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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商环境讲话稿(范本3篇)

时间:2024-01-16 11: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营商环境讲话稿(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关于营商环境讲话稿(范本3篇)

营商环境讲话稿3篇

营商环境讲话稿篇1

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

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

“无私”是工作的标准、“底线”是坚守的原则、“服务”是干部的职责、“有为”是最终的目标。什么是错?什么样的错可容错纠错,这是一个标准把握的问题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招商引资“优化营商环境”讲话稿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同志们:

优化营商环境是招商引资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招商引资就很难见成效。下面,我就从如何理解和把握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助力招商引资八条措施,结合大家所关心的实际问题,给大家做一个解答,八条措施综合起来,主要就是要把握好三种关系。

一、把握好“错”与“为”的关系

什么是错?什么样的错可容错纠错,这是一个标准把握的问题。现在很多同志感叹“为官不易”。易与不易,这是理解的问题,为官也应该不易,权利和责任一定是对等的。现在从严治党只能是越来越严。怎么把握既干事、又不出事,最基本、最硬的标准就是“无私”。只要是为了工作需要,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大家都不要担心。市纪委监委出台的八条措施里,其中提到鼓励支持地方党委、政府从接待、差旅、奖励、补助等方面给予招商引资专项政策。接待、差旅、补助等这些都是小问题,大家没必要在这方面纠结。

如:招待问题。市里招商引资关于接待过去也有个专门的办法,不是不让接待,是不让借机搞大吃大喝,不能借着招商之名无原则接待。今天全县各级的领导都在,为了招商,谁招待谁吃几次饭,我们县哪个干部为此被问责过?有的同志担心县纪委不问,又代表不了上级纪委,尤其怕巡视,去年自治区党委对我们的巡视,凡是查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要求我们追责的,有一件是因为招商而被问责的吗?别把精力放在这上面,要看结果,最重要的是能不能招来,来了能不能顺利落地,我们除了拼优惠政策外,很重要一个方面是拼服务。

企业来了,需要遇到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到企业走访,有的企业提出过能否边干边批,这是最大的难题。部门有部门的法规,现实有现实的问题,发展有发展的急需,理想和现实之间一定会有差距,如果确实是企业所需,不承诺企业就不来了,不批就可能耽误项目落地了,县里如果有专项政策,纪委首先要执行。

市纪委要求县纪委要精准把握“敢为”与“乱为”、“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我们会划定容错免责界限,将无心与有意,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谋私区分开来,依纪依法大胆容错减责免责。但需要提醒大家,前提是不能“乱为”,“容错免责”不是“纪律松绑”和“法外施恩”。

今年县纪委查处的案件里也出现过这样的事情,过去县里为了招商引资,出台过人防建设费减免的规定,但有的干部不按县里的优惠政策来,任意乱为,给县里造成了重大损失,被自治区巡视移交了线索,纪委审查调查后移交了司法机关。还有的项目,不提前研究好“怎么干”,事后研究“怎么办”,去灭火,这是主观还是客观?是失误还是失职?所以说,什么是“错”?不要混淆概念,只要为了发展,为了招商,无私就无错,可以大胆去干,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担当,不能让人流汗又流泪。

什么是“为”,反过来讲,不干才是最大的错,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不作为了。八条措施中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我们要强化监督,纠正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不作为。不作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我想第一是看你努力干了没有,这是态度;

二是看你干成了没有,这是能力。这个“为”是为谁而“为”,大家要清楚,是为我们自己的饭碗而为。市纪委提出鼓励有关部门采用多种方式帮助企业争取政策、项目和资金,换个角度讲,这是给我们自己去争取项目去了。有的领导和我讲,想让有的部门去上级争取项目资金不去了;有的项目来了,分管领导召集开个协调会,协调不了了。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前些天张书记让我牵头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办法,我们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出台了二十四条措施。

