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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办法】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8 15:08:01 来源:网友投稿

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办办法】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编办办法】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阜阳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569号)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阜政发〔20148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是指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部门职责调整,对实施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或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所作的相应调整。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管理机构。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各部门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权力运行流程优化再造审核工作,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权力廉政风险总排查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申请增加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需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上级政府下放行政权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申请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政府取消行政权力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机关或单位职能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申请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一)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二)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应当申请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

(一)行政权力的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承办机构、法定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行政权力事项要素的,各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请本级政府审定,相应调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第十条 调整后的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公布,涉及调整行政权力的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布和更新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纳入网上运行。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投诉或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和各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政府部门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未按规定纳入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五)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六)继续实施已取消或下放的政府权力事项的;

(七)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政府权力事项、政府权力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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