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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9篇

时间:2023-12-20 09:00:1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

  .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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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党建文档交流

  .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党建文档交流

  .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党建文档交流

  .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党建文档交流

  .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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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党建文档交流

  .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党建文档交流

  .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党建文档交流

  .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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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市城管局和区双重管理,其人、财、物以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成为困扰我市城管执法向纵深开展的最主要原因。探究这一“体制性缺陷”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源,以改革谋求新的发展,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体制弊端分析

  (一)从法理角度分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是结束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彼此分离、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就要求在现实中形成一个“横向平行、纵向独立”的城管执法系统。由于我市的城区工行委是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现行体制下,各城区实行情况的差异性,事实上造成了相对独立的多个城管执法机构存在,在纵向上再次分割了执法权力,背离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

  (二)从城区行政职能角度分析。城区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乡镇建设”三大主题,日常公务往来十分繁重,在城管执法领域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主管领导顾不上抓,重视大多出现在开始时、需要时,关心大多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依靠城区重视干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不现实的。

  (三)从城市化进程角度分析。目前,我市正处于开发建设和区域改造的高峰期,受历史背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1—

  不同区域之间的城市进程不一,城管执法工作开展难度大、成本高,有些问题触及深层次社会矛盾,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不仅很难出成绩,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各类社会事件。这就很容易使城区领导产生消极倦怠思想,失去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恒心。

  (四)从事权、人权、财权的配置角度分析:

  事权上,一是城区执法中队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时常迫于种种压力,从事一些与执法工作无关的事情,甚至出现执法人员、装备为其他部门的基层机构所用的现象。二是中队在执法中需要协调多种利益关系,案件办理受基层政府意志影响较大,很验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三是对于“难啃的硬骨头”,中队自身力量薄弱,又缺乏城区的有效支持和公安保障机制,工作局面很难打开,执法人员常常“两头受气”,备感失落,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权上,由于各城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不统一,中队人员时常流动,甚至混网使用。这种队伍构成上的不稳定,使市城管局的专项教育培训很难开展。有些中队的执法人员刚刚申领到《行政执法证》即被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中队人员多无执法资格的局面出现,严重影响了执法能力和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等问题不断暴露。此外,由于缺乏统一领导和有效监督,受人为因素影响,人情执法、违规执法、以罚创收、处罚标准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突出,造成了新的执法不公。

  财权上,由于中队日常工作经费和20%工资由城区财政自行解决,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创收部门那样为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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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这种经济收支上的入不敷出,很容易使城区失去搞好城管工作的主动和热情,将中队视为包袱。现实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员不足、办公条件简陋、执法落后等问题,使执法工作的开展步履艰难。

  二、体制改革出路建议

  从实际出发,推进城管执法重心下移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和派出工作模式,把城区中队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建立一个内部实行垂直管理的城管执法系统势在必行。以下是对垂直管理运行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管理问题:由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城区中队的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其工作调度、队伍建设、班子管理、办案指导、案件审批、法律培训与监督考核。对中队年度工作,在听取城区意见的基础上,按目标责任进行政纪考核,兑现奖惩。

  (二)编制、经费问题:各城区中队执法人员编制2-10名,由市城管局直接派出并招聘一定数量的协管员,搞好培训,协助做好执法工作。中队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对于罚没收入,要严格落实罚缴分离。

  (三)和城区关系问题:逐步建立起“城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城中村)为单元配合、中队专司行政执法”的基层城市管理体系。一是明确城区的辖区市容环境管理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中队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城区搞好日常管理—3—

  工作。二是建立城区对中队的监督机制,并作为市城管局对城区中队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三是建立中队和城区的工作互动制度,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共同研究日常管理和专业执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三、垂直管理体制的先进性

  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派出型模式和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属地型模式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一)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垂直管理体制下,城区中队实行派出制,其执法行为由过去主要对属地政府负责,转变为对市城管局负责,这就从根本上增强了城管执法的抗干扰能力,有利于减少直至排除地方行政干预。

  (二)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市城管局的统一指挥领导,有利于确保政令畅通,明确层级责任,改变各自为战的局面,切实增强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一致性和专业性。因管理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种种执法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三)有利于增强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当前,城区中队面临的很迫切、很致命的问题,就是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实行垂直管理,可以有效改变因基层机构隶属关系的非独立性造成的人员流动、分工易变、工作间断及业务能力差等状况,也可以实现执法人员的在较大范围内的交流轮岗,确保执法公平,防止腐败违纪现象产生。

  (四)有利于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垂直管理体制下,市城管局可以给予派驻中队优先选择权,把业务精、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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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同志充实到基层执法第一线。此外,有强有力的纪律做保障,将大大促进队伍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城区中队的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五)有利于增强执法保障能力。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能够切实加强城区中队的执法保障建设,逐步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匮乏的问题,有效改善执法条件。在遭遇暴力抗法等执法难题时,可以得到上级机关和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及时有效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执法权威,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队员更好地投入到执法工作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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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城管行政执法活动是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必然衍生品,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较多不能被忽视的问题,如暴力执法、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仍然严重,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损害了政府形象,侵犯了公民利益,破坏了社会和谐。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的不妥当以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从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转变行政执法理念与方法以及提高城管行政执法团队人员素质几个层面完善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关键词]

  城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

  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和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以来,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近些年来,城市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带来的结果便是与城市行政管理有关的内容被不断增加和细化,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开始遍布城市的各个角落,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更加地紧密相连,在当代社会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在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无可代替的今天,其仍有较多不可被轻视的问题,如执法方式过于粗暴,执法手段过于严苛;部分执法人员行为不妥,举止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现象严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无法忽略的重要问题。

  一、城管行政执法概述

  (一)城管行政执法的含义

  所谓城管行政执法,是指城管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我国城市管理各方面事务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1]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则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下,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相对集中地行使相关行政机关(城市秩序管理、市容市貌维护、市政设施建设等部门)行政权力的法律制度。[2]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简单地将“城管行政执法”称为“城管”,因而导致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错误地直接等同于城市管理工作,事实上,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与城市管理工作二者不可一概而论,它们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城市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1义的城市管理通常仅指市政管理,即对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等进行管理。一般我们所说的城市管理工作仅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3]、城管行政执法就是指将分散在城市管理诸多领域内的工作集中于一个部门,并对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出现多部门执法、进而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现象。城管行政执法模式不仅能更好地整合各领域、各部门之间的执法,增强各行政机关彼此之间的监督,实现城市管理各领域内决定权和执行权之间的分离,从而在较大程度内将行政执法的全局作用展露出来,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城管行政执法的特点

  1.执法人员专业性要求度高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庞大而冗杂,需要处理的事务多而繁琐,在执法过程中所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较多,因而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具有与执法内容相一致的专业知识水平,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妥当、高效、实时地解决争议和纠纷,实现执法目的。因而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练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恰当地、准确地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以法服众.

  2.执法相对人复杂

  城管行政执法活动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如保证市容市貌、维持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协助公共治安等等,这就造成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也较为复杂,分布在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作为行政执法的先锋队,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与人民大众休戚相关,其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诉求、触及广大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工作上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投入更多的心力。

  3.执法事务繁琐

  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包含了城市管理的诸多方面,分散在市政建设、公益事业、城市交通、市容市貌、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领域内,可谓多而繁琐。

  二、城管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及原因

  自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创立以来,城管行政执法的地位已日渐重要,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富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虽然城管行政执2法已取得较大进步,但仍有一些问题阻碍着城管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暴力执法现象

  目前,我国的城市经济正在多元化发展,大批农民工和部分城市下岗人员选择从事一些摊贩化买卖,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之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为与各色各样相对人直接接触的政府机关,势必会损害到不同人群的权益,最终站在了摊贩化买卖经营人群的直接对立面。近些年来,关于城管执法人员暴力驱逐、殴打小贩的新闻已然司空见惯,如2008年湖北天门市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殴打相对人致死[4]、2013年“5.31延安城管踩人事件”[5]等,这一系列事件都反映出城管行政执法中存在暴力执法现象,表明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有较多亟需完善的地方。

  2.执法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执法人员违反程序执法,是现行城管行政执法的又一问题。依法执法是城管行政执法的首要要求,而程序正义更是实体正义的有效保障,公允、文明、依法依规依程序执法,才能获得人民大众的体谅和拥戴。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未遵循相应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引发了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怨愤和不平,最终必然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之间的矛盾,引起执法冲突。

  3.城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作为相对集中地履行城市管理各个领域内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行使主要表现在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为了实现城管行政执法职能的最大功效,行政立法授予了执法部门较为多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加快了城管执法办案的速度,一定程度内促进了其办案效果更为灵活有效,但由于一些执法人员水平不足、能力不够,对法律授予自由裁量权的用意了解不是十分清楚,故而造成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最终影响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6]4.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据上所言,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纷繁复杂,然而令人惋惜的是,我国现在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再加上法律赋予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较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在处罚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7],城管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了行政执法职权范围成为了城管执法部门的“自留地”,且相对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最终造成了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产生冲突的局面。

