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国有企业用车是否列入公务用车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标准
随着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管理日益严格,为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保障公共财产和社会利益,国家制定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的类型、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公务用车的采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务预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任务需要进行,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维护应当加强保养和检查,保证车辆安全和性能稳定。公务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处置。
同时,标准还对公务用车的驾驶员资格、安全管理、环保要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总之,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标准的出台,旨在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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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国有企业用车是否列入公务用车
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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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綦市管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廉政建设,依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同级其他高管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和报废等。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配置(新购、更新、调配)、处置由区车管委统一审批。区国资委具体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编制的核定、配置及处置的审核、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检查企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监督企业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防止相互攀比,杜绝奢侈浪费。
第七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车辆编制,从严掌握,合理确定。根据发展需要,企业新增业务,可提出追加车辆编制申请,报区国资委审批。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8万元(含)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越野车的,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含)万元以内。配备享受财政补贴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贴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企业不得超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八条
“多块牌子、一套工作机构”的企业原则上按一个企业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母公司为子公司配车均纳入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在其编制内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企业现有领导人员编制数、现有公务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和购置资金来源,填报《重庆市綦江
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办理采购和上户手续。车辆购置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和更换。
第十条
企业公务用车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者最低行驶里程数为25万公里。超过8年或者25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毁需报废更新的,须经区国资委邀请相关专家检测鉴定认可,方能处置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非正常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不得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实行定点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定点单位保险、维修和加油。
第十六条
无公务用车余编的企业,如需更新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先行办理旧车转让、拍卖或报废手续。
第十七条
废旧公务车辆处置报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企业向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报审批表》,附该车辆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的证明材料,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车管委批准后,严格按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废旧车辆处置完毕后,应及时按照国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旧车经批准进行拍卖处置的,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按以下程序办理:企业将应拍卖车辆及其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统一委托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拍卖。一次挂牌拍卖不成功,在上次挂牌价基础上降20%重新挂牌拍卖。两次挂牌拍卖仍不成功的,撤出联交所挂牌拍卖程序,可以由区国资委组织公开竞卖。
(二)车辆经批准报废的,按以下处置程序办理:将废车交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出具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签章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及回收公司报废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销户手续,报废销户手续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严禁企业采取向所出资企业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严禁企业向所出资企业转嫁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等。严禁企业以抵债车名义,擅自配备超标车。确因债权获得的超标抵债车,应当按照国有产权交易规定,在区国资委依法指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公司本部和所出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完善公司本部公务用车预算管理、内部审核和监督等制度,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统一调度、集中使用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二)加强企业公务用车日常运行管理,明确车辆管理责任人。坚持用车审批制度,禁止公车私用。
(三)加强工作时间以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停放,节假日除安排值班车辆或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停驶封存。
(四)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车辆资产台账,定期核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区国资委经核实后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所购车辆等,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一)非政策性亏损、没有完成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拖欠职工工资或职工法定保险不能正常缴纳期间购买或更换企业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和程序,未经审批擅自购买、使用或更新企业公务用车的;
(三)以下属单位或个人名义购买车辆等其他形式回避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调换车辆或者摊派报销购车费用的;
(五)挪用生产经营资金、银行贷款、借款、职工福利费或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公务用车的;
(六)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情况。
各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必须按规定报区国资委审查并经区车管委批准。未经正式批复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不核定编制,但购置前需报区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处置)申
报审批表
附件
重庆市綦江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购置
(处置)申报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申报
企业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人:电话:
申报
购置
车辆
情况
车辆品牌型号
价格()万元,排量()升
申报购置理由
资金来源
专项经费()自筹资金()
说明:
申报
处置
车辆
情况
车辆户主
车牌号码
车辆名称
发动机号
购置时间
行驶里程
账面原值
预计售价
申报处置方式
置换()调剂()拍卖()报废()
申报处置理由
审
批
情
况
区国资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车管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车辆购置(处置)后
1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将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处置车辆相关资料交区国资委查验登记。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区级群团,区工商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董事长助理工作内容
办公室文员工作内容
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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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国有企业用车是否列入公务用车
修订版
2020年4月19日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麻七自用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国有企业公务车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省车辆费用开支,确保用车安全,结合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部室,公务车包括公司所辖所有公务用车。
第三条
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全部公务车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负责年度公务车相关费用预算提报。
第四条
经理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调度、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控制、人员驾照查验、交通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公务车辆采取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公务车购置
第六条
公务车选购原则
(一)
适用原则:选购的公务车能适应公司工作需要。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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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原则:选购公务车应考虑公司的经济承付能力,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选购经济实用、物美价廉的车辆。
(三)
耐用原则:选购时要特别注意公务车的质量和技术性能,尽量选购适应性强、安全可靠、经济耐用的车辆。
第七条
公务车采购依照公司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办理。
第三章
公务车档案管理
第八条
公务车档案包括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公务车卡片及技术档案。
第九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妥善保管车辆证件、重要手续资料(如保险单、纳税缴费记录等)。
第十条
新车购进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公务车登记卡片》(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建立、更新和保管公务车技术档案资料,包括:
(一)
车辆运行基本情况记录。
(二)
车辆牌照变更、改装、改造等情况记录。
(三)
车辆维护保养和维修记录。
(四)
车辆保险记录。
(五)
车辆使用费记录。
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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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人是指经过公司批准取得公务车临时使用权的公司职工。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人必须持有驾照,必须严守交通规则。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人应按批准的路线行车,不得随意变更目的地。
第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第十六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将车辆交由其它人驾驶。私自将车交由她人驾驶,出现事故一切后果由该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人对所驾驶车辆在使用期限内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人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
第二十条
公务车申请及审批:
(一)
公司各部室因公需使用公务车时,由车辆使用人填写《公务车使用申请表》(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到经理办公室领取钥匙,当天返回后及时将钥匙交回经理办公室并注销登记,车辆管理员确认登记内容。如遇特殊情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由其所在部门经理通知经理办公室说明原因。
(二)
公务车需过夜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
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遇恶劣天气和特殊时期,原则上不予派车。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四)
节假日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五)
公务车原则上一律不得出京,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驾车出京,经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车前,车辆使用人除带齐相关证件外,应认真检查所用车辆的刹车、转向、灯光、油表、喇叭、轮胎、灭火器等安全部件,发现车辆故障及时报告经理办公室,不得带故障出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公务车外出如发生违章或事故,应及时告知经理办公室车辆管理员,若发生违章行为,则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罚款和相应责任。
第五章
公务车维修、保养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员负责做好公务车日常保养:
52020年4月19日
篇四:国有企业用车是否列入公务用车
XX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集团车队公务车辆和驾驶员队伍的有效管理,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效能建设和政府采购等规定,特制订本车辆综合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制度
1.集团领导工作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相对固定,部室站队工作用车按领导分管对口用车.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不再调度派车.
