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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7篇)

时间:2023-11-30 14:00:1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调研报告:纪委关于强化“一把手”监督工作的调查

  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骨干力量,强化“一把手”监督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也是亟待突破的工作难点。区纪委结合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从三个方面对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进行调查研究。

  一、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的主要原因

  “一把手”违纪违法,背后大都有监督、制度、意识等层面的原因:

  (一)监督力量偏弱,“一把手”监督失之于宽松软

  目前,针对“一把手”的监督力量较为分散,未形成整体合力,表现为“两不两缺”:

  1、党委监督不够全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但在实践中,部分党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较为片面:干部考核任用方面,偏重经济发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显绩,不重道德品质、民主作风、廉洁自律等潜绩,出现重选拔轻管理、重使用轻监督现象;党内政治生活方面,部分党委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不够,党内谈心谈话不够,对干部情况,思想动向不能及时掌握;干部教育方面,部分党委没有抓好对下级“一把手”的廉政教育、警示提醒,廉政教育需要强化;党风廉政巡察方面,一些地方巡察方式滞后,巡察覆盖不够,不能精准发现下级“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利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2、纪委监督不够扎实。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检查是职责所在。从实践看,纪委对“一把手”监督存在不实问题:有的“四种形态”

  运用不好,不注重挺纪在前、抓早抓小,发现“一把手”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往往会网开一面,不及时跟进批评教育,导致干部小错变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有的执纪问责不严,对出现严重违纪问题的单位,没有严格落实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板子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执纪问责的警示震慑作用发挥不够;有的派驻监督弱化,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一把手”

  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够,发现问题能力不强,监督实效较差。

  3、同级监督缺少力度。单位班子成员和“一把手”长期共事,熟悉“一把手”思想、工作、生活、廉政状况,具备监督优势,但同级监督普遍缺少力度:有的不愿监督,信奉好人主义,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刻意回避和掩盖矛盾,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向上反映;有的不敢监督,认为提意见会被“一把手”打击报复,会被上级党组织视作“搞不团结”,进而影响自己的进退留转;有的不便监督,单位“三会一课”制度贯彻不好,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正常开展,对“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不能讲清楚、谈透彻,干部意见建议不能充分表达。

  4、群众监督缺少渠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持续加大党务、政务公开力度,推进权力清单、预算资金、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内容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有效压缩了寻租空间,保障了权力规范运行。但在实践中,很多公示仅有整体描述,缺乏具体细节,导致领导用权缺乏“透明度”,群众监督缺少“知情权”。特别是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身边问题和意见建议难以反映,对“一把手”履职用权情况只能旁观、无法评判,想监督而无法监督。

  (二)制度建设偏弱,“一把手”用权缺乏刚性约束

  实践中,“一把手”监督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度的源头治理作用没有充分发

  挥,干部用权缺乏刚性约束。

  1、旧方难治新病,制度缺乏时代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党规党纪,为加强干部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提供了制度遵循。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基层单位没有深入贯彻上级精神,对已经滞后的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充实内容,习惯用“旧药方”解决“新病症”,制度的监督效力难以发挥。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但一些单位并未据此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实领导干部对问责情况作深刻检查等内容,民主生活会对“一把手”监督作用无形中被削弱了。

  2、药方不对病症,制度缺乏操作性。基层制定“一把手”监督制度,应该立足实际、找准问题,做到量身定做,避免照搬照抄,确保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实践中,在上级党组织出台“一把手”监督制度后,一些基层单位没有深入研究本单位权力范围、结构、流程,去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而是照抄上级制度,出台的制度原则性有余、操作性不足,制度笼子扎得不细不密,对权力的制约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开方却不下药,制度缺乏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在执行,制度脱离执行就是空文。一些地方虽然制定了规范的“一把手”监督制度,但只是纸上印印、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实施中缺少宣传、缺少推进、缺少监督,制度难以落地生根,权力实际运行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一些上级党组织不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查问责没有及时跟进,压力传导不下去,也影响了制度生效。

  (三)干部党性意识淡薄,逾越纪律底线和法律红线

篇二: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19:5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

  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

  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

  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

  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

  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

  得实施。

  第六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

  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

  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

  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

  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

  “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

  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

  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

  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

  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

  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

  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

  究责任。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

  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

  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

  《关

  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延发〔

  2006〕

  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

  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

  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

  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

  制。

  第十五条

  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

  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

  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

  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

  上的,形成任免决定;

