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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固定党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合集】

时间:2024-01-07 13:3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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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固定党日,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合集】

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5篇

【篇一】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

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工作总结

 

根据市宗教局《关于在全市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六五”普法规划,扎实开展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为确保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我县高度重视,对活动进行早启动、早部署,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作为上半年重点工作来抓。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干部、各宗教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指导和督查。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宗教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月活动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确定活动内容和活动安排,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统一部署。

二、强化学习宣传,推动学习月活动有效开展

我县始终把党的宗教政策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持以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共建和谐瓜州为主题,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宗教法规“六进”等活动,狠抓了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有效开展。3月初由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联合举办了以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及宗教活动场所改、扩建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班,全县各乡镇分管领导、民宗专干,各协会、宗教场所负责人,各教派教职人员13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4日在渊泉广场举行了由县上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社区干部职工、部分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以及少数民族群众代表、学生参加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结束后,宗教局会同相关部门,深入各民族乡和有关乡镇举办了培训班,印制《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宣传挂页份张贴到各宗教活动场所。6月中旬,组织宗教干部及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到肃州区、金塔县对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等情况进行了实地学习考察。同时结合宗教节日,深入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了宗教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本次活动,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2场(次),参训人员达600多人(次),出动宣传车流动宣传50小时,共散发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组织120人参加了《宗教事务条例》知识竞赛答题活动。通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学习培训,使宗教干部、宗教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新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民管会成员和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了信教群众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遵守《条例》的自觉性,教育引导宗教干部和宗教界管理人员自觉提高“两个能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为全县宗教领域协调和谐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突出活动重点,确保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推动“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县采取以宣传学习为指导、制定措施为前提,解决问题为根本、取得效果为目的的方式,狠抓“六个结合” “十个一”、“五个到位”等活动的开展,确保了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六个结合”:一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活动相结合;
二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安全年”创建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三是把学习月活动与解决宗教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
四是把学习月活动与“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相结合;
五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全县宗教重点工作检查考核相结合;
六是把学习月活动与“六五”普法及2012年“三支队伍”培训相结合。

“十个一”活动:一是制定一个方案。根据省、市宗教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全县宗教系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实施方案》。二是召开一次动员大会。6月初举办了全县“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启动仪式大会。三是举办一期培训班。6月份举办了“三支队伍”培训班,采取不同方式,集中学习了《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在县广播电台开辟一个专栏。集中宣传《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五是开展一次集中宣讲、宣传活动。学习月期间,深入重点乡镇开展集中宣讲。六是开展一次社会宣传活动。在县、乡广场、集镇等人群密集的地方,通过摆设宣传台、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等方式,集中宣传了党的宗教政策法规。七是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县宗教局牵头,消防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各宗教活动场所寺管会人员开展了一次消防安全演练活动。八是刊出一期专栏。在各宗教活动场所均举办了一期板报专栏,宣传宗教法律法规。九是开展一次知识竞赛。在活动期间组织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120多人进行了《宗教事务条例》问卷知识竞赛。十是推广一个典型。近期组织人力对全县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对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总结,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个到位:一是谋划准备到位。从年初开始就谋划准备“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把“学习月”活动列入上半年的重点工作,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步骤、重点、方式、时间等内容。二是宣传发动到位。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进行部署动员;
在重点场所设有“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宣传标语和横幅。三是培训学习到位。3月份举办了全县第一期集中学习《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全县宗教干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四是宣讲研讨到位。围绕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遵章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等主题,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开展宣讲活动,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五是指导督促到位。“学习月”期间,不定期深入各民族乡、宗教团体及场所开展工作指导和检查,将检查考核测评结果纳入宗教团体(场所)考核范围,确保“学习月”活动取得实效。

通过“六个结合”、“十个一”、“五个到位”活动的开展,全县宗教界掀起了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高潮,宗教干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引起了高度重视,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在行动上积极参与,使宗教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有力推动了在宗教领域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全县宗教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我县在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由于时间短、信教群众多、范围广,学习月活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由于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整体素质不高,对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还需要不断巩固学习月活动的成效,长期坚持培训和学习。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巩固学习月活动的成效,对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继续推进,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及时解决,进一步推动学习月活动的深入开展。一是继续抓好学习,为开展“六五”普法工作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把学习月活动与推动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促进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三是搞好活动总结,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巩固活动成果的措施,切实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把此项工作作为我们长期坚持的事情抓好、抓实。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篇二】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