2.严禁擅自将公车外借,若有违反,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车驾驶员负全责,并按纪检监察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情况用车,办公室统一安排所有车辆.部室用车要接受调剂.
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1.审批程序:车辆需要维修、保养、装潢或添置设备用品的,须经分管领导准许,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后,经办公室备案,驾驶员凭维修联系单到市采购中心定点厂家维修.维修金额估计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先由车辆维修方面技术人员出具项目清单报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维修.
在外地发生故障或车辆突发故障等情况下需要及时维修的,必须事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维修,事后补办维修申请单等手续.
2.费用结算:厂家每季度凭维修联系单和驾驶员签字的维修清单送办公室,
由办公室统一到财务室核销.
3.建立维修台账:由办公室建立一车一档,详细掌握车辆情况,如维修时间、维修厂家、更换部件名称、部件价格等.
三、车辆用油制度
集团车辆用油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一车一卡,设定加油卡权限,限车号加油.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购买油料的,必须事先报告分管领导,说明原因.
四、车辆保洁制度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五、车辆保险制度
根据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择优投保.投保险种按照节约、必需的原则进行确定.
六、车辆验审制度
驾驶员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所驾驶车辆的验审工作,因驾驶员疏忽而导致车辆脱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等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车辆停放制度
1.在集团大院落内,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上.
2.晚间与节假日,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集团大院内.但因工作需要晚间不能停放在集团大院内的车辆,在充分考虑停放安全的前提下,由驾驶员就近选择合适停放场地,由于车辆停放地点场合不当,监管不力,而被他人造成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修复费用;
八、车辆更新办法
集团车辆使用年限或行驶总里程达到省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更新车辆,根
据集团统一的车辆购置计划购置新车.更换下来的旧车按规定作拍卖处理.
九、附
则
1.本综合管理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本综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
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职业行为规范
1.爱岗敬业,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虚心好学,努力提高驾驶业务水平.
2.严肃工作纪律,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要的不要,不该传的不传,不准托领导办私事,严禁以领导的名义办私事,严禁向有关单位索要财物.杜绝在财务报销中弄虚作假.
3.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行车.严禁超速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闯红灯、抢黄灯,不违规停车,不开赌气车、英雄车、故障车.
4.自觉执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工作要求准时出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爱护车辆,规范驾驶,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和车况良好.按有关规定进行加油和维修,自觉降低行车成本.
6.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上班衣冠整洁,言行举止大方.
7.诚实守信,不说假话.
8.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借,擅自载客.
9.严禁参与赌博等各类违法活动.
二、对违纪违法、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行为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经营主体索要、报销钱物的;
2.以占有资金为目的,报销弄虚作假的;
3.私自赊欠财物,给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4.议论不属于驾驶员职责范畴内的人和事,给单位或领导造成不良影响
的;
5.参与赌博被查处的;
6.出现其他严重损害机关形象行为的.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扣除奖金1000元.出现上述情况二项或二次,以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
1.开展“双无”无违章、无责任事故专项考核奖励,实行一季度一考核一奖励,每季度实现“双无”情况,发放年度安全奖6000元.
2.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罚款和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和处理.
3.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除了由保险公司理赔外还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扣发当季度安全奖;单位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上的,扣发全年安全奖.
4.因严重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而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暂扣车辆或驾驶证一个月含以上的,扣车或扣证期间对责任驾驶员每月扣除500元,扣车或扣证6个月及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而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酒后驾车被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公车私用的处理办法
公车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用于婚丧嫁娶;
2.用于走亲访友;
3.用于钓鱼等休闲活动;
4.用于接送子女上下学;
5.非公务进入旅游景区;
6.非公务停放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
7.停放在洗浴中心、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8.允许他人使用公车学习车辆驾驶;
9.使用公车往返老家;
10.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之一被举报查实的,责令该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当月扣发500元;公车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交通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样由驾驶员承担.
五、ETC管理和过境费、停车费、出差伙食补贴的报销办法
1.严格ETC管理,ETC安装后不得擅自拆下或移作他用,ETC意外掉落或出现故障,驾驶员不得擅自处置,必须及时报告,由联系ETC公司进行处理.
2.因特殊情况而需现金缴纳过境费的,报销时应当在报销单上注明原因.
3.出差伙食补贴的报销标准,按照集团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出差伙食补贴、停车费和个别过境费原则上实行每月结报.
5.出差伙食费和个别过境费报销情况应当与出差情况登记表和ETC记录相吻合,不相吻合的应当注明原因,未注明原因的不予报销.
六、年度考评办法
每年结合年终考核,对驾驶员在思想品德、驾驶技能、服务态度、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对综合测评排名倒数第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倒数第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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