  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3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

  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

  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

  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

  5年的,般应当轮岗;

  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

  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

  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

  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

  “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

  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

  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

  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

  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

  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

  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

  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

  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

  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

  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

  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

  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

  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

  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

  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

  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

  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

  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

  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

  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

  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

  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

  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

  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

  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

  账6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

  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

  公用资产。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一节

  组织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

  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

  2006〕

  10号),对重

  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

  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

  育谈话;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

  班子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

  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

  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

  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

  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

  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专门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

  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

  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

  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

  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县审计局应

  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

  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

  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

  “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

  人大、政协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

  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

  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

  “一

  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

  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

  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

  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

  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

  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

  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

  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

  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

  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

  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

  监督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

  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

  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

  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

  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及延10

篇三: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与管理

  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与管理

  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与管理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党支部理论研讨小组

  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党政一把手是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在党政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相对完整、全面的领导

  功能,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决定了加强对其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用人权、财物权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权的集中,有些党政一把手就是因为经不起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跌入犯罪的深渊。因此,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对领导班子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干部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监督乏力的局面。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深层次的、有效的监督依然是当前监督工作的难点。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措施,重使用轻监督,不愿接受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在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党政一把手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匮乏。如何解决好监督的客体即党政一把手的自律问题,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条件。一些党政一把手党的宗旨观念淡薄,没有从思想深处解决“为谁掌权”的问题。视自己为不受监督、不被监督的“特殊干部”,不愿接受监督。一些党政一把手把上级的监督认为是对自己的不信任、不放心;把同级的监督视为跟自己过不去、找别扭;把下级的监督视为让自己丢面子、失威信。甚至拒绝监督、反对监督、拖延阻挠监督。

  ㈡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目前相当一部分党政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坚持不好,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一把手在班子中形成“家长制”和“一言堂”而没有得到应有的监督和批评。

  ㈢对“位高权重”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是个“灰色地带”。随着领导干部自律作用的弱化,导致有些党一把手走向违法违纪的道路。

  二、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

  ㈠受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由于我国机制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社会约束机构不健全,致使个别党政一把手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宗派主义等封建残余思想死灰复燃,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淡化了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的意识。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俘获人心、争取拥戴的手段,把服务人民的职责作为谋取家庭和小集团利益的资本,把组织要求和群众意愿置之度外。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与群众的关系。特别是在一些涉及个人名利问题上,不能从人民利益和大局出发,难以跳出自身利益的小圈子,拒绝监督。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党政一把手“能上能下”的问题,尤其是在“下”的问题上力度不够,出口不畅,一把手出了问题往往1/6是“换位子”的多,“搬位子”的少。致使部分党政一把手无所顾虑,不怕监督。

  ㈡民主集中制和民主生活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党政一把手作为班长,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带头作用,没有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与批评。民主生活会虽然一年比一年规范,但是领导干部讲成绩多,摆问题少,很少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削弱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班子其他成员作为副职和助手,不能正确处理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不能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而是从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一把手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致使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形成了不正常的人身依附关系,助长了一把手主观主义和“家长制”作风,集中领导、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有名无实。使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开成了评功摆好会。

  ㈢党政一把手主观武断,原则性不强。党内“四个服从”的原则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不够。对党的民主集中制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在事关工作全局的问题上一味地顾及个人感情、关系和面子,把党性原则置于脑后,在思想深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㈣监督体制不顺。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遵奉执行权力大于监督权力而设置的,监督机构在执行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失去了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无权的监督有权的,权小的监督权大的,下级监督上级,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既要受制于人又人监督于人。监督上级怕打击报复,影响前途;监督同级怕伤感情,影响团结;监督下级怕得罪人,影响威信,致使相当一部分监督者患得患失,顾虑重重,缺乏实施监督的信心和积极性,不愿、不敢正当行使监督权力。于是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明知不对,少说为佳,“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思想比比皆是。

  ㈤监督机制不健全。从现行的干部监督机制的运行情况看,我国现有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是建立在依靠教育手段提高干部素质和依靠组织手段对干部进行管理监督这两个基点上。但现有的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与社会深刻变化的形式相比较为滞后,综合性的监督法