  (二)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危害

  1.损害政府形象

  作为当今社会城市管理的先行者,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直接面对广大人民,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连接者,其一举一动都会对政府的形象产生影响。现如今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这都会导致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逐渐缺失,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

  2.侵害公民利益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遍及群众生活的很多地方,影响非常广泛,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紧密相连,而占据城管行政执法相对人比例较大的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些人大都是在贫困线周围挣扎,因为要满足基本生计的需求而选择在城市里生活。城管执法人员作为与该群体直接接触的政府行政人员,应保证该部分人群基本的生计生存权,保障他们的利益,然而其执法行为的不规范却会直接导致公民的利益遭到侵害。

  3.影响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党和政府不懈努力的奋斗方向和目标,而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带来的后果即是政府的形象遭到损害、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人民大众的抗争意识被激起,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均会受到损害,进而会引起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民之间的纠纷,造成社会和谐的难以保证。因此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关系着政府形象的塑造、公民权益的维护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城管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没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城管行政执法活动便只能借助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管理执法的内容作为执法依据,这种借助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了许多的弊端,首先,执法依据分布在各规范性文件中,使得执法依据内容太过松散、冗杂,容易使执法人员在选择执法依据时有凌乱的感觉,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其次,分布于各法律法规中的执法依据会随着该法律法规的变更而变更,使得城管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无法正确发挥法的预测作用等。综上所述,不断完善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2.城管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存在问题

  当人们提到“城管”时,自然就会联想到城管人员暴力驱逐小贩、城管人员与群众发生争执街头斗殴等,这都表明了城管行政执法有很多缺陷,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和方式存在问题。现如今城市管理人员达到执法目的的主要方式是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只作为辅助性的执法方式存在,而行政执法所面临的相对人大多是生活在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这样的执法手段很难实现预想的效果,也不会让被处罚人员心悦诚服,甚至会导致他们大呼冤枉,也就不能对法律感到敬畏。而且这样的执法方4式会让公民觉得城管执法人员缺少一种人情味,即城管管理理念缺乏人性化,最终引发执法人员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冲突,导致执法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处于对峙的状态。

  3.城管行政执法团队部分人员素质不高

  自从我国的城管行政执法模式被正式确立,迄今为止,各地城管执法人员的资质水平仍旧有所差别,合同工大量存在。且根据对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组成的调查,我国现行城管执法队伍中大部分都是转业军人,也有一些通过托关系、走后门进来的,真正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水平的法科毕业生寥寥无几,这一调查结果表明了我国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机制有一定程度的不足。没有规范性的录用制度挑选合适的、专业性的执法人员进行城市管理,使得城管行政执法团队总体执法素质不高,拉低了城管行政执法水平。

  三、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

  (一)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没有与城管行政执法有关的完备的法律法规是我国目前城管执法的主要困境,为了更好地突破这一困境,应加快对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的脚步。

  1.填补法律空白

  在我国城市经济水平快速发展的此刻,城市管理的日渐困难不可忽视,我国在城管行政执法领域内的立法仍旧存在许多空白地段,造成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和法律地位常常受到质疑。正因为如此,填补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已成为解决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的当务之急。

  尽管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2017年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城管行政执法多年来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尴尬境地,但针对冗杂的城市管理活动来说,这是远远不够的。据此,笔者认为国家有必要制定《城市管理法》,再配以相应的法规,逐步建立体系化的、规范性的城管行政执法法律体系,以此来指导和制约城管行政执法活动,做到切实有效地保证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保障其合法利益,并进一步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依据,巩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明确城管行政执法各部门职权

  城管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包含了市政建设、城市规划、交通秩序、园林绿化、市容市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管理等等诸多方面,可以说覆盖了城市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城管行政执法模式的实施又易造成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与很多部门重叠,因而在执法过程中难免会与其他部门产生矛盾,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甚至激化政府内部的矛盾,损害政府的形象。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各领域内长久以来的综合管理缺失、多部门执法、执法不便民等诸多问题,以此来维护城市和谐发展,因此,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合理地、恰当地明确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权范围法定化,避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模糊不清,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的效用发挥地淋漓尽致,实现设立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目的。

  3.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

  目前,各个地区的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的设置差别较大,没有统一的规范,总的来讲,有下面的三种形式:一是在市、区两级分别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区级机关受市级机关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二是在区级设置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由区级机关向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队伍,被派驻的执法队伍受区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三是仅在市级设置执法机关,由市级政府统一管理。[8]各个城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管理机制设置的不尽相同会带来许多不利之处,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统一的管理;城管执法的独立性很难有所保证等等,所以,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应当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纳入我国行政管理体系,在全国统一规范城管行政管理机制的设置,且主要注重基层执法部门的设置,可以考虑在市、区级创设“城管行政执法局”,将其作为市、区县政府的职权部门或派出机关加以管辖;在乡、镇一级则设立“城管行政执法分局”,受城管行政执法局和乡镇政府二者的领导;在街道,居委会等设立“执法所”,并沿袭之前的城管执法部门在各辖区内设立执法中队,与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的做法,从而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网。[9]

  (二)转变城管行政执法理念和方法

  城管人员作为与广大人民相关权益有密切联系的城市管理者,必须明确他们的职责是为群众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生活环境,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准确树立执法理念、恰当运用执法手段。关于这一点,有下列几个角度的完善建议:

  1.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性化执法理念

  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与商贩暴力抗法的事件数不胜数,究其根本这是城市市容整洁和公民基本生存权二者之间的斗争。我国城市化水平现处在日益高速提升的状态,而基本的生存权又是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真正的城市化应当能包容不同层次的人群,保障其基本的生存权。所以,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树立人性化执法理念,照顾不同人群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性化执法理念的战略目标,2004年宪法修改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加入其中,使人权的保障有了宪法上的意义。城管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大多是在城市生存贫困线周围挣扎的社会的弱势群众,他们总是为了生计而疲6于奔命,是以,应充分保证他们的生存权,优先照顾他们的权益和诉求,更好地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以人为本

  ”不应仅仅只是一句口号、一个文本,而要运用到每一个的矛盾解决上,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人权观念,准确地树立执法理念,努力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尊重群众的各项基本权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2.树立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服务理念

  为了更切实有效的完善城管行政执法、解决其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仅有人性化执法理念是远远不够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还要树立公共服务型执法理念。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树立公共服务理念,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完善行政执法手段,努力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朝着转变政府公共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前进。

  3.改善城管行政执法方法

  城管行政执法从目的上来讲即保持城市的整洁和秩序,然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常常选择一条最不人性化、最容易激化矛盾的道路,采取暴力、无序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方式在人民大众权利观念日渐苏醒的今天,表现地更为苍白。

  据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从源头上对行政执法方法进行完善。首先,在执法过程中,城管应当以服务群众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谨记自己代表着政府、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其次,执法手段要得当,以行政指导为主,辅以行政处罚,且处罚要注意分寸、宽严适度,以实现执法目的而不是惩罚行为人为目标;最后,需遵循法定程序执法,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道理服众。

  (三)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除了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转变执法理念及方法外,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也是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的对策之一。

  1.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

  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授予其的各项职能,完成政府的法治建设,维护公民的种种利益,“执法人员是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者,是政府与百姓直接的接触者,在某种层面上,他们是政府的形象代言人。”[10]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理当具有符合其行使政府职能和完成法治目标的专业水平。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制度应严格规范。在这一点上,2016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做了相关规定,其第七条规定:“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2017年住建部出台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据此,笔者认为,首先,可以采用考试的方式测试城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其次,通过面试的方式判断待录用人员的道德品性,最后,应增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的训练,建立上岗培训体系,树立其人性化、公共服务型的执法理念,改善其执法方法。

  通过规范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录用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可以吸收合格的、优秀的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吸纳我国经过正规法律教育、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法科毕业生,从执法人员的层面对城管行政执法加以完善,在执法过程做到公正执法和保障公民权益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依法行政。

  2.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当今社会,国家、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在这样的情形下,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城管行政执法权作为和公民权益痛痒相关的行政权,更应加以规范和控制。我国目前城管行政执法职权的配置已有较大进步,然而,与其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仍旧裹足不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日趋增加,所以需要健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完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这四个方面来进行:首先,要改进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的监督效能,推动城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立法的进程;其次,要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做到监督部门和执行部门相分离,规范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中各部门的工作重心,健全整体监督机制;然后,行使司法机关的审判机能,加大法治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审判权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最后,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效用,社会的监督主要有国家政治团体如党、政协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等,应极力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切实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利,发挥政治团体的监督实效。只有对城管行政执法实行全方位的监督,才能将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权发挥到更好、更有利的地步。[11]3.建立城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2],“而国家权力中最需要控制的则是行政权”[13]。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而国家强制力就好像是一把双刃剑,虽保证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但也容易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城管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具体操作者,与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一脉相连,一招不慎便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益,所以,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保证行政权合理、有效地运用,从而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为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建立专门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有利于将责任落实到个人,使执法人员依据自己本身的行为承担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得到相对应的惩罚,以此保证公民基本合法权利的实现,保障行政权的有效实施,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