把你干不干、对你满意不满意的评判权交给谁?就交给你的服务对象。这个办法县委常委会已通过,如果XX真正把这二十四条落实好,投资的“软环境”就好了,不用多,抓好落实就行了。中央的八项规定就八条,就XXX余字,就能深刻地改变中国的党风政风。“硬条件”里面没涉及,比如道路、排污、园区建设、包括税费减免返还等,那是县里主观想为而客观上无能力为的问题。无能力为的,可以有计划地量力而为,有能力为的,必须无条件的尽力而为,“错”与“为”的关系就是,无为就有错,有为就无错。

二、把握好“放”与“活”的关系

“放管服”改革工作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窗口,改革的一个关键就是“放”,这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初在研究设计改革方案时,我的想法是要解决好能干而不想干的问题,而不是想干而不能干的问题,也就是既要解决思想,更要实事求是,不能不顾实际搞一刀切。改革前要“反复商量”,方案确定后,落实中不能“重复商量”。现在看,取得了大多数部门的支持,但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我前些天利用一下午时间搞了一次“体验式”督查,有的部门还是“前店后厂”,有的柜台空无一人,有的一问三不知。

我们提出“三集中、三到位”,集中进驻大厅办公是形式,关键是要服务到位,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否则就是形式主义。我们反对形式主义,领导是个火车头,但各部门还在自己的轨道上跑车,客观上还并不了轨,“多规合一”在现有体制下还做不到,部门之间的规与规、规与法还存在着缝隙,规划方法、技术标准、规划期限和范围还存在很大差异,这不能怪地方部门,改革应该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自下而上的,现在这种大气候还没有完全形成,所以推进“放管服”改革既要解放思想,更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就是“活”,不是不顾实际搞改革。

上级没放的要求县级部门放,也没要求大家这样做,不用进大厅的非得迫于压力进大厅,设个窗口一年也办不了几件事,这不是形式主义吗?事少的让他们回去,可设个综合窗口,放权不是放手,管活不是管死。另外,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在政务服务大厅就设置一个窗口而已,更多的功夫要下在“窗外”。政务服务局还要进一步实现从“店小二”向“外卖小哥儿”的转变,只要你能来,剩下的都是我来办,这才是把改革搞“活”。现在,政务服务局又在重新梳理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请各部门和乡镇给予支持和配合,改到什么程度,就是我开始说的,解决好能干而不想干的问题,而不是想干而不能干的问题。

三、把握好“无微不至”与“无微不治”的关系

这是两个词,两个意思,第一个“无微不至”是关心关爱。一是要切实做到关爱党员干部,理直气壮为干事者撑腰。做为纪检监察机关,我们将准确处理涉及招商引资和涉企服务的举报、控告,对明显的恶意举报,直接予以了结,不进行初核和函询,这个市纪委出台的第三条里规定的很明确。

个别人想用八分钱一张邮票、一个电话就随便泄私愤,我们不能给这种歪风斜气提供生存的空间。对于真正干事创业的干部,纪委监委会认真甄别涉及干部和涉企服务的来访、来信,尤其是一些匿名的、重复的信访件,判断是恶意举报的,我们就直接了结了。对多次恶意举报的,如果一经查实,将对诬告陷害者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二是要无微不至地关心关爱企业,构建新型的“亲”、“清”关系。“亲”是要求,是份内职责,不能楚河汉界,不相往来。县纪委也开展了和企业的“双走近”活动,我们也将按市纪委要求,开展班子成员常态化包联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也是纪委的职责,人家拿着血汗钱来投资,因为我们的原因让人家亏到这,我们还讲良心吗?