  规还不配套,遏制党政一把手腐败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现行的监督制度,一般性要求多,对“不准”和“禁止”从事的文件规定多,而对违反这些规定,采取的具体处理措施不够有力。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可执行、可不执行的随意性较大,“软”约束有余,钢性约束不足。二是监督运行结构不合理,部门配合协调不够。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由于受力量所限和复杂的人性关系制约,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预防性监督滞后。

  ㈥党政一把手缺乏严格的党性锻炼。党政一把手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不够,很少对自己进行严格的反思和自省,触及灵魂、严格的党性锻炼不多。平时只批评别人,很少作自我批评。在取得成绩后,骄傲自满,居功自傲,不能正确对待成绩,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不能正确对待自己。

  ㈦选人用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是产生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党政主要领导及组织部门掌握着下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权。特别是党委(组)一把手位高权重,在用人问题上有着很大的发言权,看政绩、用干部主要是主2/6要领导和组织部门来“看”,来衡量,来任免。造成一些领导干部就会眼睛向上、唯上是从。现行的干部制度人治色彩过浓是现行干部选拔作用制度的最大弊端,同时也为一把手卖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三、对党政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的对策和思路

  实行有效的党内监督,离不开广泛的民主和批评。民主是监督的前提,没有民主,监督就必然流于形式。党的各级党政一把手绝不是骑在党员、群众身上的老爷,而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必须随时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和批评。

  ㈠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是新时期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

  新时期我们党之所以仍然要把思想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首位,这是因为党内仍然存在思想不纯的问题,还存在着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包括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促进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具有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对人们的思想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容易诱发钱金主义或权力拜物情形的滋生和蔓延。反映到党内,可能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党政一把手成为“金钱至上”或“权力至上”思想的俘虏,促使某些消极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和蔓延。

  当前,少数党政一把手对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掌握理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不够,存在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和倾向。由于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一把手整天埋头于各种事务性的工作,工学矛盾突出,存在着重视工作和业务,轻视学习的倾向,对理论学习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还有少数领导干部学习态度不端正,把学习停留在口头传达文件上,缺乏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所以,我们必须把思想建设放在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首位,作为根本。

  ㈡改进对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办法

  摒弃那种以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决定干部政绩和升降去留的考核办法。建立全面、科学的指标考核体系,增加一把手思想政治素质方面的内容和比重。促使一把手“干净、干事”,廉洁自律。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要把年度干部考核与经常性的干部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坚持定期考核干部,又要适当缩短干部考核周期,克服不使用不考察、不出问题不考察的倾向。

  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党章》规定了在党内无论职务高低、从事何种工作,都要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有超越党组织和党的纪律之上,不接受监督的特殊人物。驾驭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敢于监督,用好用足《党章》和《纪检工作条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强纪检部门的作用,成为强有力的党内监督机构,抓住对一把手党内监督的重点。实行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坚持上级部门派员参加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对一把手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一把手在经济工作方面提出严格的纪律要求。

  ㈣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用制度保证党内监督渠道的畅通

  一是在认真抓好已有的各项制度的落实的同时。可采取制订一些科学有效的预防制度,如坚持领导干部廉政宣誓制度,通过廉政宣誓,加大反腐廉的宣传教育,抵制腐朽思想侵蚀。坚持党政一把手任前到纪检部门进行廉政锻炼制度,把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增3/6强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教育锻炼后由纪检部门给予公正的评价,撰写出鉴定材料,并归入个人的人事档案,从而增强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强化树立勤政为民、廉洁从政的公仆意识。完善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洁情况向上级党委、纪检部门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等制度。

  二是加大监督的执行力度。党内监督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党的领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重要的是在于树立这些制度的权威性,其关键在落实这一点上,归根结底是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规党法的权威和尊严。党内监督要有很强的操作性和现实的针对性,不仅要规定应该怎么办,而且要规定不这么办又该怎么办。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监督落实的制约机制。建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硬约束”机制,主要加强专门监督机关─党的各级纪检部门的建设,切实保证这一部门能够对党的领导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

  四是把党内监督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拓展更多的渠道,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改变只有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使监督制约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完整的体系,使党政一把手处在有力的监督制约之下。要积极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方便群众参与监督,象先进性教育活动那样使群众参与到干部监督中来,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五是疏通党政一把手干部出口,在党政一把手的出口上要寻求新的突破。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调整制,通过完善对领导干部上与下、进与出的配套措施,使干部监督呈现出滚动管理态势。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实现干部人才资源的最佳配置。