  迄今为止,城管行政执法模式已经历经了许多岁月。其在确立之初,即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益、解决行政执法机关多年来重复执法、损害公民利益的问题为目的,这么多年城管行政执法也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其本身依旧有许多问题存在,例如仍有许多不规范执法的行为存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的转变以及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三个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以尽可能地完善城管行政执法。令人欣慰的是,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完善已然引起了国家的足够重视,例如住建部为城管行政执法发布了专门性的法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并于2017年5月开始实施,相信不久的将来,城管行政执法一定会发展地越来越好,美好的和谐法治社会也将得到更好地建设。

篇四: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议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议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前言

  营造一个舒适、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这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目前城市管理工作面临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章建设、占道设摊、生活噪声污染、抛洒滴漏、城市牛皮癣等各种违法情况,反复性强,危害性大,市民反映一直较为强烈,直接影响了城市的容貌、秩序,破坏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但同时,城管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者的形象。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由于城管执法没有特定的法律保障、社会上对城管执法的不理解等原因导致城管执法一直处于被动的局面。因此,如何整顿城管建设,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是城管执法的重点。

  一我国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质量的提高以及城市化范围的扩大,城市管理程度也进一步提高。但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㈠城管执法行政管理功能模糊不清,管理水平不高。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职责混淆,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相关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等问题。另一方面城管的装备和科技手段与城市品位的提高和发展还不匹配,影响城管的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引入高科技的硬件设施。

  ㈡暴力执法的现象时有出现,社会对城管执法满意度下降。

  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

  ①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城管综合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经常出现,集中了部分群众尤其弱势群体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㈢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效果差。

  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违法者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㈣暴力抗法行为经常发生。

  城市管理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城管执法工作也不像公检执法时那样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面对形形色色的人和事,一些被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对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发生暴力抗法。采取过激行动围攻甚至殴打执法队员,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阻碍城市管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在城市管理中,由于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而执法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行为,所以,两者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执法问题的现状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暴力执法行为,其原因主要表现为:

  ㈠执法观念落后、执法环境差。

  法律规范内部的协调性、统一性、配套性不能满足行政执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导致城管行政处罚缺乏完善、准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

  ①江水平《中国百姓眼中的城管》,《市场》2009.10.管理。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城管执法人员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引发了很多矛盾甚至冲突。②

  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民整体文明度不高。

  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一些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方地位不平等。城管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是导致城管行政处罚有失公正、公开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

  ㈢城管执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城管体制不顺畅。

  城管队伍做为较为年轻的新生队伍,缺乏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自成一家,缺

  乏透明监督。当它所管理的事项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时,却又显得苍白无力。执法队员的公务员身份还没有解决,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至今也没有出台。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

  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执法人员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经常遭遇暴力抗法。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对策及建议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城市管理更需要进一步加强。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长效管理、依法行政、等城市管理理念,大胆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努力提高辖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

  ㈠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力度。

  要实现从小城管到大城管的管理定位意识的转移。城市管理工作是综合性很②张理《放眼市场》,《财富》2001,1。强的工作,单纯依靠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或一个阶段突击整治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坚持实现工作措施的长效性。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以转变职能为切入口,优化城市管理内部结构,明确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分配框架,进一步完善规划、建设、管理互相间职责和要求,并予以制度化和法定化,改变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局面。要保证管理职能的到位,科学合理的配置职能。要加强执法处罚力度,增强刚性的强制力,降低执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要突出服务职能,提倡文明执法和人性化管理,从体制上有效保障行政执法职能的到位。

  ㈡加强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律保障。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关于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一个比较细致的规定,而且各地也基本上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只有明确了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机关的法律依据,消除了法律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那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才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

  正是由于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明确,存在法律空白地带,处罚设定宽泛,法律规范实效性不强等诸多原因,导致执法不严,执法没有保障。因此,急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的更大认同。

  ㈢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充分考虑群众利益。

  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意识,充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提倡阳光执法。因此为了提高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如此,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城管才会在群众中,社会中塑造良好的执法形象。另一方面,因为执法对象大都是由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和城市里的下岗职工所组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活动大都是为了维持生计,因此,政府的管理人员更应该做的是优先考虑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适度降低行业管理的门槛,进行人性化管理。

  ㈣改善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技巧。

  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者,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因此必须严格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执法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保证执法队伍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应多方面的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执法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逐步提高城管执法队伍整体的法律素质,要加强思想教育,建立一只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从而提供真正高质量的文明的服务。同时,作为城管执法机关,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与

  生活都有着密切相关的部门,其执法态度与技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城管执法技巧需要城管人员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执法对象,有效地进行执法活动。还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㈤加强市民的城市管理的文明意识,营造和谐执法环境。

  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提高文明素质,使市民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这样才能顺利推进城市管理法制化的进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经。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了和协的景象,有效地解决了政府与社会公众,执法者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城管执法自然会得到了公众舆论的支持,那么,才能树立起执法权威。

  小结

  从社会加大城市管理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但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城管执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城管执法落后的管理理念,城管人员的低下素质,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城管执法面临着失效的困境,因此,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将有利于我国的城管执法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同时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包括方方面面,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2]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3]黄祝山.城管执法的严格公正与文明[J].城市管理,2006,(4).

  [4]王雁红.服务型政府与城管行政执法改革[J].科学决策,2006,(4).[5]杨建顺.论构建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J].法学家,2006,(2).[6]周兴福.关于城管执法形象地思考[J].中国建设信息,2006,(8).[7]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篇五: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关于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思考(合集5篇)

  第一篇:关于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思考

  汪心怡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今年8月至10月,我通过在上海市绿化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实习,让我对城管这一特殊的行政执法机关有了更多的接触,在接触受理投诉的过程中,对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城管不作为现象等,市民颇有怨言,因此,我希望通过更深入的调查对城管执法如何合理化、人性化予以更多的关注。关键词:城管

  执法

  政府职能

  缺陷

  改进

  一、调研目的:

  一直以来,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湖北天门企业家拍摄城管打人遭群殴身亡”、“北京一老教师斥责城管队员野蛮执法遭暴打”、“西吉城管人员当街围殴记者,城管队长带头”等一系列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屡有发生,究竟城管执法部门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值得深思。城市管理执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城管执法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在其中关于执法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冲突尤为明显。因此,我希望通过调研查找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此为切入,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思考如何能改善城管执法的弊端,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的效率,在真正意义上能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调研时间

  2010年8月——2010年11月

  三、调研报告: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的实施,我国各

  项法治事业突飞猛进,但是必须看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还远没有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形象代言人,无疑使其成为了的焦点。一)、城管的定义

  所谓城管,是指我国当前法制体制下,为避免从前多头执法造成的重复执法而产生的综合执法机关。其职能包括: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二)、目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但在城管执法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报。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城管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另外,某些城管执法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将城管局变成了处罚局。因此,普遍城管执法队伍得到的领导、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都不高。为什么城管执法队员付出了艰辛与努力,却无法换来公众的肯定?

  今年7月1日下午,上海普陀区某村门口,四辆城管执法车辆被多名小商贩团团围住。现场一度聚集了近百名围观群众。起因是6月30日晚城管与小贩发生过冲突,据称小贩遭“迷彩服”拿着疑似“凳子腿”的铁棍围成一圈殴打。一位居民称,事件引来围观群众数百人,部分群众不满“迷彩服”的打人行为,将他们围住。大约9时30分,一名黑衣男子跳上卡车与其他两人向“迷彩服”发放铁条,并用喇叭指挥他们“冲出去”。人手一根铁条的众多“迷彩服”围在卡车周围,见人便打。事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向普陀区城管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求证。普陀区建交委党办主任侯冬梅明确表示,“迷彩服”并非城管人员,也不是城管大队所雇用,是由普陀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城市管理指挥部”向社会招聘而来,意在协助区“整治三乱”联合行动队进行执法行动,被称为协助整治人员。东新路上历来摆摊者众多,卖烧烤的摊位,卖化妆品、小饰物、流行服饰、电子产品的摊位常年占据了街道两侧。当地居民虽颇有怨言,但因市口好、人流量大,前来摆摊的小商贩一直络绎不绝,城管执法颇有难度。

  这个案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城管的现状,正式的城管队员无力管辖,编外人员进

  行强制管辖却导致了违规执法,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化了城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冲突。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我们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总体上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制约和影响城管执法的因素有很多,城管执法的体制中还有不少缺陷。从内在因素看,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原因:城管执法的管理理念滞后。

  如今问起城管,相信上海大多数人认为城管执法的通病在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着城管服装,态度恶劣,行为粗鲁等等,其根源还出在城管队伍的管理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其管理理念究竟注重于执法的过程还是执法的结果?到底是取缔非法重要还是执法过程中保持和树立形象重要?片面强调法律效果和工作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只能导致冲突。城管管理队伍规范秩序,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导致了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