“清”是不能违法乱纪。这是交往的红线和底线,这个红线和底线我想基本的有两条标准,一是不能给国家造成损失;二是不能侵犯群众利益。过去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凡是与企业交往倒下的,都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没有一个是因为招商吃几顿饭、为了招商而审批签字倒下的。企业如果行不法行为,我们肯定不能支持,更不能参与,还要坚决制止,这是大是大非的问题,就是最基本的“清”。

第二个“无微不治”就是自治区现在正开展基层“微腐败”的治理,这个“治”是治理的治。第四条要求要强化对审批、规划、监管、执法、资金等权力集中领域和部门的监督,凡是涉企的事无小事,对吃、拿、卡、要等涉企违法行为做到查办态度“零容忍”、查办速度“零延迟”、举报线索“零存量”。什么情况下才不会被追责?就是干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

这里,我想再特别强调一下,因为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到的都是审批、规划、执法、资金等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发展是硬道理,坚守底线也是硬道理,越是权力集中的地方越是最危险的地方,大家要对权力有所敬畏,权力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种工具,问心无愧才是最舒服的枕头。这八条不难理解,把握好四句话八个字就行了,这四句话就是:“无私”是工作的标准、“底线”是坚守的原则、“服务”是干部的职责、“有为”是最终的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很多闪光点。

值得下功夫读读。

营商环境讲话稿篇2


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讲话发言稿

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主要是贯彻落实全区、全市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动员全市上下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攻坚突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刚才,发改、住建、商务、国土、环保、农发行等部门作了发言,大家要相互学习借鉴。等下,百色市委常委、靖西市委恒钦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全面抓好贯彻落实。现在,我先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全市营商环境现状,坚定推动靖西发展的信心 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一个地区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综合体现。能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吸引要素集聚的关键,最终影响地区发展进程。从这个层面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们紧紧围绕写好边贸、扶贫、旅游、城建“四篇*”,打牢工业、农业“两大基础”,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凝心聚力
抓发展,千方百计促转型,经济社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特别是去年,我们取得了GDP突破200亿元,财政收入突破20亿元的喜人成绩,这都是我市硬环境、软环境持续改善的结果,硬环境、软环境共同发力的具体表现。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与百色市其他县区相比,我们的营商环境总体还是不够优化,企业对我们的投资环境总体满意度不高,我市__年第三季度的政务服务社会满意度不足90%,排在百色市最后一位。5月24日,市政府召集相关单位对我市营商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存在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务服务存在“四个不够到位”。分别是部分职能部门履职不够到位,办理效率低;承诺兑现不够到位,投资约定条款不能及时兑现;部门协作不够到位,部门间相互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对行业监督管理不够到位,不敢管、不愿管还不同程度存在。比如对钥玛防盗科技扶持不兑现问题,导致企业投资没有信心;又比如在当前项目建设中,供地慢、供地手续繁琐的突出问题。二是企业生产经营存在“四个保障不够”。分别是基础配套设施保障不够、要素保障不够、融资保障不够,服务企业成长保障不够。比如,企业普遍反映不提供“净地”问题;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偏高,存在用地难、供电、供水紧张、电价高等突出问题;企业贷款难问题,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企业的各种税费负担偏重,办税办证效率不高;有些地方存在黑势力非法垄断建筑市场,向企业敲诈勒索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员安全。三是