  ㈤从体制上改变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

  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难于监督,主要是现行领导体制和权力结构造成的,实际工作中突出一把手的作用和不恰当的舆论宣传,加剧了权力向一把手集中,而一把手权力的高度集中又强化了一把手的地位和作用,使得许多具体工作对一把手产生依赖,进而导致法治思想萎缩、人治思想泛滥,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必须从体制上解决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的状况。一要赋权适度,合理配置权力,改变上级一把手只找下级一把手了解情况,下级一把手只向上级一把手汇报情况的“单线联系”的做法,以保证上级党委(组)对下级党委(组)的领导是真正的组织领导,而非个人行为。二要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用,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要健全和完善党委(组)会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凡属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由党委(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三要增加一把手权力运用的透明度,领导班子制定的工作计划、决策程序、办事规则等凡适宜公开的内容,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同时减少决策层次。

  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从体制上解决卖官问题

  要解决一把手卖官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开、平等、公正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第二,严格按程序办事,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严格标准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第三,实行票决制选拔任用干部,党委(组)论讨干部的任用时,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委员(党组成员)按照一人一票平等权利,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表决,以避免表决时成员之间的相互4/6干扰,杜绝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等现象。

  实行和完善干部任前公示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政治民主的要求,建立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有益探索,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把拟任用的党政一把手人选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拓宽知人识人的渠道,强化对干部的监督,也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的转变。

  四、地区工商系统针对班子建设、一把手的监督的举措

  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提高领导干部“五种能力”的要求,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在地区工商系统内打造出一批学习型、创业型、团队型、服务型、廉洁型的“五型”班子,力争使地区工商系统实现思想上大解放、观念上大更新、精神上大振奋、工作上大进步、素质上大提高、形象上大变化。

  ㈠建设“学习型”班子,做与时俱进的表率。新的形势要求各级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学习、改进学习,形成创新型学习团队。一是要在领导干部的学习观念上来一次革命,解决好为什么学的问题,使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提高自身知识含量,力争成为行家里手。三是要完善学习制度,寻找有效载体,解决好怎么学的问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四是要改进检查方法,健全动力机制,解决好怎么促使学的问题,推行领导干部定期述学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实效性。以此,来解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思想建设。

  ㈡建设“创业型”班子,做推进发展的表率。当前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迫切需要各级领导班子尤其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是要创新观念。多想破解难题的实招,多思加快发展的新法。二是要创新制度。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人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三是要创新方法。由单纯的“指令型”管理向“引路型”管理转变,强化对工作的宏观指导,具体要坚持“三干”,即:以身作则带头干、团结互助协作干、艰苦奋斗扎实干,大胆开拓创业绩;达到“四有”标准,即业务工作有新亮点,党委政府心目中有地位,部门中间有威信,社会舆论上有好评。

  ㈢建设“团队型”班子,做团结协调的表率。一是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着力提升班子整体工作效能。二是发扬精诚合作的作风,班子成员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讲党性、顾大局、讲团结,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和协调。一把手要平等待人,宽容大度,集纳群言,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多听取其他同志意见,特别是听取不同意见,做到总揽而不包揽、信任而不放任、果断而不专断;班子每个成员都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相互补台,做到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分工而不分家,做到“五要五不要”,即:要谦虚不要骄傲,要理解不要误解,要补台不要拆台,要民主不要霸道,要光明磊落不要玩弄权术,形成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群策群力的整体合力。在今后出现班子不团结的现象,首先要追究主要领导、一把手的责任。三是发扬心系基层的作风,要坚决克服“官老爷”作风,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强化服务职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㈣建设“服务型”班子,做勤政为民的表率。要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意识。一要关心群众,从群众最不满意的事情抓起,从群众最困难的事情帮起,从群众最期望的事情做起,树立人民需要什么就服务什么的权力理念,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转变工作作风,从文山会海中解放出来,切实做到“三实四变”,即思想上求实、作风上5/6务实、工作上落实;变居高临下为现场指导,变指手划脚为言传身教,变文山会海为督办落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要大力提倡“一线工作法”,使干部在一线创业,作风在一线转变,决策在一线形成,矛盾在一线化解,问题在一线解决。