  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事实上,长期以来城管执法奉行“大棒”政策,轻则设限,重则封杀,可是非但没有消除马路摊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让管理部门备受指责。在上述的新形势下,如果我们还不继续解放我们守旧的强制执法的传统管理思想,只会使其在执法管理中冲突不断的升级。

  (二)、制度原因:城管执法队伍法制建设不健全。

  城管队伍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不少的改革,出台了许多相关管理规定,可是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些对于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市民和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合作执法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其颁布的条令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只有从根源上完善了法律制度,才会对双方都形成一种制衡,既能限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能对执法者起到约束作用。

  (三)、历史原因:城管的执法经验相对缺乏。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规范性。怎样处理好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成了城管执法中的障碍,缺乏有效沟通和正确引导往往会成为冲突的原因。好比一个残疾的老人在路边乞讨,城管是驱逐还是不管?遇到有人故意挑衅拉扯,城管是还手还是挨打?怎样协调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的成为了城管制度的首要研究内容。

  (四)、环境原因: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的特殊性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城市管理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

  环境比其他执法部门更加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权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市民普遍认为管理方是强势的一方,被管理方是弱势群体,大部分市民都是同情并支持弱者。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有时迫不得已进行强制执法,但是经过一番“猜测”和“推理”以后,在老百姓心目中形成了“野蛮执法”的印象。所以,多年来的管理执法工作经常遇到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而管理方在反抗中采取制止的自卫手段,一般都会被市民恶指投诉为“打人”,而暴力抗法的前因却不提。上海市民普遍对于城管的评价都不高,原因也在于此。

  这样的特殊环境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促使执法相对人抗法甚至暴力抗法,而执法相对人的抗法行为又促使执法主体变本加厉地不文明执法。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成效却不够明显。

  四)、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

  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就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条解决思路:(一)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

  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思想上: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接受受理城管相关投诉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环境上: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

  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

  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明化,这样也更能够使城管在日常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职能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怎样真正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呢?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官僚,而是作为人民的公仆,矜矜业业的服务于民,如果这种思想能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体现,也就意味着城管之类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提供帮助的“服务者”。应当真正做到替群众办事、为群众说话、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城管执法“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真正形成管理合力,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

  (五)硬实力: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时时注重礼仪,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

  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我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在某些区县内试行大学生城管的队伍建设。首先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较好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法制观念较强,在执法中更多的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执法行为,暴力执法可能性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管的风气和形象,也能为城管队伍起到宣传作用。

  五)总结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以上是我这次的毕业实习社会实践中对于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当今的一些现状和执法行为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想法,虽然我的很多想法还不够成熟,文笔也很生硬,但是无可厚非,此次社会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为我明年步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让我对于社会这个大环境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同时也给我留下了很多思考。最后,感谢所有在这次社会实践中帮助我的老师们,你们的生活阅历和为人处事的经验将是我今后踏足社会的指路牌。

  参考资料:

  1、百度百科

  2、陈书成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4、郭静华

  《城管细节不容忽视》[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报2005年.第03期

  5、魏其华

  《加强城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J]长江建设

  1998年.第02期

  6、吕娟

  徐飞《市里游动的无照商贩》[J]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10期

  7、龚瑞生

  《在城管中系情于民》[J]学习月刊2003年.第10期

  第二篇: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xxx摘要: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

  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

  城管

  执法

  政府职能

  缺陷

  改进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

  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1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当前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乱摆乱卖根难治: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不谈小区街巷,仅在主要街道、休闲广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众多无证流动摊贩利用早、晚期间管理力量薄弱、人流集中的有利时机,利用部分市民贪图便宜、方便的心理,流动设摊,造成交通堵塞、行人通行不便。另外,流动摊贩使用三轮车、板车机动性强,逃逸方便,导致执法队员赶到时,他们已经更换了场所。

  (二)五小行业难治理:诸如餐饮、加工、洗车、修理、娱乐之类的五小行业,存在规划滞后,环境卫生差,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多,经营面积小等问题,这些行业沿街摆设,超门店经营,卫生设施不全,油烟排放差,脏、乱、差现象严重,同时还存在不同的食品安全隐患。从业者大多数是下岗职工、外来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进行长效管理难度大

  (三)违章建筑难拆除:违章搭建是影响城市面貌和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城管执法的突出问题。从违法建筑的动因来看,经营户为增加收入乱搭建、居民住户为增加居住空间而乱搭建。基本上两种规律,一是效仿,认为人家能搭我为什么不能,二是违法搭建投入与拆除难度成正比,越是投入资金人力多的违法建筑越是难拆除。

  (四)部门之间难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面大量广、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商、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种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其他部门总能找出推脱的理由。在执法中往往存在“有利互相争,无利相互推”的现象,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2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某些单位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

  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3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4、执法力量薄弱。城管执法队伍既有公务员,又有事业人员,更多的是协管员。各地城市规模迅猛扩大,但执法力量并未有明显增加,正式职工与协管员比例一般都在1:3-6,因此在做到长效管理方面,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

  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四)、执法保障不足

  1、法律保障不足。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是把某些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行使。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城管范围比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4个部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包括市政、园林、公用、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这中间,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也有省级人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还要顾及地方上人大、政府、部门的一些规定。且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或相互打架,罚则不尽一致,或者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如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未经批准占道广告的处罚按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与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规罚幅就不一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行政执法无可适从。

  2、人员保障不足。要管理,就必须有人,人员保障也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保障。城市规模有大小,层级有区别,区域有差异,经济水

  平有落差,管理任务有轻重,一个城市到底有多少城管执法人员才算科学合理,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目前一些部门凡有核定编制的,一般都按照人口多少,地域范围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来确定。如公安干警的配置一般按照辖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一确定,消防人员则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四,学校教职员工配置根据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数确定一个基数后,再按照城市、县镇、农村加减不同的系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如何确定,现在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以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六——八较为适宜,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但在具体确定人员编制时,还应考虑诸多因素,如城市规模大小、人口集聚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外来人口数量等。一般说,大中城市人口集聚度高,经济发达的则可取低限,小城市,人口集聚度低的则应取高限。总之,合理确定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是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的基础条件。在人员保障问题尚有一个问题亟待引起注意,就是人员性质问题,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在各地实施中,几乎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这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又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许多难5题。

  3、经费保障不足。经费保障涉及机构运作的三要素“人、财、物”中的二项,可见其重要性,财、物的保障主要是经费的保障。从城管执法经费来看,主要有这么几大块,一是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二是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办案经费、交通差旅、设施维护保养等;三是专项经费,包括设施更新、设备添置、专项整治经费等。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明确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因此其行政支出必须由财政全额拨付,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领导重视程度的差别,一些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的经费往往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有些城管执法部门为了生存,为了维持正常运作,不惜以费代罚、创收补费、罚没分成等“乱收费、乱罚款”来弥补经费缺口,既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拉大了城管执法队伍与群众的距离,使日常执法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当前城管执法队伍在一些群众中认同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那么经费保障这块如何能在最低限度上支撑正常运作?从各地的实践看,以人员经费的2倍较为适宜,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尽管有高低,但以人员经费为基数确定日常办公费用相对较为合理(当然大的专项支出不包括在内)。

  4、人身保障不足。城管执法的场合是马路执法、一线执法,面对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这类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执法中碰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情况往往使执法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社会矛盾的突出,谋生的需要,往往使一些人根本不顾法律、法规的尊严,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者经常达到你不给我设摊,我无法生存,只有跟你拼命的激烈程度,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极大的威胁。据报载,广州城管几乎“天天被打”,各城市都存在这方面情况,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5、环境保障不足。这里说的环境保障,主要是执法环境、舆论氛围、群众的城管意识等。城管执法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城管执法又是个出新闻的题材,城管执法又是个不讨好的差使。新旧体制转轨期间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最容易体现在城管执法过程6中,市容环境差,批评城管执法不到位,而一旦加强了管理,导致矛盾冲突,又责怪城管野蛮执法。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从众心理、同情弱者的心理使大部分群众不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笔者碰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位长者对其住宅周围乱设摊非常有意见,多次投诉反映,但当我们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整治时,在经多次教育劝导无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时,这位长者却站出来替他们说话,要我们给他们生活出路。无论是市民评城管,还是年终考核,城管执法不倒数几位已是不易。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也可窥见城管执法环境的恶劣。这里面当然有执法队伍自身建设、队伍素质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有整个社会大环境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形象。城管执法特定的管理对象注定了城管执法的矛盾性、冲突性和逆反性,因此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是执法保

  障的基本面。

  6、层级保障不足。体制既已确定,管理模式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层级管理即层级保障涉及到如何从组织上来保障高效的行动体系、指挥体系、运作体系。综观全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在层级设置上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级执法、二级执法。一级执法就是市建立局,区建立分局,人、财、物由市里统一掌控,分局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向区、街派出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二级执法即市建立局,区也建立局,人、财、物由市、区分别管理。两种运作机制利弊各显。