群众办事存在“四个不够满意”。分别是手续耗时长不够满意、办事不便利不够满意、办事来回跑不够满意、排队等候时间长不够满意。当前政务服务中心只有工商登记、居民身份证办理等两项业务全程“网上办”,大多窗口单位还只是前台“接单”,后台办理;群众办理“多次跑”、“多头跑”问题仍然很突出,离“一扇门进”“最多跑一次”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企业投资项目服务不到位,由招商局和企业一道走部门、跑单位,不仅手续繁锁、耗时多,而且企业意见大。针对这些存在问题,各乡镇各部门切不可坐视不理、袖手旁观、麻木不仁,必须直面问题、壮士断腕、自我革命,拿出铁的决心、铁的措施、铁的担当,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推动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靖西作为百色唯一县级市,就更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借口打造“百色最佳”的营商环境。
二、大力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全力打造“百色最佳”营商品牌
当前,就是要贯彻落实自治区、百色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及系列配套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我市相关系列行动方案,全力以赴重点抓好以下七大方面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一政务服务能力要“大提升”。要聚焦当前政务服务效率不高、一次性告知不到位、项目落地预审环节耗时长、群众和企
业办事难耗时多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和百色市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实现政务服务“百色最快、百色最优”。一是对标“百色最快”,进一步加速审批服务。目前,当前自治区、百色市都全面推进“354560”提速行动,“3”就是企业开办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5”就是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45”就是园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45个工作日内完成,“60”就是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60个工作日内完成。从6月24日召集部门研究情况看,县一级还有进一步压缩的空间,企业开办也就是企业工商登记1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其他的不动产登记、园区项目建设施工许可和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也要进一步压缩时间。深圳提出审批时间对标“全国最快”,我们就是对标百色最快县区,尽量压缩时间,快办快结,做到“百色最快”。二是对标“百色最优”,进一步优化审批制度。优化审批制度,需要硬环境、软环境相互促进、共同发力。在“硬环境”方面,今年要重点落实政务服务中心和投资推广服务中心等“两个中心”的办公场所,政务服务中心要尽快开工建设,投资推广服务中心要加快项目选址,争取下半年开工建设。在“软环境”方面,就是尽快成立靖西市投资推广服务中心,选优配齐工作人员,全面推行招商签约项目代办服务,解决当前招商项目企业多头跑、自己跑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批预审工作制、并联审批制、限时
办结制等工作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容缺后补”“化零为整”等创新机制和增强服务能力上再下功夫。特别是要全面深入推行“一事通办”改革,逐步实现绝大多数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直至“一次不用跑”。要全面实现政务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接入全区政务服务“一张网”,所有政务服务系统全部接入__政务云、百色政务云,从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的问题,实现“统一进出、信息共享、并联办理”。
(二重大项目审批要“明显缩短”。重大项目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高质量发展的强力引擎。今年5月,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试点地区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一半以上;明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自治区层面已经制定重大项目建设“五个优化”、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政策措施。我们要向试点地区看齐,快速跟进自治区和百色市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符合我市市情的执行方案。推动“五个优化”、“五个简化”落地实施,使重大项目审批办理时间大幅压缩,审批环节进一步精简,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加快投资项目建设。同时,要试行工业项目报建阶段承诺审批制,在企业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按要求作出相应承诺后,自主依法依规开展设计、施工,竣工后接受相关验收,实现“先建后验”。

