导阅评制度。领导班子带头阅评。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错误思潮和言论,党内通报,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十六条

  建立联系沟通制度。构建立健全联系沟通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协调联动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督查制度。

  第五章

  追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中央、省委、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委(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五)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六)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七)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刊、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八)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九)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追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

  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一)提醒;

  (二)批评教育;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诫勉;

  (五)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六)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受理,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

  (二)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批办或者交办的;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中反映的重大

  问题;

  (四)纪检机关、巡察机构、司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上级党委宣传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七)其他应当调查的线索来源。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对问题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应当问责情形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六)一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三)因管理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一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本党支部解释,具体工作由宣传委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局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县纪委处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理和引导不力,引发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揭晓违背党章、党的决意决议和政策的行动放任不论、处理不力的;6.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钻研会、讲座、论坛有揭晓否认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仅供参考

  9.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播送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揭晓违背中央精神行动,妄议XXX方针的;10.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使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11.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12.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篇六: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

  

  (一)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管意识形态的原则,明确委、员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对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凝聚全体员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中心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是中心各支部的重要政治责任,坚持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原则,建立委统一领导、政齐抓共管、委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意识形态工作格局。

  第三条

  中心成立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委宣传兼任。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支部对本辖区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第五条

  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支委会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支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目标管理,与中心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七条

  各支部要认真贯彻落实和上级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作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八条

  各支部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完善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关员领导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定期在内通报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第九条

  中心建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牢牢把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和主导权。严格落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审核报备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活动及思想传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管控工作,中心委书记对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第一责任。对于发布或转发否定中国共产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制度等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员,严肃追究纪责任并通报,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委及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各支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和上级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状况、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开展思想舆论宣传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委班子成员要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十二条

  中心要切实履行意识形态工作监督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执行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并会同组织部门作为考核、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责任追究和问责情况报中心委、备案。

  1/2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委、各分管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和上级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有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迟报漏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五)对所管理的员和群众公开发表违背章、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七)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管辖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心委、机关、或分场领导个人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受到责任追究的和个人,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个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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