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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时间:2023-06-18 13:00:07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全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管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深化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要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个基本条件,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代表、驻村干部或者社区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区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公示。各县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6.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数额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并拨付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保障家庭账户存折(卡)必须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

7.建档。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各地区民政部门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2014年底前,各地区应建立核对工作机构,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核对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预算需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信息核对平台项目要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社保、就业、住房、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存款、保险、证券等方面的信息。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比对的,可通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授权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应暂缓最低生活保障审批。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查。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同时根据不同的分类对象要对其居住地址、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相应地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定期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上报和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停发、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各地区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全面重新审核评定,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媒体发现曝光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做好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健全完善取暖救助、就学救助制度措施,实现取暖救助、就学救助全覆盖;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实施分类施保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要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登记失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及时的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有完全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而拒绝就业两次以上的,应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提升能力建设。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调配、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方式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乡镇政府应按不少于2人、街道不少于4人配备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确定相对固定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使用和考核。随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责权的进一步明确,原城市社区最低生活保障专干由社区调整到街道民政办管理使用,办公条件具备的街道(乡镇)要充分利用便民服务中心,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集中受理,按流程分工负责的“一站式”服务和确保每个社区都有一名低保专干负责的包片管理。办公条件尚未具备的,社区低保专干可暂作为街道(乡镇)派驻到社区的工作人员,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区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城市低保专干的统筹调配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要做到定岗定责,专职专用,不得随意改派他用。

各地区要采取措施,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市级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平台建设,完善基层终端配置,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的数字化处理、网络化传输,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和资金、人员的动态化管理,实现省、市、县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三)落实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挂钩。各级财政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大政策宣传。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宣传单等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强化责任考核。市、县人民政府主要承担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规范管理,科学、准确地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协助作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错保漏保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专项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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