  ㈤建设“廉洁型”班子,做清正廉明的表率。一是坚持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要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现状定期分析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继续坚持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对涉及的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早打招呼、早提醒,促其早认识、早改正。二是拓宽监督管理渠道。要充分发挥组织、群众、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社交圈和活动圈的监督。三是强化党风廉政教育。要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自重、自警、自省、自励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四是继续强化领导班子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垂管意识,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执行和遵守。严格执行党组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年不少于两次对县局班子的决策程序、决策项目及决策结果,是否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早发现早纠正,防止决策失误。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作为党政一把手精神境界要高尚,应当自觉从思想行动上同封建社会那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为官之道彻底划清界限。但是,由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在短时期内很难彻底铲除,而是需要一个经常的、反复的持久过程,需要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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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情况的报告

  报告是一种公文格式,专指陈述调查本身或由调查得出的结论,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情况的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情况的报告

  各级各部门一把手居于领导班子的核心地位,担负着领导全面工作的重任。同时又拥有较大的权力,在群体活动中起着组织、指挥和决策的主导作用。那么,怎样才能抓好这种特定的角色位置在党内监督呢?笔者认为,必须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充分发挥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上级组织在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好下级一把手的前提下,要继续对其进行跟踪监督,决不能以为将某人推上一把手位置就算大功告成。在违法乱纪的干部档案里不乏这样的案例:有的人走在领导岗位或当上一把手后,他们身上存在的缺点甚至错误被人为地掩盖起来而得不到组织的及时警示和纠正,结果积小成大,慢慢变深,滑入泥坑。由此可见,那种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平常疏于教育,放弃监督,硬要重新调整班子活出了乱子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只会危害党的事业,错过干部教育的时机。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讲话时指出:有些人早就有不廉洁行为了,但我们在考察干部时确未能发现,结果导致其中一些人仍继续得到提拔和重用。社会上有人把这种现象说成是‘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干部群众对此反应强烈。我们要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加大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力度。在经常性的考察中,要进一步拓宽视野,既要听取一把手的汇报,更要听取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还要沟通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以便去伪存真,准确地把握一把手的本质和主流。

  二、要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同处于一个领导集体中,班子成员和一把手有更多的接触和了解的机会,监督起来最直接、最方便。但这里的关键是班子成员要有坚强的党性,敢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就一个班子而言,团结战斗不等于一团和气、彼此护短;尊重一把手不等于盲目信赖、庸俗迎合;互相监督决不是离心离德、搞窝里斗。毛泽东同志曾经告诫我们身边要有不同的声音。所以班子成员都应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在坚持实事求是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上坦陈己见,特别是对一把手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批评,该制止的要制止,达到优势互补和相互监督之目的。

  三、要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根据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都要编入党的一个基层支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大量事实证明,只要各级机关党组织坚持正确的学习、生活制度,按照党章规定行使对包括一把手在内的党员干部的监督权,就能够有效地防范、遏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然而,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机关党组织行使监督的职能仍然在较大层面上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与监督领导干部相关的机制动力严重弱化。一些地方提拔、任免干部不征询机关党组织的意见,部分单位党组织(党委)民主生活会部吸纳机关的党组织专职书记参加,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和一把手不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开展的党内活动,诸如此类游离于机关党组织监督之外的现象已酿成许多不良后果。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罪被逮捕,其反省中有这样一句话:领导干部的组织生活不正常、失去来自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帮组。他的这种抱怨虽然不能为其开脱罪责,但确实发人深省。

  四、要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群众拥有监督权利,也最讲实际,他们对党和政府形象的评价往往是通过贴近其生活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这个窗口来观察的,排头兵的权利运行是不是为人民服务,是他们关注的焦点,评说的热点,何况众人的眼睛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可以弥补其他监督主体视野的不足,令伺机越轨者心惊胆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同志指出:扩大群众的监督,很重要。但是,由于认识、机制、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当前的群众监督尚缺乏应有的力度,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不愿监督。有的人难以跳出功力的束缚,以是否直接有害自己利益为前提,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不敢监督。有的人认为自己被人家管着,担心提了意见会给小鞋穿。三是不能监督。有的人认为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活动空间大、层次高,加之不少东西被蒙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情况不明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督。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注重教育群众树立全局观念,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参与监督。要注意发动群众辩证地观察领导干部队伍,克服行驶监督权利的机制。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针对新形势下党政一把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吉安县立足防范,着眼治本,不断完善和创新干部监督机制,提高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监督范围念好广字经。一是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了解掌握一把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特别是了解掌握一把手是否利用职权为家属、子女和亲朋好友开脱罪责、纵容包庇等行为。二是从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了解掌握一把手是否依法纳税,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直接或间接违规非法经商,从中渔利等行为。三是从组织、人事等部门了解掌握一把手是否在评定职称、调资晋级、年度考核、发展党员方面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现象或行为。四是从群众来信来访中了解掌握一把手八小时之外情况,通过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重点对党政一把手生活圈、社交圈情况进行监督,解决了领导干部工作之余的行为难掌握、难了解的问题。