1、什么是宗教团体?成立宗教团体应履行哪些程序?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社会团体的界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就宗教团体而言,首先,宗教团体是社会团体的一类,具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共同的性质。社会团体的主要特征是民间性、非盈利性。所谓民间性即非政府性,即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追求自愿结合而成的,它们既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政府的下设机构,也不是由政府发起组织的。所谓非营利性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即直接目的不是将人们组织起来谋求经济利益,而是为成员或社会提供服务。当然,非营利性并不意味着社会团体不能开展经营活动,而是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其次,宗教团体是一个宗教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我国各宗教各自组成的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加的爱国爱教的联合组织或教务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宗教团体的基本职能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宗教团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宗教团体代表的是某个宗教、某个区域的全体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各宗教团体都未实行会员制。

申请成立宗教团体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若要设立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业务范围相同、相近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充当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政府主管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因而成立宗教团体应先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其中成立全国性宗教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地方性宗教团体应当经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二)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设立。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主要有:(1)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成立的宗教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宗教团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

一是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也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是认定宗教教职人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由宗教团体认定。为了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应该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各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仪轨和传统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自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此外,宗教团体对本地区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选的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根据当地教职人员的情况,统筹考虑、参与协商,对选聘人员进行考察和监督。为规范对宗教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任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

三是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这是因为,宗教活动场所在提交筹备设立申请之前,还没有产生管理组织,而宗教团体是信教公民自愿组成的、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当地本宗教的信教公民意愿,对于要不要设立新的宗教活动场所、设在哪里、多大规模等作出通盘考虑。而且宗教团体统一办理此类事务,可以帮助信教公民更正确地理解有关政策,少走弯路。如果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县(市)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以通过所在的设区的市(州)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所在的市(州)也未成立宗教团体的,可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四是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第二十二条规定,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主体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这两条规定赋予了宗教团体组织宗教活动以及大型宗教活动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还赋予了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即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负责组织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外国朝觐的权利。

五是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我国各宗教有从事慈善救济、服务社会的传统。近些年来,各宗教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有利于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服务,也有利于宗教自身的健康发展,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鼓励和支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兴办公益事业。《条例》三十四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宗教团体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团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要求各社会主体包括宗教团体都必须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宗教信仰自由也不能被滥用。宗教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同时,宗教团体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还要教育广大信教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公民作出的自主选择,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欢迎,并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宗教组织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现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党和政府一如既往地坚决支持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三是宗教团体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在我国,登记是国家确定社会团体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团体取得社会承认的法定渠道,宗教团体也不例外。关于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作了简要规定,即宗教团体要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四是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为给社会团体提供良好的外部生存环境,使社会团体能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政府要对社会团体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监督管理的职责。宗教团体有义务接受民政部门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不得超出章程规定范围从事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每一个社会团体都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活动,而不能超越其经审核的章程,擅自扩大业务活动范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并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社会团体定性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意味着社会团体不得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1995年,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宗教团体。

3、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拥有相关宗教设施、组织信教公民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其他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与寺观教堂相比,固定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没有固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没有寺观教堂那样具有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

4、宗教活动场所有哪些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应当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一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要积极向信教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教育信教群众自觉守法。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能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接受外国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是加强场所内部管理。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条例还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是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任何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查、登记或备案;
依法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监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登记项目的变更以及宗教活动的涉外活动等情况监督检查;
单独或者协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等。此外,在某些事项上,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接受政府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比如,文物保护工作要接受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
土地使用要接受土地部门的监督、指导。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在性质上属于政府依法行使其行政职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宗教活动场所有义务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其财务应该公开、透明,除了接受政府的监督外,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及2010年3月国宗局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管理组织,其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这就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要民主理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义务定期在本场所内的适当处所以张贴等适当方式公布项目,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5、《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加强自身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场所自我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主要从两个环节进行规范:

第一是抓场所的民主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民主管理,十多年来取得的经验。民主管理有利于克服诸如佛道教的家长制、天主教的“圣统制”等带来的问题和弊端,对于宗教活动场所乃至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第二是抓场所的制度建设。《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6、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对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人员的通称。《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事务活动。”这一内容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是指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要经宗教团体认定。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宗教上的合法性的必经程序。这表明,国家尊重并认可各宗教团体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除宗教团体以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经备案,不能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这是宗教教职人员取得法律上合法性的必经程序。《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这即是说,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并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至于各宗教哪些人员属于宗教教职人员,根据各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庇祜(或称都、法、召章)、帕西提厅(或称吴巴赛)、帕萨米厅、帕祜巴、帕松列尚卡拉扎(僧王);
道教的全真、正一派道士、道姑;
伊斯兰教的阿訇、伊玛目、专职哈提甫;
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等;
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道士”)等。

7、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

一是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受法律保护。集体宗教活动一般是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在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地点按照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是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最基本的内容,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此外,按我国某些宗教的传统习惯,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到信教群众家里或者其他特定场所为信教群众举行传统宗教仪式。

为了切实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制止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按照各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的规定,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条件,除了具有较高宗教修养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外,一般还要求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在信教群众中具有一定威望。主要教职的人选按照选贤任能、民主协商的原则产生,必须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民主协商,一些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还规定,主要教职的人选应经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评议或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的人选确定并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是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有权利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可以担任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外,还可以担任其他重要职位,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事务。未担任宗教活动场所职务的普通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日程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并积极参与。

宗教团体是信教群众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代表着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宗教团体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当选为本宗教代表会议的代表、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委员)和宗教团体的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宗教团体事务。普通的宗教教职人员也可以对宗教团体的事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参与团体事务的管理。

四是接受和开展宗教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接受宗教教育,可以进入宗教院校学习,也可以按有关规定由全国性宗教团体选派到国外留学。一些宗教的教职人员还享有按本宗教的规定或传统考核晋升宗教学位的权利。

宗教教职人员有权依法开展宗教教育,包括在宗教活动场所为信徒讲经、布道、讲卧尔兹等,有些宗教教职人员还可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和传统收徒;
可以应聘到宗教院校作教师和管理人员;
也可以在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组织下参与编写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是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宗教都有自己的典籍,一些宗教的典籍数量相当大。这些典籍记载、传述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蕴含着丰富的宗教文化,是宗教的基本构成要素。对这些典籍进行整理、研究,是宗教教职人员提高自身宗教修养、传承宗教文化进而教化信众的重要方式,是其宗教信仰的重要内容。同时,宗教教职人员在传承这些经典的基础上,往往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对其作出符合时代特征的解释,赋予其新的鲜活的生命力。

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规定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个人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宗教教职人员在享有以上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宗教教职人员的义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们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教职人员与其他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规范涉及宗教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一)尊重其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包括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个教派或是那个教派;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不得歧视信仰不同宗教和教派的公民。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条例第二条对此都有规定。(二)同其他公民一样,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三)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教职人员对外交往应当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在对外交往中要自觉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使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关于宗教活动产生过设立、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宗教财产等方面的规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是由宗教团体认定的,并由宗教团体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各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是各宗教的全国性教务组织或爱国团体,制定教务方面的规章和制度、对本宗教的教务进行指导和管理是其一项重要职责。我国各全国宗教团体都有一些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都是经本宗教全国代表会议、委员(理事)会或者常务委员(理事)会议通过的,符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传统和绝大多数信徒的意志,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此外,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区域性宗教团体根据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具体规章制度,宗教教职人员也应当遵守。

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由依法成立的管理组织民主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这些管理制度,为信教群众作出表率,使宗教活动场所合法、安全、有序运转,更好地实现其功能。

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信仰纯正、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起码资格,应由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热爱并立志献身宗教事业,也是成为宗教教职人员的一项条件。认真履行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责,对信教群众进行教育,引导其走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这既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尤其是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在这方面承担着更多的责任。

8、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宗教教职人员建立了哪些制度?

