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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5篇

时间:2023-12-28 12:12: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2020年最新信访条例全文解读

  信访,通俗讲,也叫反映情况,上访等。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20xx年最新的信访条例全文解读,欢迎查看!20xx年最新信访条例全文解读

  《信访条例》是用来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的一个文件。

  国务院《信访条例》,于20xx年5月1日实施,共7章51条。20xx年1月10日,温家宝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版《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什么?《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信访条例》的总体思路是: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

  2.《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是什么?新《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五项具体原则:

  A方便信访人的原则;B、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E、责任原则。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xx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第三章

  信访事项提出

  1、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工青妇等;(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

  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新《条例》不提倡集体上访,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用意是,尽量不要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但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信访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条例规定:信访人享有信访事项提出权,不受报复权,请求复查权,申诉权,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受奖励权等7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4.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社会纠纷一般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三种,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法定解决渠道。新《信访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申请仲裁。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5.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6.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便民的特点: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三,老百姓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应当受理的行政机关,解决老百姓不知道向哪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问题。

  7.什么样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将纠纷交由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具有专业、权威、保密、高效、经济等特点,是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仲裁有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两种形式。

  (1)民商事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当事人申请居中进行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案范围为(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篇二: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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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原则制度/信访制度

  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1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百度文库

  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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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3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百度文库

  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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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

  (一)信访问责制度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5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百度文库

  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6少年易学老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百度文库

  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为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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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上访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信访原则制度

篇三: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作应当遵循的四条原则新时期信访?作要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理的思想教育到位,?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就要求我们在化解社会?盾、解决群众信访问题时遵循原则,依法办事,依法?政,??推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实现信访在法治化轨道上运?。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四条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是指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事发地国家机关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级国家机关解决。谁主管、谁负责,是指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包括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按照信访问题的性质在各?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问题,它强调同级国家机关之间处理信访问题中的责任划分,应当以其法定职责为准。本项原则的核?要义是“事权”,即通过国家机关的“事权”来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归属。信访事项发?后,?先要确定哪个国家机关具有管辖权,然后作进?步划分层级,确定由哪个级别的国家机关承担处理的责任。?是诉访分离、分类处理的原则。诉访分离,是指要把依法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从普通的信访事项中分离出来,不作为普通信访事项进?受理和办理,?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办理。分类处理,就是指要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区分不同的处理?式和程序。本项原则的核?要义是“法治”。诉访分离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法治的?式来保障信访?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是指要提?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重视初信初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时在当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预防、疏导教育,是指要依法规范源头预防?作,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要做好对信访?的政策解释和思想?作,疏导情绪,并对信访?进?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国家机关要从以?为本、执政为民的?度,牢固树?“群众利益??事”的观念,带着责任和感情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办事、认真履职,通过信访渠道为群众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四是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就是强调公正信访、阳光信访,提?信访?作的透明度,确保所涉及各??的合法权益都能依法有效得到保护。有序、便民,就是强调信访?作必须有序进?,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为信访活动提供便利。

篇四: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21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纳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供应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4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准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训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冲突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准时化解冲突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讨论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工作、便利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详细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讨论、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讨论,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14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肯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赐予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予嘉奖。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供应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

  /14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状况供应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准时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恳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恳求的办理状况。详细实施方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救济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加,运用询问、训练、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准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

  /14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供应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恳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恳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14有关机关对采纳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恳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供应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四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急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污辱、殴打、威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1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状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打算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状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准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打算。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状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打算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14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打算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

  /14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准时实行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扬法制、训练疏导,准时妥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仔细讨论论证并乐观接受。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简单、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14听证范围、主持人、参与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恳求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恳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恳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恳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简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恳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

  /14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恳求复核。收到复核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状况;未接受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

  11/14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赐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状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状况以及各部门接受改进建议的状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接受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恳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12/14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恳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状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冲突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峻后果的,对

  13/1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判或者训练。

  经劝阻、批判和训练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1]

  14/14

篇五: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条例》讲义

  信访工作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全党的工作,是领导者的工作,职位不同,岗位不同,接待处理信访的对象不同,全体党员干部都有做信访工作的任务。而《信访条例》是指导开展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信访条例》加以学习,有所了解很有必要。

  原《信访条例》是1995年10月制定,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1月,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对原《信访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修改。除总则与附则基本没动外,其他内容均作了修改,修改面达90%以上。新《信访条例》七章51条;第一章总则,8条;第二章信访渠道,5条;第三章信访事项提出,7条;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7条;第五章信方事项的办理和督办12条;第六条法律责任,9条;第七章附则3条。

  重点讲解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13条。

  (一)关于信访工作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规定六项原则,重点了解三个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第4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出问题与疏导教肓相结合的原则。

  2、领导负责原则。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任应当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报告,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3、失责追究原则。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给以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债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二)关于畅通信访渠道的有关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中有5项规定,这里重点了解2项制度:

  4、公开、公正制度。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接待场所或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5、信访接待日制度。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三)关于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

  信访事项的提出》中有7项制度,有3项制度必须重点学习。

  6、逐级上访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式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向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不给以处理。

  7、选派代表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越过5人。

  8、依法处理制度。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围堵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

  ②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

  ③侮辱,欧打,威协工作人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④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

  ⑤煽动,串联他人上访,或借机敛财。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以上六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置(法律责任第47条另有规定)。

  (四)关于受理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有7项制度,其中有两项制度必须重点学习。

  9、告知能否受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10、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单位。

  (五)办理督办信访事项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有12条规定,实际上制定了两项法律制度。

  11、三级终结制度。(32、33、34、35条)注意两个时限界限,一个是60日办结(特殊情况申请延时不超过30日),一个是30日复查期限(本级复查、上级复查均是30日)。

  12、信访督办制度。信访机构对以下6类情况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1)不按规定时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为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意见必须在30日内反馈情况)

  (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9条全部是学习重点,原《条例》没有规定,修改后增加的。双向规范,双向约束。一方面约束工作人员,一方面约束信访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约束有两个层次12条:

  第一个层次: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6类情形:

  (1)对信访事项不予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的;

  (2)不履行告知义务的;

  (3)推诿、敷衍、推延,不按期办结信访事项的;

  (4)信访人合理诉求不予支持的;

  (5)泄密检举、揭发材料的;

  (6)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第二个层次:可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六类情形:

  (1)超越、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行政不作为,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3)使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4)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瞒、谎、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6)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有7类情况。

  前面《依法处置》制度已讲了6类情形,这里增加1类情形是: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调整幅度很大,几乎全文作了调整、修改。但总起来看,体现了一个精神,就是“三个加

  大,一个衔接”。三个加大就是:①加大了对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②加大了对越轨信访行为的依法打出力度;③加大了信访部门的督办力度,从法律角度赋予了信访部门的交办、督办以及处分建议权。一个衔接:就是与《治安处罚条例》及《刑法》有关规定进行了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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