  二、监督措施念好实字经。一是建立健全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修订和完善了《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常委会表决制度》等规章制度,规定凡研究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以及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必须经县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还应逐个表决,不允许个人说了算,保证了民主集中制的正确执行。二是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县委、县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明确了党政一把手在同一单位任职满三年或职务变动时必须进行任中或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经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组织出面谈话教育,打招呼,敲警钟,并责成改正;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实施诫勉;对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近三年来,共实施县直部门和乡镇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审计105人,发现并查处了34起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人和事,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87万元。根据审计结果,有2名干部被诫勉,4名干部被免职,8名干部被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名因职务犯罪被判刑。三是落实对一把手廉洁自律的监督。针对一把手独掌人、权、物大权的特点,提出了四不、五严禁的纪律要求。四不即工程承包不插手,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插手,涉嫌亲友的违纪违法案件不插手,有关亲友的人事安排不插手;五严禁即严禁一把手傍大款,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发包承包;严禁违反规定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拍卖;严禁超越职权规定插手和干预拨款贷款,严禁为经济诉讼案件当事人说情。

  三、监督标准念好高字经。一是实行末位淘汰制。为树立干部无功便是过的观念,解决干部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干与不干一个样等突出问题,县委加大了对党政一把手工作实绩考核力度。对年度综合考核排位倒数把手的监督意识,把监督工作作为上级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是要制定并实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责任制。根据管人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上级党委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的管理监督责任和责任人,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发现下级存在问题不制止、不采取措施、也不举报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疏于管理致使下级发生严重错误并导致重大损失的,上级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分。二是坚持与下级党政一把手谈心制度。上级党委要担负起平时的跟踪监督工作,定期给党政一把手敲警钟。一把手上任时,上级党委要对其严格要求,早打预防针;发现一把手有了毛病、缺点,要及时指出,进行帮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坚持对下级党政一把手组织函询制度。对群众反映或经组织了解存在问题的党政一把手,除执纪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或正准备查处的外,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致函本人,要求其如实写出书面材料予以解释,向组织回复,使一把手及时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见,防止错误思想和言行,防微杜渐。四是坚持对下级党政一把手诫勉谈话制度。对廉洁自律不严,工作表现较差,存在较大问题,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工作政绩较差,未完成岗位目标的,上级组织部门要提出诫勉警告,指明存在的问题、过失和不足,提出改正期限和要求,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五是坚持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要定期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并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对综合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章丘市不断完善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建立了工作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和考评工作责任制,坚持集中考核与开放式考核相结合,做到了上评下、下评上、部门之间横向评议,充分发扬民主,多方面征求意见,保证了对党政一把手考核的客观公正。总之,要建立一级抓一级、一把手监督一把手责任制,严格落实各项监督制度,使党政一把手能够在上级组织的监督之下正确地运用手中的权力。

  ㈤加强职能部门机构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要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信访、公、检、法等联席会成员单位要相互通气,协同作战,形成合力。一是强化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目前,纪检监督机关受同级党委领导,使监督主体客体混淆在一起,难以实施监督。应建立监督部门的垂直负责制,下级监督机构只对上级监督机构负责,确保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监督主体特别是纪检部门要有能够独立地行使监督的权力。二是强化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作用。对党政一把手任期届满和提拔任用前,必须要有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并逐步从离任审计为主向任期内审计为主转变,上级党委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关于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与一把手谈话,督促整改,规范一把手的经济行为。章丘市制定实施了《关于对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对任期届满和岗位调整的党政一把手都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强化了对一把手的监督。三是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了解、监察、督促一把手的工作,并结合年度岗位目标考核,通过向人大代表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发挥人大代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四是加强舆论监督。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采取必要的方法,在不影响领导干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监督党政一把手,继续发挥舆论监督的特殊作用。