《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前,我国的各全国性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的传统和仪轨,已经形成了考核、认定本宗教的教职人员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如中国佛教协会《全国汉川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全国汉川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等;
中国道教协会的《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关于全真派传戒的规定》、《关于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管理试行办法》、《关于道教宫观方丈、住持任职离职的试行办法》等;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阿訇考核认定办法》、《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的《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联席会议制度》、《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关于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规定》、《关于重申神职人员行使圣事权的决定》等;
中国基督教协会的《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等。这些规章制度规定了各宗教的教职人员应具备条件、考核认定的具体程序等。《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为与《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中国五大宗教已明确了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9、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宗教活动要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二是宗教活动要严格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开展。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宗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宗教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进行的以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10、如何理解教育法关于“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哪些活动属于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在宗教与教育的关系上,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公民接受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是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具体是指除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外,在各级各类学校中;
(1)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2)不得开设宗教课或向学生传播宗教,不得组织学生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干扰、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科学文化教育;
(3)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内从事任何发展教徒、成立宗教团体和组织的活动;
(4)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教材不得有宣传宗教思想的内容,大学某些学科采用有宗教内容的教材应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学生不得参加非法的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活动;
(6)教师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学中进行宗教宣传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严禁外籍教师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的活动。

1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具体是:(一)进行集体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二)同中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三)携带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应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四)在中国境内招收宗教留学生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六)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七)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传教活动,包括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散发宗教宣传品;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

12、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宗教事务条例》对利用宗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在大型宗教活动中进行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对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

纵观历史和当今世界,宗教容易被各种政治势力所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错综复杂,往往成为国际纷争和局部战争、动乱的导火索。因此,目前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注意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打击。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宣扬宗教仇恨的言论。丹麦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有权利组织宗教团体,按照自己信仰的方式崇拜上帝,但以下不传播或者不采取有损于良好道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言行为限。”瑞士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许可的限度内,宗教礼拜自由应予保障。”

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有12项,分别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宗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如果这些行为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这类犯罪具体可以分为:(1)用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包扎最,投毒罪,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威胁飞行安全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在现实生活中,利用宗教从事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多为上述第(1)、(3)、(5)类的情形。此外,在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总的来看说,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宗教界人士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故意触犯国家法律,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极少。但是,也不排除少数打着宗教的旗号、披着宗教的外衣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对于这类不法分子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二)对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行为的处罚

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以及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的行为分为10类:(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2)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3)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者健康权利的犯罪。(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6)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8)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10)犯罪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利用宗教进行的这方面的犯罪,多发生在上述的第(1)、(2)、(3)、(8)、(10)类情形中。此外,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刑法分则第六章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了规定,共9节91个条文,119个罪名。利用宗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可能触犯第一类扰乱公共秩序罪35个罪名中的一部分,主要有:妨碍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聚会、游行、示威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等。此外,这方面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些行为还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为此,肇事者需依照民法通则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处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对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的行为作了规定。第四十条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再次规定,是因为与第三十九有所不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财产限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而本条所指的财产为一切公私财产;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有多种方式,而第四十条所指的行为是利用宗教进行的;
第三十九条的目的是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而第四十条的目的侧重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13、全面把握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科学内涵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全面把握这一基本方针,应着重认识和把握以下几点。

(一) 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⑴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们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

⑵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核心,是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重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
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
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

⑶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

⑷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广大信教群众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⑸ 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是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爱国主义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我们和宗教界朋友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在信仰上相互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宗教界要坚定不移地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⑹ 广大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都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动摇,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时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避免夸大信仰上的差异。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二)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⑴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必须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推动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的客观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的必要举措。

⑵ 各宗教一律平等,既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⑶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⑷ 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妨碍正常的工作和 生活秩序。任何人或组织都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都要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

⑸ 宗教的社会作用,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⑹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最重要的是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要完善和制定条例的相关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宗教事务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当前要切实解决不愿管(怕太敏感)、不敢管(怕太复杂)、不会管(方法不对)的问题。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不断创新管理模式。

⑺ 必须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点放在基层,把措施落实到基层,确保基层有人管、有人抓。