(三企业成本要“明显降低”。企业生产发展成本过高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深入开展“降成本政策落实年”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一要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重点解决好要素价格定价机制、价格收费和收费规范三大问题。用电方面,前一段时间自治区出台了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改策措施,各方面反响很好,我市要做好衔接工作。用气、用水方面,要主动对接建设田东—德保—靖西天然气管路支线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靖西天然气管路建设服务,争取靖西尽快实现天然气直供制度。加快供气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更多市场供给主体,从源头上为企业提供更多选择。用地方面,自治区将乡镇批次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设区市政府,国土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通过用地报批审查“三级联审”以及土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盘活园区闲置土地,着力解决项目用地“掐脖子”难题。二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要贯彻落实自治区减轻税费的30条政策措施,切实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暂停征收涉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等。在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方面,要着力打造便捷办税体系,确保减少办税资料30%以上,压缩办税时限30%以上。

(四口岸通关效率要“大提升”。自治区出台了优化通关环境畅通南向通道的20条措施,商务部门要牵头逐条逐项深入研究,会同联检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一要加快完善通关
设施。要加快推动龙邦口岸扩大开放,加快岳圩口岸以及新兴和岳圩、孟麻等互市点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口岸查验、物流、仓储等设施装备自动化和协作水平,实现货物通关一次性放行。加快建设查验综合查询服务系统,实现与海关系统互联。二要优化通关流程。全面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应用。推动与越南等东盟国家口岸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全面铺开口岸一次性检查,推广陆地边境口岸边检自助查验,推进口岸物流无纸化作业。三要提升通关服务。进一步规范口岸收费公示制度,降低通关费用。提高验货场作业效率,实现压缩通关准备、货物提离时间三分之一。对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进出口货物,免除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五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功能要“大创新”。我们既要坚决打赢金融风险防范攻坚战,也要把金融这池水搞活起来,着力缓解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让更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一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强化对重大战略信贷支持,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创新信贷融资模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立企业转贷应急体系,不断丰富企业市场化融资手段。特别是发挥好新发展集团、靖翔工业投资等平台的作用,尽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过桥贷”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好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二要降低融资成本。着力规范金融机构收费行为,挖掘减费让利空间,规范融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中间环节成本。三要提高融资效率。
改革信贷审批流程,推动信贷限时承诺,实现动产抵押登记“一次办结”,完善融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重大项与融资实效,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
(六宜居宜业环境要“明显改善”。人才是发展的第一资源。今年全国各地的“抢人大战”,中专、技校毕业都可以在大城市直接落户,我们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更要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优质环境。一要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加大引进人才奖励力度,落实各项激励政策,着力引进一批人才。特别是本着“不求我有,但求我用”的共享理念,加快建立一支招商引资专家服务团队,切实解决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对接国家产业政策,解决靖西招商引资“招什么”“引什么”的问题。二要优化城市居住发展环境。在今年龙靖高速通车后,就要围绕“修机场、建铁路”两件大事,抓好一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进一步优化靖西交通条件。要大力推进城市建设,完善城区交通路网,加强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管网的整体规划和建设,抓好城区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服务能力。大力抓好环境污染整治,全力以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重要流域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七政府治理能力要“明显提升”。从企业引进到项目落地,再到运营投产,过程非常艰辛,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靖西作为欠发达、后发展地区,企业引进不容易,项目落地更不容易。
招商难,项目落地更难。我们要加快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政府守信践诺,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要着力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要带头讲诚信,坚决杜绝“开空头支票”“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全面清理处置政府违约失信问题。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权力行为。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二要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改善营商环境在于细节,需要从每个干部做起,从每个细节抓起。各位干部要强化服务企业和项目意识,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坦荡真诚地同企业家接触交往,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三要着力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要尽快清理、修改和废止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决制止侵害企业自主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开展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要着力规范涉企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
三、强化担当主动作为,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落地生效

优化营商环境涉及部门多、触动利益深,必须下决心、出重拳、下猛药,扎扎实实地干、久久为功地抓,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和变化。
(一要强化作风建设。作风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好的作风就能带来好的营商环境。去年我们政务服务排名倒数,今年不但要“触底反弹”,更要做到“百色最快”“百色最优”。我们要主动对表对标先进,充分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要有一种“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的精神,拿出“一天当三天用”的干劲,不断改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工作作风,凡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特别是要严格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优化营商环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要加快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领导,明确完成时限,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二要切实用好考核督查指挥棒。考核督查动真格,才能真正“考”出压力、“督”出动力。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全国都在拼营商环境。我们更要敢于动真碰硬,勇于刮骨疗伤。会后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考评办法,考评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干部提拔使用和资金、项目支持等挂钩,作为
实施激励问责、干部“招回”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督查局要加大督查力度,把优化营商环境情况列入“红黑榜”进行通报,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要加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不能刻舟求剑,一劳永逸。我们要对照自治区和百色市相关实施意见,加快出台我市相关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同时,要通过大调研、大查摆,梳理当前我市营商环境存在突出问题,时刻对表对标周边先进县区水平,分类梳理和建立问题清单,分解给相关责任单位,定期通报进展情况,把问题解决情况与领导干部考评挂起钩来。宣传部门要加强营商环境舆论宣传引导,电视台要开设“优化营商环境宣传”专栏,宣传正面典型,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曝光批评破坏环境、阻碍发展的行为,特是要通过开展“电视问政”,让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电视上就政务服务“质询”。

