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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工资和调整工资方法3篇

时间:2023-12-11 09:12: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社区工作者工资和调整工资方法

  

  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市城市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照岗位与等级分为三岗十八级。

  岗位:根据社区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社区正职指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社区副职指社区组织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一般工作人员指其他社区工作者。

  等级:按照社区工作者在本市纯居民社区的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具体表格附后)。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一般工作人员为1-12级。

  三、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实行统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提倡有条件的城区按不低于公务员副科工资水平确定,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比例为4:1。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根据本人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按月发放。随着岗位的变动、工作年限的增加、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基本工资相应增加。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二)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按年发放,根据本人工作情况经考核后确定。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绩效工资发放差距。

  (三)年度奖励

  各区(开发区)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

  四、变动办法

  (一)按工作年限调整。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一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计算年限。

  (二)按岗位变动调整。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三)按受教育程度调整。新进社区工作者,大学本科学历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二级;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三级;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基本工资等级认定为四级。任职期间,通过在职教育获得学历提升的,基本工资未达到相应等级的,可调整到相应等级,若已经达到所获学历相应等级,基本工资等级不调整。

篇二:社区工作者工资和调整工资方法

  

  威海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中,岗位工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202元/月,2019年)为基数,按岗位类别赋予相应系数(0.59、0.62、0.65,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个位数四舍五入);等级工资按岗位类别分别以640元、280元、40元(工作人员三年及以下均按40元计算)为基数,每年递增4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标准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300元/月,合格15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薪酬管理

  (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确定薪酬等级。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5年、7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3年、4年。上述规定只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的依据。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

  (二)根据有关规定已离任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自办理离任手续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人离任前所对应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发放补贴。

  (三)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工资上浮200元执行。

篇三:社区工作者工资和调整工资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

  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只涉及工资待遇的调整,不涉及机构性质和身份编制的改变。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其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同时享受年终考核奖。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纳入本地区社会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保民生、保稳定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好抓细抓实。

  2.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要与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整合社区队伍同步进行。社区工作者人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京组发[2001]18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等文件要求,经各街道核定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201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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