(三)关于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⑴ 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中国的宗教事业由中国的宗教信徒自主办理,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和控制。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事实,是我国信教群众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各宗教处理对外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宗教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⑵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必须坚持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

⑶ 要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和宗教界的正常对外交往区别开来,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更加积极有效地对外介绍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使我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⑷ 在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中,开展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教育,增强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责任感,增强抵御渗透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抵御渗透同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起来,同解决信教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同提高全体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起来,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

(四)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⑴ 宗教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宗教既然在我国社会将长期存在,就要正视它、引导它,促使我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前进。

⑵ 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⑶ 鼓励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多作贡献,引导他们反对和抵制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⑷ 支持宗教界根据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发展进步的实际,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努力挖掘和弘扬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宗教文化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夯实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道德基础。

⑸ 支持宗教界通过促进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建设“和谐宗教”。

⑹ 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引导和支持信教群众在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努力发展经济、改善生活、勤劳致富。鼓励和支持信教群众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丰富精神生活。

⑺ 进一步探索宗教服务社会、服务人群的方法与途径,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救灾、助残、养老、支教、义诊等方面发挥有益作用。

⑻ 帮助和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宗教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增强爱国宗教团体的自养能力。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培养爱国宗教人士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要求,推进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篇三】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

忠县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总结

根据市民宗委的统一安排,今年5月份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县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普及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民宗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方案、学习计划,成立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对广泛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学习教育的内容、任务和措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组织发动、广泛动员

召开“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动员部署大会,对活动进行广泛动员,全面安排。向参会人士宣传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动员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实际,以不同形式参与到“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 活动中来,做学习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知识的典范。

四、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县民宗局充分结合实际,在各宗教场所利用宣传单、宣传标语、板报、图片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国的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知识,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五、形式多样,认真学习

按照学习月活动安排,认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

一是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各宗教活动场所意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收集整理相关宗教政策法规如《宗教事务条例》等,编印成册下发到各宗教场所,为学习月活动准备了充足的资料。二是县民宗局组织全县各宗教场所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开展集中学习,发挥他们以身作则的作用,以自身的模范力量带动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学习月活动,忠县宗教界掀起了一股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的热潮。三是在全县宗教界开展了一次以“德不孤”为主题的讲经比赛暨宗教政策法规相关知识竞赛活动。我县宗教界6名教职人员和9名群众代表分别参加了讲经比赛和知识竞赛,并分别获得了讲经比赛的一、二、三等奖和知识竞赛的第一、二、三名。市委统战部民宗处、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应邀到会指导。此次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宗教教职人员潜心学习、诠释和弘扬宗教经典中的优秀思想文化,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大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建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起到了促进作用。

六、及时总结,督查验收

我县民宗局在5月下旬,对全县“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检查,总结活动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学习月活动的效果。各宗教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在通过自主学习、集中学习和讲经比赛、知识竞赛过后,及时总结收获,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并相互交流,吸取先进经验,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学习月活动。

通过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开展,使宗教界人士和宗教界群众更充分的认识到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提高了了他们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推动宗教界形成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四】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

最新“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总结

根据城区党委统战部的统一安排,今年4月份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单位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普及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成立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我单位充分结合实际,紧扣依法治国这一核心,利用宣传栏、工作微信群、干部职工学习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我国的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知识,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水平,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形式多样,认真学习

按照城区统战部的学习月活动方案安排,认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围绕学习内容,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2020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题》的答题活动,并将情况汇总报城区统战部民宗股。

通过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开展,充分的认识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提高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篇五】固定党日 2023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总结

根据城区党委统战部的统一安排,今年4月份为“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单位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进一步加强普及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推动党的宗教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成立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做到了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将“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我单位充分结合实际,紧扣依法治国这一核心,利用宣传栏、工作微信群、干部职工学习会等方式,广泛宣传我国的宗教理论政策和法规知识,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贯彻执行国家宗教政策水平,营造出浓厚的学习氛围。
三、形式多样,认真学习
按照城区统战部的学习月活动方案安排,认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围绕学习内容,组织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加《22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宗教政策法规知识题》的答题活动,并将情况汇总报城区统战部民宗股。
通过此次“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开展,充分的认识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提高了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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