(四持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好,营商环境才能好,政法部门要持续加大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
同志们,优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这是一项常抓常新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行动、在于落实。我们要以踏石留印、
抓铁有痕的力度,发扬钉钉子精神,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决打赢优化营商环境这场硬仗,推动靖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讲话稿范文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森工系统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部署我局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动员全局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抓好“作风建设提升年”,把作风建设贯穿全年工作始终,通过持续加强作风建设,敬畏制度、遵守规矩、规范服务、强化落实,不断提升全局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服务转型发展的能力水平,以新的作风、新的形象、新的效率、新的作为,实现新的发展。
下面,就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作风环境关系着林区发展和稳定。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省委和总局党委对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相比,与发展面临的形势要求相比,与广大职工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我们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还有不小差距。我们一些党员干部、管理人员、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对机关作风整顿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认识还不足,多年来沿袭的传统不合时宜的思维惯性、工作习性还没
有打破,“能力不足不能为、动力不足不想为、担当不足不敢为”的问题还很严重,作风整顿的任务还很艰巨。这些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和改变,直接影响到柴河林区改革发展的推进和工作部署的落实。
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我们坚持问题导向 强化责任担当,在全面总结差距和不足的基础上,党委决定围绕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严明纪律规矩,持续开展作风整顿活动,分阶段专项推进,从局机关开始,从党员干部做起,以上率下查摆问题,从小事改起,再造工作流程,提高素质能力,压实领导责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责任意识,引导全局党员干部把心思用在推动林区振兴发展上,把精力放在狠抓工作推进落实上,在全局上下形成奋发图强、干事创业的新风正气。局党政班子形成共识,把今年确定为“作风建设提升年”,并下发了以“五查、五治、五提升”为内容的“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决心要通过今年一年的大整顿,实现全方位的大转变,重新夯实我局改革发展、民生事业发展的各项工作基础。这与省委、总局党委开展的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完全契合,给我们全面抓好“作风建设提升年”提供了动力和支持。
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是省委落实习总书记视察龙江讲话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省委为此相继召开两个大型会议,对今年全省整顿作风,包括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
出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总局党委对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高度重视,以视频会议形式,在全系统进行了专题工作安排,李坤书记亲自做了动员讲话,针对着力解决作风和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在森工树起新风正气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总局党委抓作风树新风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这是一次至上而下、全方位启动的治理整顿,力度空前,深入持久。全局各级组织要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的角度和高度,认识和对待此项工作,必须与省委、总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清醒认识到,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这是柴河林区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上级组织的硬性要求,是上级主要领导亲自抓的工作,不同层级的督导、暗访、检查都要下来。问题曝光、层级追责也会随之而来。前段时间的亚布力风波,森工一度成为舆情的焦点,教训深刻。柴河是森工系统中作风建设的先行者,社会管理创新也是名声在外,可以说是老典型。典型就会受到上级和社会的关注。近几年来,我们迎接的各种调研和检查,就是例证,而且很多是代表森工迎检。全局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端正认识,提升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单位书记、部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方案要求,迅速行动起来,形成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

二、把握重点

我们先后印发了“作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森工系统窗口服务参考标准》,这是我们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活动遵循。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大家学好学深学透三个文件,领会精神实质。