  实行一级执法、垂直管理,好处是机构精简、一线人员充实、职责明确、扯皮减少、力量集中、指挥顺畅、效能提高;有利于加强队伍集中,调控能力强,人员进出口子畅,交流、调整、培训均能做到一个标准,有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考核、评比、监督、管理一个尺度,防止相互攀比,消除负面影响。缺点是权力过分集中,可能影响区、街积极性,对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实行二级执法,优点是做到重心下移,发挥区、街的城管积极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减少市财政的经费负担。同时使区一级政府能切实承担起管理城市的职能。存在的问题是机构增加,一线人员减少,人、财、物分散、浪费,市局调控能力减弱,造成政令不畅、指挥不顺;由于利益驱动,容易产生乱收乱罚现象;市局无法对整个队伍统一进行交流、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无法查处,影响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等。

  四、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就

  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条解决思路:

  (一)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思想上: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接受受理城管相关投诉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8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环境上: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

  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明化,这样也更能够使城管在日常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职能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怎样真正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呢?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官僚,而是作为人民的公仆,矜矜业业的服务于民,如果这种思想能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体现,也就意味着城管之类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提供帮助的“服务者”。应当真正做到替群众办事、为群众说话、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城管执法“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真正形成管理合力,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

  (五)硬实力: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

  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时时注重礼仪,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我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在某些区县内试行大学生城管的队伍建设。首先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较好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法制观念较强,在执法中更多的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执法行为,暴力执法可能性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管的风气和形象,也能为城管队伍起到宣传作用。

  五、结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参考资料:

  [1]百度百科

  [2]陈书成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4]郭静华

  《城管细节不容忽视》[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03期[5]魏其华

  《加强城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J]长江建设

  1998年.第02期

  [6]吕娟

  徐飞《市里游动的无照商贩》[J]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10期[7]龚瑞生

  《在城管中系情于民》[J]学习月刊2003年.第10期

  第三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

  马****市城管执法局**分局

  干部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难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渐增多。本文结合目前我区城管执法工作实际,从建立健全城管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沟通制度、加大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形成多方位监督机制五方面对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城管,是以城市为对象,对城市的运转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于经营行为的过程。城管执法,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调和各种社会矛盾的作用,但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主要表现在:一是中央立法缺乏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城管执法缺乏顶层设计机构,缺少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缺乏良好的法律保障。二是地方立法不健全。现实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在执法过程中很难有效落实,缺乏制定和完善符合地方特色的法规和规章。三是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不完善。现有专业法律法规与实际执法需求脱节,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的问题。

  (二)行政执法领域各级事权职能协调不顺畅。

  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区之间事权职责范围模糊。部分市、区人、财、物及权力匹配不够合理,实际执法过程中事权划分不清,职能调整不合理。二是部分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开发区与行政区部分区域社会管理交叉重叠,属地管理划界不清、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等,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城中村改造、城市规划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交叉重叠。三是部门间协调机制不顺畅。城管执法机关与部分职能部门之间存在信息互通不够,相互间协调、指导渠道不畅等问题,相关部门间反应不够灵敏,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三)部分城管队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具体表现为:第一,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对党的方针政

  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不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影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队员文化水平较低,经验不足,城管执法专业技能较低,不善于学习和总结工作经验与教训,导致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制约了执法业务能力的提高。第三,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执法队员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依法执法的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乱收税、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执法经费保障不规范。

  拥有充足的经费是综合执法机构正常运转的前提。然而,在原来分散执法的情况下,各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大多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有些机构虽有一部分财政拨款的经费,但不能满足需要,有些机构甚至没有列入财政开支范围,主要靠罚款、收费、创收来维持其运行,由此必然会导致种种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等现象发生。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必须吸取这种教训,应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经费的充分和稳定,力求避免经费自筹的做法,坚决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五)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在行政执法中,城市管理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城管系统内部监督与相关部门外部监督不到位。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城管部门内部设有监督科、纪检监察科等,对于城管执法工作不作为、不公开、执法效能低下等问题,部分单位监督处理不公正;二是外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包含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部分执法环节缺少相应的监督,出现违反程序执法、逐利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加大城管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和相关部门外部监督力度,有利于确保公平公正,努力探索建立严肃、公正执法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完善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城管各项法律法规,完善城管法律体系

  解决目前城管执法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可从以下三条途径进行完善:

  第一,建议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上位法。相关法制部门积极建议省市人大部门,逐级呼吁解决上位法不完善问题,力争从国家层面明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法律属性、职能定位、执法权限、执法方式、执法程序与相关部门执法衔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执法队伍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第二,健全地方城市综合管理法律法规。建议相关部门根据城管执法实际,完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容,通过立法解决执法人员主体资格、权属功能、工作衔接、区域界定等问题;协调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及城管综合执法职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特别是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非法劳务市场管理、破墙破窗开店、流动收购、沙石市场管理等新增管理和执法职能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完善城市管理相关专业法规。为使现有法律法规与治污减霾执法需求相符合,建议相关部门完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解决光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完善《西安市光污染管理条例》、《西安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为规范合理建设工程管理执法中的细节问题,建议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加强部门职能梳理,围绕城市管理工作重心,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坚持搞好内外协调与沟通,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建议相关部门梳理市、区之间职权,加强上下级的连接沟通。结合城管领域市、区两级、行政区与开发区职责范围模糊,事权划分不清的实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情况,合理调整职能,梳理市、区之间事权;及时了解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摸准一线工作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动态、意见建议等,将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学依据和建议提供给相关领导决策。

  横向方面,建议各部门对日常工作的职责内容进行沟通梳理。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常态化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由城管局牵头,集工商、环保、交通、市政、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力量为一体,形成执法合力,切实解决噪音扰民、油烟污染、违章建筑、违法占道、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城市管理中的顽疾;加强沟通,促进和保障各职能部门之间、领导之间的协调一致,增进理解和合作,减少摩擦,理顺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执法新局面。

  (三)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

  结合当前城市管理的发展趋势,建议强化执法人员素质教育和法律学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

  第一,扎实学习国家政治理论和方针政策,提升队员政治素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城管局建立定期政治理论培训机制,有步骤的组织队员学习有关政治知识和基本理论,重点抓好国家、省市关于城管执法的方针政策培训和教育,要善于用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指导工作,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提升城管队员政治敏锐性。

  第二,增强城管业务素质,树立队伍新形象。优化城管队伍,严把入口关,实行通过考试筛选一批业务技能强的优秀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岗前职业培训,带动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城管队员自身素质和业务素质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形成一套培训体系,重点对执法用语、执法行为、执法方式等进行培训考核,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城管执法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队员法律意识。针对当前社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不断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法律法规学习水平,确保城管执法工作紧跟时代法制要求。城管局结合全年法制学习计划,采取队长、科室负责人、专家讲课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城管执法常用法律法规学习,同时,积极参加市局法制办举办的执法人员培训课程学习。通过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四)实施规范的经费投入,建立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

  为城管执法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相关部门需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城市管理工作的繁重性和艰巨性,加大对城管执法的资金投入,以保障执法部门的办公经费及设备费用,改善城管执法装备和执法条件,为城管执法提供硬件保障。

  第二,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政策待遇,合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结合城管执法人员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时间长的实际情况,给予城管执法人员一定的特殊岗位补助,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切实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城市管理效能。

  第三,建议建立合理有力的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管,深化改革城管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体制,将罚没款与个人利益分开,遏制不良经济利益驱动,坚决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五)多管齐下,形成合理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具体可从两大方面进行:第一,确保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定的监督部门有权对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进行监督,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一方面要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察局、审计局对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化上级城管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审计机构则对城管部门的经费使

  用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以规范城管执法的经费使用。

  第二,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主导作用。构建包括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的外部监督体系,尤其要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执法详情公示制度来提高城管执法的可见度、透明度,通过建立执法问题网上反映渠道来提高社会监督的便捷性,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来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定期定时向城管执法部门反映意见与建议,在收到监督意见后,积极整理和研究群众意见并及时作出反馈,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良性互动。

  第四篇: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

  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

  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

  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xiexiebang.com范文网(FANWEN.CHAZIDIAN.COM)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陈玉平阿涛)第五篇: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对策的思考

  安徽铜陵: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对策的思考

  (铜陵市政府法制办)

  基本情况

  我市是从2004年初开始启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工作方案经省政府法制办批准后,市编委于2004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铜陵市市容管理局、铜陵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作为市委、市政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市容管理以及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的直属机构。局下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为副县级执法类全民事业单位,列入行政序列,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局机关核定人员编制29名,支队核定人员编制70名。执法局在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职能主要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园林绿化以及城市公用

  事业的全部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中对市场外无证摊贩的管理和处罚,公安交通管理中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与处罚,环境保护领域中对在噪声敏感区内小五金加工业和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制止和处罚以及居住小区内生活噪声和饮食业油烟污染的制止和处罚。执法局于2004年7月开始组建,并陆续开展城市管理领域中有关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工作。到目前,执法局已经与市城市规划局、市建委和市公安局等部门通过协商进行了部分处罚权的转移,已经到位的行政处罚权有: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公用事业方面、工商管理中对无证摊贩的处罚、城市交通方面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的管理与处罚等。

