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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5 11: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步伐,切实改善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佳木斯市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步伐,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以工业生产、供热锅炉、水泥、粮食烘干、煤炭经营、洗浴业、餐饮业等行业和机动车尾气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确保大气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预防治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优先实施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有直接影响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各类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标本兼治,远近结合。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着手,着眼大气环境污染变化趋势,全面抓好减排工作,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争取在最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三)联防联动,齐抓共管。建立政府统一监管、部门联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格局。

三、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一)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大。

1.第一时段禁燃区(2014年)。

范围:中央大街以南,东至东平路,西至向阳路,南至锦绣大街。

2.第二时段禁燃区(2015年)。

范围:中央大街以南,东至向阳路,西至西平路,南至锦绣大街。

3.第三时段禁燃区(2016年)。

范围:中央大街以北,东至东平路,西至向阳路,北至正大街。

4.第四时段禁燃区(2017年)。

范围:中央大街以北,东至向阳路,西至西平路,北至正大街。

(二)燃料使用要求。

1.禁燃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允许使用燃料(能源):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

2)禁止使用燃料:10蒸吨及以下锅炉不允许使用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

310蒸吨以上锅炉允许使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炉型燃用原煤或洁净煤(含硫量低于0.5%、灰分小于27%、全水分15%以下、低位发热值不低于4700千卡/千克);允许10蒸吨以上(不含10蒸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禁燃区外燃料使用要求。

1)饮食服务业、洗浴业等三产行业鼓励使用禁烧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允许使用蜂窝型煤(燃烧后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可排放硫含量小于0.3%、灰熔点大于1250℃、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4800千卡/千克),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210蒸吨以上包括工业生产、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热源锅炉,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可以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粉锅炉、水煤浆锅炉等燃用原煤、洁净煤、生物质燃料;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蜂窝型煤,使用机械炉排层燃锅炉、水煤浆锅炉燃用原煤、生物质燃料、洁净煤;实施除尘设施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3.工业园区内燃料使用要求。

1)鼓励使用禁燃区内允许使用的燃料;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10蒸吨及以下锅炉允许使用生物质燃料、蜂窝型煤;10蒸吨以上的锅炉允许使用原煤、洁净煤。

2)排放颗粒物超标的锅炉实施除尘改造,颗粒物达标排放。

四、重点监控项目、重点监控污染源

(一)重点监控项目

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

NO2)、烟尘。

(二)重点监控污染源

1.工矿企业大气污染。

2.餐饮炉灶和洗浴烟尘污染。

3.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拆迁和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物料和渣土运输、道路保洁扬尘污染。

4.机动车排气污染。

5.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6.秸杆焚烧污染。

五、治理重点及任务分工

加强重点治理,确保空气质量逐步改善,到201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我市重污染天气,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一)防治工矿企业污染。

1.淘汰燃煤锅炉。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市建成区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从现在开始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

2.实施锅炉脱硫脱硝和除尘改造。201735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硝设施、DCS中控系统及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建设;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DCS中控系统及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10蒸吨以上颗粒物排放超标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改造;保留的各类层燃锅炉要使用洁净配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矿山企业治理。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全部要采取增设抑尘网、喷淋等手段减少扬尘污染。加工后的废弃物要堆放有序,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采矿废弃地要进行植被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安监局。

4.煤炭销售点、水泥搅拌站等行业治理。加大煤炭经营行业、搅拌站等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城区内煤点限制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逐步建立以城区为核心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提高洁净煤使用率。搅拌站必须采取喷淋、增设抑尘网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5.其他企业治理。其他涉及产生扬尘、粉尘污染的企业,按环保要求全部安装治污设施,并加大监管力度,禁止擅自闲置、停运治污设施。严查偷排、超排和恶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城镇供热锅炉(包括居民小区供热锅炉、单位供热锅炉和仅用于供热不用于生产的企业供热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工作。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普及管网建设,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集中供热,或改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所有供热锅炉完成并网并拆除,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

2.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煤。对于居民分散采暖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提倡使用优质、低硫、低灰分燃煤,鼓励使用燃油、燃气等供暖设施。

牵头单位:城东、城西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

3.餐饮、洗浴行业烟尘治理。2017年底,全市所有餐饮行业停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能源,改用煤气、电、生物醇油等清洁能源,并集中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对全市洗浴行业推广使用或更换型煤锅炉,所有在用洗浴锅炉必须安装除尘设施,以确保烟尘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

(三)防治扬尘污染。

1.加强渣土车管理。201412月底,市区内所有渣土车全部采取安装防尘盖、抑尘网等措施进行密闭改造,指定倾倒地点,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所有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城区道路坚持洒水清扫,积极开展道路机扫,做到城市垃圾日产日清。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容环卫局、市交通局。

2.加强建筑施工等场所管理。建筑施工场所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并设立清洗池,取料场地设立冲洗设备,所有水泥、沙石等可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原材料全部采取喷淋、覆盖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3.推进堆场扬尘治理。煤堆、料堆、渣堆“三堆”堆场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力争2017年完成建成区内“三堆”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防止裸露地面扬尘污染。2015年基本实现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力争到2017年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园林管理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5.强化废弃物焚烧管理。城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弃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市容环卫局、环保局。

(四)机动车尾气治理。

1.加强车辆尾气排放管理。严格黄标车、老旧车管理制度,逐步加大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力度。同时,通过禁办转入登记等办法,严格控制外地黄标车、老旧车流入我市;加强出租车、公交车管理,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控制超标排放车辆从事运营,鼓励出租车、公交车每年更换尾气净化装置,加快油改气实施进度。

牵头单位: 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保局。

2.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环保局派出监督员,入驻到富锦市机动车检测线和交警大队,加强对汽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通过年检,不得上路行驶。到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85%以上,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进行回收治理,对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实施关闭,禁止没有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准要求的油罐车进行汽油成品油的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后才能投入使用。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治理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石油富锦公司、中石化富锦公司。

(六)推进棚户区改造。

控制棚户区内平房居民燃煤污染,2014年完成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并逐年实施,力争在2017年底前完成建成区所有棚户区改造。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

(七)秸秆焚烧治理。

坚持“疏堵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原则和“政府引导、乡镇为主、部门协作”的总体思路,在各镇辖区内,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全面禁止秸秆、农作物收割残留物田间焚烧,加强日常巡查,一经发现,立即查处。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环保局、消防大队、林业公安分局。

(八)严把项目准入关。

各项目审批部门要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节能评估和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对高耗能、高污染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和产品坚决不予审批,市区内项目严禁建设小锅炉。市发改局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耗能总量,并依据节能登记表或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六、推进措施

(一)加大领导力度。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环保局、发改局、建设局、工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农业局、规划局、园区管委会、卫生局、食药局、交通局、广电局、城管局、质监局、国土局、安监局、城东、城西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和各镇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定期研究、部署、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对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参加行动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分工负责,务求实效;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督查落实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严格环保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从重处罚,绝不姑息、绝不手软。要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源,加强项目验收、设施运行的日常监控。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四)加大督导力度。为贯彻落实《富锦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按照工作进度,对各镇政府、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对部门领导不重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确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各镇政府、相关部门首先要从自身入手,抓好单位内部的治理工作,落实本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五)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发改、环保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的项目,发改、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工业园区除外)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有污染的工业企业,进一步减少能源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生态”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使全社会更多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鼓励居民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以保护环境为荣、破坏环境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等信息,方便居民了解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作用。各镇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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