一要突出问题导向这个前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是活动组织者、推进者、监督者,更是活动参与者,要坚持以上率下,把领导带头贯穿始终,从严细查深剖,带头查摆问题,带头整改提高。要在前期查找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继续深入查找问题,认真查摆思想观念、精神状态、干事标准、工作效能和规矩意识等方面的问题,把问题找准、找透、找实。要结合总局党委、局党委要求、岗位职责、发展需要和群众反映,摆现象、找差距、查原因。要有亮丑揭短的勇气,采取多种形式,深挖顽疾问题,坚决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和消极情绪,坚决杜绝与我无关思想和不愿找、不想找和找不准现象。要突出查找问题的针对性,围围绕失责失信、不依法行政,政策梗阻、弄权勒卡,流程不优、机构臃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不细不实、能力不足“五个方面”,针对作风和环境建设找短板、差距和不足,按例举的重点对号入座,认领问题,不能掩盖问题。要突出表率性,局场两级班子和党员干部要亲自查、查自己、作表率,摆进去,带头公开承诺,带头接受监督;要突出广泛性,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都要参与查找,不仅找自身,还要帮助他人找;要突出群众性,坚持走群众路线,敞开大门,广开言路,发动群
众,真正把问题找出来,通过找准找实突出问题,为深入整改奠定基础。
二要抓住专项整治这个关键。要盯紧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抓好经营管理、执法监督、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旅游环境和执法环境的专项整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集中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切实查到底、改到位,形成震慑效应,让职工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各单位的书记、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把这项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把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当成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出现作风和环境的问题单位、部门,要全局通报,连带问责,严肃处理。在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中,局党委明确了五个方面整改重点,确定了五个方面集中攻坚任务。各单位、部门必须对标达标,必须全面的改、一个不落的改。
三要强化整改措施这个保障。各单位的书记、部门负责人要直接抓,抓到位。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要对找出来的问题全面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实行账单式管理、项目化推进,从根源上整改问题,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强化专项整治,拿出硬措施和实的办法,敢于较真碰硬,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要扎实做好集中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工作,围绕重点,集中攻坚。要全面落实“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总局党委制定的窗
口服务参考标准。要加大“放管服”力度,优化再造流程和路径,努力实现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根本性好转。

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讲话发言稿 同志们:
我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决打好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春节后上班第一天,省委就召开了全省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从抓作风、优环境入手,开篇布局,充分体现了省委坚决打好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全市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推进__转型发展全面振兴的实践中,树立新作风、展现新形象、实现新作为。
为了落实好省委的要求,开好这次会议,市委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民心恳谈、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分别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省直单位、部分企业负责人、政法系统服务对象、党代表、基层党务工作者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市委又召开了常委会,对全市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从梳理的意见建议看,全市在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成效比较明显,企业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与中央和省委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相比,与__转型发展的
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我们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还有很大的差距。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征程要有新作风。我们要紧紧围绕打造“五个好作风”,聚焦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战取得实质性突破。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坚持解放思想,深刻认识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发展是硬道理,作风是硬条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深化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定力抓好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一,深化作风整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去年我市查处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412人,有的干部不知道政策红线,挪用串用专项资金;有的任意妄为,一门心思谋取私利;有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集体资金坐收坐支,等等。究其原因,这些干部都是从思想放松、作风散漫开始,一步步走上违法违纪道路。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抓好作风整顿的责任
感、危机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再次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着力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齐心协力把作风建设这一打基础利长远的大事抓紧抓好。

第二,深化作风整顿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实践。民营经济的活跃程度和发展质量,是经济发展活力的真实体现。我市民营经济能够成为立市经济,得益于几届班子持续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从__发展的历程看,什么时候党员干部作风扎实、发展环境好,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就调动的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就好。虽然我们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在新一轮发展的大潮中已经落后于其他地区,特别是与江浙、广东等发达地区比较,差距更大。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全国工商联开展东北地区民营发展环境评估时,反馈了我市发展环境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优化发展环境的大氛围基本形成,但局部“小气候”还有待改善;表面问题初步解决,但深层次问题根深蒂固,等等。作风问题“新十种表现”在我市不难发现。当前,正是__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机遇稍纵即逝,我们必须以作风整顿破题开路,以硬措施改善软环境,坚决搬走阻碍发展的绊脚石,抓住东北地区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市的机遇,传承拓展优秀传统基因,迅速兴起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热潮。