  由于城管执法支队的前身是隶属市建委的城建监察大队,主要职能已经涵盖了城市管理领域中的大部分行政处罚权,因此目前执法局和支队正有效地履行已经到位的行政执法职责,尤其是城市规划监察工作,我们坚持过去有效的管理制度,继承和发扬好的传统和作风,使城市规划的执法工作未因部门职责变动而受到大的影响。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由于执法局本身就是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两项权力,因此执法关系比较顺畅,工作力度也较大,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日常城市管理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其次,对市场外无证摊贩的管理由于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市容局已经管理多年,因此在集中行政处罚权中没有任何争议,且保持了执法的连续性。此外,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一支较规范的行政执法力量,还多次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性执法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部门执法难到位的缺陷。如去年4月对笔架山森林公园内违法占地建房的整治,一周内就拆除了多年来其他部门没有拆除的一百多户违法建筑物,受到市民的赞扬。

  出现的新问题

  一年多来,在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实践中体会到,权力集中对于减少扯皮和推诿、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一定的作用,但的确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和困难。一是易产生行政处罚权与管理权的混淆。部分同志误认为处罚权移交了,原来行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就没有管理职能了,因而放松甚至放弃对这部分事项的管理。而

  另一方面,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部门的少数同志也有误会,认为处罚权移交了,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以罚代许可”、“以罚代纠正”的意识,这就有可能削弱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机制。二是降低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威。由于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对有的违法单位来说,缺乏有效制约措施,使制止违法行为的权威降低,也使通过行政权力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到限制。如过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如当事人不服从规划监察人员的管理,市建委就会通知建筑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执法人员到场联合制止。因施工单位和开发建设单位顾虑自己的资质问题,同时也顾虑可能影响到对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大都能自觉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而现在是一家执法,当事人因无顾忌往往坚持违法建设行为并强行施工,使规划执法受阻。

  三是降低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效率。由于对一些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调查取证,这就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涉及部分专业技术问题,更需要主管部门的鉴定,但因涉及部门责任和费用等问题而造成新的扯皮,使不少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四是执法力量不能适应执法职责的要求。由于行政执法局职能的扩大,执法工作的时间和空间都发生大的延伸,工作量明显加大,而执法局的人员编制往往并不能同步增加。因为原有执法单位依然存在,而且只是执法范围有小的调整,因而人员编制不可能压缩调整到执法局。因此,执法任务与执法力量的不协调势必影响到执法的效果。

  办法和对策

  尽管存在以上问题,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作为一项全新的行政执法制度,应当坚持在实践中总结、改进和提高。当前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理顺外部关系方面,一是要明确部门职责。目前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不是集中行政许可权,更不是集中行政管理权,因此,执法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而不能超越法定执法范围。要坚决纠正一些执法队伍中存在的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的错误。另外在制定有关部门职责规定时就应当明确其他部门应当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责,切不可在移交行政处罚权时把有关管理责任也一

  道“移交”了。二是要规范行政处罚主体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制度。例如,协助调查取证、配合制止违法行为、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如果不能建立一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那就会在实际上损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在理顺层级关系方面,要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与区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因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设区城市来说,一些行政处罚的权力是授予市级行政机关的,区级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因此在集中处罚权后,也不可把这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区级机关。例如,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是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即城市规划局,现在依法转移到新的处罚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这就是说,原来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的区级行政机关,在部分行政处罚权被集中后,依然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当然原来区级机关就具有的行政处罚权,或者新的法律法规有授权的,应当依其规定。如果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过程中不能明确界定两级执法机关的职权,就可能造成市级城管执法与区级城管执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同时也将使区级城管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其次,在城管执法主体建设方面,要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学习型城管执法队伍。一是要抓紧队伍的教育培训。因为新的职责和职能要求我们必须熟悉新的执法业务,所有执法人员都要掌握新的执法本领。虽然现在所有职能尚未到位,但有关执法培训已经提上日程。二是要强化队伍监督管理,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队伍管理水平。三是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认真解决影响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一些实际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亲情执法;坚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坚持执政为民、廉洁执法,力争在管理手段、执法方法上有所创新。尤其是针对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为“弱势群体”这一特征,在执法工作中坚持教育和处罚结合、服务与取缔并举的方针,实行侧重于服务和疏导的亲情执法方法。四是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创造优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业绩,树立城管执法队伍在群众中的威信。

篇六: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罚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楚。原来审批权和处罚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发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罚措施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八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发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障。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

  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的更新,增强综合执法能力,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行政的一部分,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加强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顾现阶段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六)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督促产权单位搞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单位与临街经营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加强责任管

  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一家管”为“大家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达到“双赢”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管工作的基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媒体构筑宣传工作的平台,采取多种互动方式拉近行政执法与市民的距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使广大市民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地摆脱城管执法中的尴尬局面,确保城市管理工作低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运转。

篇七: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管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城市管理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城市的形象、文明程度和市民的生活质量。然而,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首先,城管执法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遵守法律程序,执法手段过于粗暴,甚至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影响了城市管理的形象。

  其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存在不足。城市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进,一些公共场所和街道存在垃圾乱扔、乱倒、乱堆的现象。同时,城市景观的维护和保护也需要加强,一些公园、广场和路边绿化带存在缺乏维护和管理的问题。

  最后,城市交通管理需要加强。城市交通拥堵和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非机动车乱穿马路、逆行现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这些问题需要得到有效的整改和解决。

  为了解决城管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首先,加强执法规范化和监督管理,确保城管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执法。其次,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街道的清洁工作。同时,加强城市景观的维护和管理,修复和增添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品质和文明程度。最后,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加强交通安全教育,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城管存在问题,但是只要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就可以达到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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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本文将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员素质、保障制度、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比较系统的思想和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人员素质执法方式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高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之要求,文明执法才是其根本之体现。

  (二)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

  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觉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与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如小摊贩、马路菜场的菜农以及小餐饮店经营者。不能说他们的素质差,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何等高素质的人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这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城市环境品位权之间矛盾的反映,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到执法对象对执法工作的抵制和抗拒,也势必会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他们往往利用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虚张声势来对抗执法,导致集体暴力抗法恶劣现象的出现。

  (二)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者的行为感到厌恶,另一方面看到其生活艰辛、赚钱艰难,觉得值得同情。但由于工作职责的要求,又不能不履行职责,因而在执法中有时会感情用事,优柔寡断,不能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长期以来极易造成违章违规现象放任自流,对城市管理工作极为不利。

  2、急躁心理有些执法人员在处理违章违规时,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不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和慎密分析就急于下结论,草率处理。由于他们出于对这些行为的憎恶,当出现违章违规行为时、便急于查处,往往容易造成失误,出现执法偏差,甚至执法不公;或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缺乏耐心,态度生硬,粗暴对待违章违规者,甚至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只求急于解决问题,忽视执法程序及文明执法,久而久之损害了整个队伍的形象。

  3、消极心理这种心理是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未能被群众和媒体、社会认可,甚至遭到非议、误解、批评和无端的指责时所发生,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没日没夜上路进行管理,不但得不到群众的肯定,反而要受到责骂,甚至各种威胁及下班途中的恐吓、跟踪,他们感到委屈和不解,考虑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他们一旦产生这种心理,就会对工作失去信心、缺乏热情,甚至产生厌烦情绪,不愿意从事城市管理工作,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其他队员,甚至削弱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4、自卑心理这是执法人员因自己的身份和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被尊重,取得的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里,人们的金钱观念、名利观念非常强,他们会觉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没有意义、无所作为、难以发展,与公检法、国地税等执法人员相比,辛苦有余、受气有加,而地位、荣誉却不如人家,从而产生自卑感。

  5、胆怯心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量大,易变性强,执勤时间不固定,有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尤其是流动摊贩。有的少数民族,他们片面地夸大我国少数民族政策,与执法人员无理纠缠、横加阻挠,有些流动摊败经常采取“一哭、二闹、三躺倒”的伎俩,往往恶人先告状、歪曲事实,以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同情与支持,百般抵抗,阻挠执法人员的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执法人员碰到以上情况下,怕遭到打击执行,以致产生胆怯心理。

  (三)信息不对称及缺乏危机应急管理制度

  执法部门缺乏与公众、媒体的信息交流,致使公众只能从非主流渠道获取片面信息,易造成公众对客观事件的主观性误解。如:一些媒体上总是看到城管打人的报道,而没有城管人员挨打的报道,这是一个舆论的倾向性问题。公众缺乏对执法的了解,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环境的恶化,问题不在于公众未能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听信了执法对象的片面之词,而在于执法问题自身,在于执法部门没有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媒体与公众增进交流,未能主动创造机会去让公众了解执

  法工作,了解事件的真相。

  执法部门在对待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致使危机产生后任其自由发展,从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执法环境。

  (四)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制观念不能深入人心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观念转变滞后,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三、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倡导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于此同时,倡导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亲民型”管理的执法模式。“人性化”执法,就是坚持以认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参与城市管理。“亲民型”管理,就是以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一切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为工作方法。在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走法制化道路

  追求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它要求管理主体依照法律管理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律约束,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执法不严、管理力度不够,出现一些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和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纠正这些偏差,就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强化执法力度、规范管理,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

  (三)认清现状,理顺体制,完善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超范围执法。以法制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实行建管并重,强化城市管理,充分认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社会稳定,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内外的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加文明、合法,使得人民群众取得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兼顾公开与效率,规范保障行政权力的运行,对控制约束行政权利的行使,其最终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严禁收缴一条龙,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做到领导政绩与罚款额度彻底脱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依照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

  (五)采取适当的措施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往往是那些贫穷的城市低保户或进城打工的农民,他们的就业面是非常狭窄的。我们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就业或创业。如:为他们提供低费或免费培训,使其掌握一定技术,从而另谋生计;为他们建造较有秩序的市场,为其提供买卖场所,如此等等。关注城市建设,同时也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使之协调发展,是行政执法之最终目的。

  四、结束语

  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不在于适用法律法规来规定,而在于缺乏真正从群众间自发自觉的意识的唤醒。文明不应该是规范出来的,而应该靠一个社会的自然向前发展的文明意识的萌发,法律法规只能起到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而无法干预到人们文明意识的形成与存在。想要真正解决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就应从提高全民素质开始,增强人们保护城市生活环境意识,此为治本之策。相信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执法环境的优化,城市管理问题终究会被解决,我们的城市也一定会更加美丽、文明。

  第二篇: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摘

  要:面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的不断深入,如何切实解决城管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良性运行机制,最终达到依法治理城市,依法管理城市的目的。本文主要探讨了城管行政执法的现状以及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从多个方面提出改善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问题;对策

  引

  言

  2013年6月9日,央视新闻周刊栏目报道,2013年5月31日下午,陕西省延安市城管监察支队凤凰大队稽查一中队的城管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自行车行店主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了厮打、脚踩车行店主头部的行为。节目中,主持人白岩松提出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我们的“城”,该怎样“管”?现如今,无论大中小城市中,有关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成为新闻报道已不再是新鲜事,城管队员不文明执法、暴力执法、被执法者暴力抗法等等案例屡见不鲜。由这些案例可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仍旧存在一系列突出矛盾问题,如城

  市管理执法地位不够明确、管理网络不够健全,管理基础相对薄弱;城市管理的执法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规范管理和长效管理相对薄弱;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局面还没有根本改观;多个部

  门、区域间统筹协调不够,职责不清,职能不到位,督促检查不力和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等。如何争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执法的最佳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期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概述及法律渊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认为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即“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继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后,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对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试点的管理体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这一阶段,相关试点城市在实践中逐步统一了机构名称,这标志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已进入规范化的起步阶段。

  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为了有机衔接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3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4号),就两项工作的关系和贯彻落实问题作出了详尽的安排。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要求;执法体制由多头多层执法向

  集中统一执法转变;执法方式从突击整治向长效管理转变;执法队伍向专业化转变,执法形象改善。这一系列关于行政管理综合执法文件的下发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表明城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已全面展开。

  城管执法本质上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在执法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运用克服了原来各部门分头执法造成的推诿、效率不高和多头重复处罚等问题,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公权力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二、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城管行政执法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盲点,操作层面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是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矛盾仍然比较尖锐,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滞后,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国家立法中,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虽然城管执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但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拿笔者所在城市来讲,在公园管理、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的管理方面,即使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因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公园水面禁渔、果树的人为损坏、城市道路的挖掘等,这些的执法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城管执法很难行使处罚权,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为其执法行为作坚强的后盾。只能在与公安机关展开联合执法时,在上述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情节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而在日常的巡查管理中

  没有处罚权的执法者只能以劝导的形式制止违法行为,管理效果很难达到。

  (二)体制不健全

  规范化建设缓慢

  1、权限划分不够规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但在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部门自身利益、人员的沟通和协调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从本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问题借机推给城管行政执法部门。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的界定不规范,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这样的结果容易导致问题的拖延和责任的推卸,既不利于执法的公正和效率,也不符合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举个简单的实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放问题,据了解,笔者所在城市具体职责划分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车辆停放(含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行使执法权;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停放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而所有路段和公共场所机动车的停放又归公安交警部门管理。如果某个人的摩托车因违章停放被暂扣,那么这个人就得城管、交警两头问才能知道究竟归谁管。这样繁杂的职权分工和职责划分,不仅让群众感到“办事难”,也严重损害到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2、协调机制不够顺畅

  城管执法,实际上执行的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在部门本位与部门利益作用下,但现在他们不得不让渡手中的执法权力,难免有些失落。客观上使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的协调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另外,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与行政管理相关部门

  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差异,也影响了执法配合工作的开展。

  3、管理体制不够健全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性都很强,很多地方的城管没有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歧义。由于没有归口的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人身保障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法队员归属感的缺乏,造成城管执法积极性的减弱,导致城管执法队伍不能“栓心留人”,人才流失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严重影响了城管的队伍稳定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规范化建设更是举步维艰。

  4、监督体制不够完善

  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所涉职责范围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工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行政执法等多项职权,几乎涵盖了城市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行为的一举一动,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于目前城管执法缺少程序性的制约,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随处可见,同样的事件罚款的数目、方式都有可能不同。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一批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但是现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仍缺乏可行的操作规程,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内部监督机制又不完善。严重阻碍了规范化建设的脚步。

  (三)执法经验的缺乏以及执法理念的缺失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规范性。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事实上,自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出台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立,城管执法一直“重管理,轻服务”,因城管执法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执法对象的艰难处境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因此导致了管理部门备受指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执法环境陷入艰难。

  三、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实践证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必要的,解决以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目标清醒的认识,行政执法队伍要有“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

  实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那么应该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机关应该以法律形式确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从而进一步明确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明确其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法律责任。通过国家立法将原各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划转给地方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现有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种类繁多,出现了不少法律漏洞与矛盾,使得法律规范

  相违背、竞合。这不但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给执法守法工作带来了混乱,而且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所以必须对现行的法律依据进行系统的完善,为城管执法工作提供合法依据。

  (二)加大体制改革力度,推进规范化建设

  1、科学划定城管行政执法的权限范围

  城管执法权限的的调整应遵循科学、效能、统一的原则,避免职责的交叉重合。此外,在职能配制上,应当注意综合行使的职能应具有相关性,即在管理客体或对象上基本属于同一类或同一领域,其行为目的、活动规律具有多数的共同点,以便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2、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驶不是执法队伍简单的合并,而是行政执法队伍整合、优化的过程。在实际城管执法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整合资源,形成执法合力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3、加紧管理体制改革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加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各项执法制度,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实现规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尽可能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理顺执法管理体制,改变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改变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分散、政

  企不分的现状。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考

  评制度,实行执法网格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

  4、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5、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机制

  应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的全方位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独立性、公开性和民主参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切实实现。赋予公众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不予管理时,向同级政府申请对城管部门办理的权利。另外,从司法上,要尽快把公益诉讼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需要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可以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设立市民投诉制度,以此强化社会群众对城管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三)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在城管行政执法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从而使得执法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增强服务意识,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地摊”为例,笔者所在地区的“临时摊位群”的建设,可谓城市管理的亮点。该县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因此,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结

  语

  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改革与创新,探索与前进,需要各部门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随

  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总体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仍然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缺陷,面对质疑,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行政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而不是阻碍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建设,才能通过行政执法真正营造一种和谐共“容”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熊文钊主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版

  2、王仰文主编

  :《中国公共政策冲突实证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3、应松年、袁曙光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任进主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国家行政学院报告选

  5、关保英主编:《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姜明安主编:《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第三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添加日期:11年02月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脏、乱、差”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规范、有序、高效的运转。

  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

  着一系列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备服装、安全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在执法过程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够。

  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罚权时,对不法分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一部分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

  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避免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能力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为。特别是其中一部分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为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维护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甚至有个别人为谋求自身的非法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大市民一般对受处罚的违章者抱有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

  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

  成。

  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罚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权、监督权和处罚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楚。原来审批权和处罚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罚权分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相对薄弱。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六)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

  目前,尽管社会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冲突。

  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个社会发展与市民承受能力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尴尬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治的原则,实施发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服务互补的综合治理措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

  (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工作。

  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职责、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

  反城市管理的处罚措施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执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权责”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八个统一”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发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提高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障。

  (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实施处罚,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的更新,增强综合执法能力,以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能力。

  (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执法作为政府行政的一部分,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

  相关单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加强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加强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强化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

  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顾现阶段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在对市容环境和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

  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决了这部分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成本。

  (六)积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督促产权单位搞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单位与临街经营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通过加强责任管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充分发挥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一家管”为“大家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达到“双赢”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管工作的基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加强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媒体构筑宣传工作的平台,采取多种互动方式拉近行

  政执法与市民的距离,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使广大市民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从而有效地摆脱城管执法中的尴尬局面,确保城市管理工作低成本、便捷化、高效率的运转。

  第四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

  城管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

  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

  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

  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

  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

  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第五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调研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决定》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