第三,深化作风整顿是推进转型振兴发展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转型振
兴发展是摆在全市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首要任务。转型发展既包括产业转型、思路转型,也包括精神状态的转变。没有优良的作风保证,没有良好的营商环境,再好的思路最终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省委、市委的转型发展思路需要各级干部以饱满的精气神、优良的作风抓好落实。开展作风整顿,就是要使各级班子、各级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与__承担的转型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等艰巨任务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以“开局就是决战、起步就是冲刺”的劲头,扎扎实实地抓作风、抓环境、抓落实,确保高质量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以优良的作风为实现转型发展全面振兴提供保证。
二、增强“四种意识”,切实转变思想观念
作风是外在表现,根子在思想。作风和环境上的问题,根本上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从征求的意见看,群众对干部“思想僵化”有反映的占32%,我们必须紧紧扭住解放思想这个总开关,为解决作风和环境问题打牢思想基础。
一要增强市场意识。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较早,干部群众市场意识普遍较强,但在一些干部群众身上还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惯性。有的包分配、铁饭碗的传统就业思想严重,习惯于靠国家吃饭,宁肯开最低工资,也不愿意外出闯市场;有的领导干部市场意识不强,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本该交给市场的事大包大揽,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有的市场主体信奉权力至上,不主动适应市
场规律,不找市场找市长,靠拉关系、找门路寻求发展;有的缺乏合作精神,不会用现代资本运营手段,不愿直接上市融资,满足于家族管理,不善于选聘专业人才,等等。要教育引导干部群众主动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加快从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积极学习借鉴江门等发达地区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充分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市场规律,善于运用市场化手段抓经济、谋发展。要通过市场机制做好新常态下的经济工作,凡是市场能做的事要放给市场去做,需要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要交给中介组织,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要增强改革意识。庆伟书记指出,整顿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实质是一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近年来,全市各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中省直单位做了许多突破性的工作。比如,金融部门创新投放过桥贷款和扶贫再贷款,供电公司推行大用户直供电,等等,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发展。虽然我们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实事求是地讲,同先进地区相比,在理念上、体制上、管理上、服务上都存在较大差距。一些改革还停留在上行下效阶段,真正触及关键要害的少,有的措施出台了,执行时做法照旧,有的换汤不换药,形式主义严重;一些改革政策在某些部门还存在“空转”,改革措施迟迟落不到位;有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的领导干部能讲一些新名词、新口号,但在思想上还不接受新生事物,墨守成规,不想不敢也不愿求新
求变。我们要以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坚持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作风和环境问题。要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全力深化“放管服”改革,认真学习借鉴浙江省“最多跑一次”的经验做法,以“互联网+政务”为重点,着力推进“四减两提升”活动,即减事项、减次数、减材料、减时间,提升效率、提升满意度,继续推进流程再造和“四零”创建,重点解决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要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省委的部署,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统筹结构设计,推动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全面压缩事业单位现有规模,大力精简机构数量。


优化营商环境动员大会讲话发言稿


营商环境讲话稿篇3


营商环境演讲稿
1.商品与环境演讲稿1000字
读过美国闻名作家欧·亨利小说《最终一片叶子》的人,想必还记得这句话:“当最终一片叶子落下时,生命就都结束了,我也得离开这个世界而去了。…酷爱生活的女画家约翰西,患了肺炎濒临大限时,“可怕在她悄悄抓着这个世界的手越来越乏力的时候,她会真的像一片悄悄的、柔弱的叶子那样,随深秋的寒凤飘逝而去”。初读这篇小说时,少年不识愁味道,对仆人公那仿佛病态的痴语我并不以为然,而正是在人类对绿色顶礼膜拜,绿色食品,绿色能源、绿色电脑、绿色冰箱,绿色建筑被人们广为崇尚的今日,重读小说《最终一片叶子》,才感悟到,这分明是一个寓言故事,约翰西的心语,分明是谷世之言,大籁希声。

就在欧·亨利本人的国家美利坚合众国的土地上,不是就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吗?闻名总统罗斯福对梅花鹿可谓情有独钟,从这点小小的总统私人利益动身,他便下令对北利亚桑纳州一片茂密的大森林进行大规模扫荡,大批鹿的天敌----狼、狼等食肉动物被捕宰殆尽。四千多只鹿于是生物爆炸一般,呈几何级数迅猛增长,十几万只伸特长脖子的可爱精灵们,吃光了树上的叶子,仿佛只在转瞬问,闻名的大森林就从地球上消逝了,最终剩下的,只要几头病鹿。

鲁迅先生说过,悲剧是把美妙的东西毁灭给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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