  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界定不清。

  在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虽分离实践已有三年多,但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是以为行政处罚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

  2)是以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

  3)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的目的等,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

  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执法权利大,利益就大,执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就高。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有的人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财源茂盛”,保证自己的饭碗,维持丰厚的福利待遇。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1)、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所掌握,那么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的不同区别。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幅

  度规定的越宽越多,执法人员就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宝贵”!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

  2)、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操作,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销,都有很大的随意性。

  3)、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盛行,以行政主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产生地方部门,系统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他在一般情况下只考虑

  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手段,接近掌权者,腐蚀公务员。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观念转变滞后,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2、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①行政执法法治理念滞后。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够。③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率先表率不够。④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均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一些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机关。

  3、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等现象。

  三、提高城市管行政执法质量的有效对策

  加强“十六大精神”教育,努力提高城管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队伍的行动指南,坚定信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大有作为、使执法队伍素质有新的提高,工作作风有新的转变,各项工作有新的局面,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十六大精神”的本质和精髓,谱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篇章。

  1、加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

  1)、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高效、规范的行政执法新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和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限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构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

  2、强化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性,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

  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3、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需兼顾公开与效率,规范保障行政权力的运作,对控制约束行政权利的行使,其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要尽快建立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统一拨付的制度,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必须的经费,并坚决执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关于罚款,没收财物和收费的决定机关与其收缴机构分开的制度,做到所有的罚没收入和收费机构分开的制度,做到所有的罚没收入和收费都由专门金融机构负责收缴,金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尤其是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作用,严禁收缴一条龙,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做到领导政绩与罚款额度彻底脱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3)、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依照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

  4、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2)、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

  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

  3)、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篇九: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关于在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1年以来,市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在市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以城市管理整治提升活动为契机,以“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专项活动和“三抓三管”主题教育活动为抓手,不断端正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较好地促进了户外广告、城市燃气管理秩序,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各项中心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户外广告管理方面

  (一)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现状

  近年来,我市户外广告行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日趋繁荣,各种色彩亮丽、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装点着城市环境、洋溢着现代气息,部分设置精美的广告已经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但由于我市对大型户外广告无规划、标示牌设置标准不统一,整体看呈现出多、乱、杂、俗、破等现象,各类楼顶广告、墙体广告、标示牌广告、塔柱广告、灯杆广告、LED显示屏及软体条幅充斥在城市环境中,特别是部分墙体广告和软体条幅设置周期短、违法成本低、监管难度大,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和环境压抑。今年以来,支队不断加强综合整治,共计拆除各类违法户外广告2222处、98527平方米,但与我市城市管理总体战略规划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截至目前,我市四环以内仍有各类-1-/户外广告牌(位)1100余处、16万余平方米(不含公交设施广告),并且多为前期综合整治活动中难以拆除的“硬骨头”,治理难度非常大。

  二、广告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户外广告审批相对滞后。我市为解决户外广告泛滥的现状,除个别情况外,基本停止一切户外广告审批和到期户外广告年审工作,形成了全市几乎所有广告都是违法广告的现实。而要对全市所有户外广告实施强制拆除,从领导决策、拆除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各方面条件都不太具备。户外广告管理单靠停止审批和强拆硬堵的管理方法,从现实来看难以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户外广告数量多、精品少,缺乏整体规划。长期以来,我市户外广告一直缺乏整体规划和布局设计,现有户外广告种类繁多、形态各异,但规格不一、内容格调不高、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创意设计和制作工艺水平不高,广告形式、规格、颜色等与城市环境不协调,严重削弱户外广告美化城市环境的功能。同时,由于《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违法户外广告处罚力度欠缺,如对一处违法行为连拆并罚最高只能处罚五千元,而对于一年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广告收益而言,这样的处罚远不足以震慑违法行为。及时修订专业法规、规章,已经成为户外广告管理的当务之急。

  3.主要道路沿线标示牌设置混乱。近年来,城市主要道路沿线标示牌设置屡禁不止,如石油化工、汽车销售、金融等行业在经营区域设置标示牌几成全国惯例。虽然近年来不断加大查处-2-/和拆除力度,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新增LED显示屏管理亟待规范。今年以来,伴随电子技术的不断进步,道路沿线各种型号的LED电子显示屏日益增多,杂乱无序,色彩不一,造成严重的视觉污染,部分大型LED电子显示屏设置于主要交通路口,光线刺眼,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隐患。LED电子显示屏作为新兴的广告传媒,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亟需研究制定具体的审批、管理、处罚办法,推进新兴广告媒体管理规范化。

  (三)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的建议

  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的特殊构成要素,是塑造城市良好形象的重要手段,对市容市貌起到画龙点睛、锦上添花的作用。统一而富有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载体设计,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软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抓紧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坚持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户外广告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总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现状,抓紧研究编制户外广告行业整体规划,在依法开展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户外广告的治理力度。同时,将确有现实需要、又能美化环境、治理难度又大的标示牌广告,同步列入规划内容,推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化。

  2.规范审批,依法管理。要尽快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主体界定、设置准则、主管部门职责、申请批复的程序-3-/及要求、广告权取得、违规处罚、质量安全标准等进一步明确,特别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建立黑名单制度,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切实提高违法成本,真正起到法律的震慑和权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使户外广告审批和管理公开透明,实行事中监督。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设置单位和市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3.以法规规范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作为新兴的户外广告形式和独特的内部结构,给日常管理、依法拆除带来很大的困难。建议从规划、审批、监管、处罚各个环节,结合法规修订,抓紧制定电子显示屏广告管理规范,尽快将其纳入城市户外广告监管范围,全面促进管理工作落实。

  4.户外广告管理既要抓整治,也要抓提升,更要抓示范、提品位。对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要求,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综合整治为手段,以规范管理为促进,着力打造精品户外广告示范街区,树立典型,逐步推广,使全市户外广告色彩协调、彰显特色、和谐统一。要坚持属地管理和重心下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切实调动各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能。

  二、《行政强制法》实施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的困惑

  从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对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虽然从上到下都在组织专题培训,我们也认真组织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学习领-4-/会,但在理解和运用等方面仍存困惑。如我市对违章户外广告治理主要采取依法强制拆除,而绝大多数违章广告集中设置于繁华地段和重点区域,在人流、车流量极大的白天时间,根据无法开展。为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拆除对道路交通和城市秩序的影响,强制拆除一般都安排在深夜到凌晨时段进行。同时,周末和节假日正是违章广告设置高峰时间,为确保对新建广告的整治效果,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拆除,降低违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但新法规定夜间和节假日不准采取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针对市民举报、领导批办等紧急性案件办理,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案与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矛盾必将更加突出。在近几年的执法实践中,我们也曾探索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法模式,但在依照有关规定上交强制执行费用后,案件多数未能办结,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行政强制法》是我们今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依据,也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保障。而城市管理行业最高的上位法为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只属于部门法规,无权确定行政强制措施。按照新法规定,下一步,我们只负责各类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完卷等工作,而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市政府结合城市户外广告执法的实际,尽快研究拿出一套适合法律规定和行政处罚的工作规范或办法,更好地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四、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执法任务重和执法人员少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城市规-5-/模的不断扩大和城市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支队承担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加班加点、通宵达旦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家常便饭,特别是在创文迎检期间,全体执法人员坚持落实早七点、晚十二点工作制,连一日三餐都在岗位上自行解决,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干部队员的工作热情。

  2.执法环境差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执法人员经常面对市民、媒体、群众及相对人的不理解,不配合,有时人身都要面临很大的危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违法相对人采取种种手段,拒不配合执法工作,拒签执法文书,致使部分执法案卷无法顺利完成。行政执法缺乏强制力的现状,极大影响工作效率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特别是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以后,面临的形势可能会更加严峻。

  3.工作头绪多,临时性任务重,影响整体计划实施。支队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确定的整治计划开展拆除,另一方面又要对上级督导、交办的任务进行落实,有时督办任务远大于计划内容,其中大部分内容已在支队下阶段的整治计划中,但支队必须按要求时间完成整改,面对如此增加的工作内容,支队有时就是加班加点也难以完成,对严格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展开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4.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生活压力大。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质,结合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提出的错时执法、延时执法等有关要求,执法人员长期工作在寒冷、高温、污染的室外马路环境,平时工作加班加点,节假日至少半数人员人-6-/员坚持上岗,但没有任何补助和补休。同时,支队作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应享受公务员的同等待遇,但实际上还要自己缴纳统筹、医保及失业保险金(公务员不缴),而与其他事业单位人员相比,参照单位也没有相应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劳动法》规定的各类加班补助。形成了参照公务员单位比上不足、比下更差的现状。在执法队伍管理上,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只能对出现的问题或错误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不能对成绩优异的人员进行奖励激励,长此以往,不利于调动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5.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程度还不够高,执法装备、车辆性能老化,外观破旧,部分执法车辆远超报废年限,油耗和维修成本远高于装备更新等等。这些问题与省会城市形象极不适应,同时,也严重影响行政执法工作效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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