篇五: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和改进全校各级“一把手”监督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校各级“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促进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教,恪尽职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包括:全校各级各单位党委、行政负责人,附属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必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做到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四条

  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教育法规,坚持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坚持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和执行干部监督管理情况;

  (六)遵守高等教育、财务、招投标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执行财经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和执行《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

  (八)思想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等方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五条

  “一把手”必须加强自我约束,主动向组织报告以下情况:

  (一)重大事项报告。“一把手”要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应当报告的事项,及时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把手”操办生日、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因病住院等事项,应向校纪委负责人通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和述职述廉中对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说明。学校发生或发现群体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重大事故等,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外出请销假报告。“一把手”离开本地出差、学习和休假等,应按规定程序向分管领导及组织部门报告,并随时保持通讯畅通。

  (四)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和个人收入申报。“一把手”要带头履行廉政承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礼品礼金登记上交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五)年度述责述职述廉。“一把手”每年度要向上级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如实报告本人落实“两个责任”、履行“一岗双责”、思想作风、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同时,述职述廉报告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示。

  第六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实行分权制衡。各级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一

  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分管。班子成员个人分管工作超过5年的应当进行调整。

  (二)健全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凡是属于“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都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党委会和研究重要事项的校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和预告、酝酿讨论、形成决议的程序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临时动议议题。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即“一把手”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委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一把手”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开好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前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交心谈心;会中“一把手”应如实报告勤政廉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会后积极整改,向干部群众通报情况,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上级党委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安排党委成员及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四)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全程记实制度。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按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开。

  (五)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各级“一把手”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应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如实向上级组织报告。

  第七条

  上级领导和组织监督。

  (一)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培养。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用好的制度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选好配强各级“一把手”。坚持教育培养与提拔使用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的跟踪管理和后续培养,切实提高领导水平和行政能力。坚持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统一各级“一把手”的思想和行动。

  (二)开展监督检查。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设立校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围绕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对校区、学院、部、中心、职能处室、附属单位等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认真执行谈心谈话制度。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组织人事的领导、纪委书记应当每年与下级

  “一把手”至少进行一次任期谈话,了解掌握其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一岗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对新提拔、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一把手”,任职前应当就勤政廉政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任职谈话。发现“一把手”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四)实施信访监督。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办理过程中,凡涉及“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的,应上报上级纪委和校党委,视情况分别采取函询、信访约谈、初核、留存等措施。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以保护干部;对恶意诬陷、诬告者,要追究责任。

  (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一把手”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一把手”在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

  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应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落实干部交流制度。以优化结构、激发活力为原则,全面衡量各级“一把手”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敬业精神,有选择性地对部分“一把手”进行轮岗交流。处级单位的“一把手”任职满两届的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七)建立“一把手”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根据考察考核、内部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举报等渠道所反映的情况,定期分析“一把手”队伍的状况,为各级党委当好参谋。

  (八)认真开展述职述廉和年度考核工作。各级“一把手”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和干部群众进行述职述廉,在一定范围接受民主测评。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由上级党委对“一把手”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群众和社会监督。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对拟提任的各级“一把手”应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再决定任用。

  (二)执行校务公开监督。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安排、决策内容、办事规则等,严格按照校务公开办法公开。重大决策的实施、重大问题的处理以及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事前必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事后要向群众反馈,增强校务活动的透明度和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鼓励群众来信来访,面向社会受理群众举报。重视发挥兼职监督员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不定期听取他

  们的意见,了解“一把手”在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发现线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报。

  (四)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一把手”既要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五)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六)组织群众民主测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定期就全校各单位“一把手”廉洁自律和选拔任用干部情况在干部职工中间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向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九条

  “一把手”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党纪条规处理。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处理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根据监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监督的处理方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进行限期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包括降职、降级、调任、转任;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给予免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并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监督调查过程中,被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阻碍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干部任免程序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发现“一把手”存在问题而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

  差,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一把手”受到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作出书面或公开检查。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一把手”被评为“差”等次的,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所在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的,“一把手”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其他法规对以上情形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全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职责,完善监督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12日

篇六: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27?

  【文

  号】

  【施行日期】2021.03.27?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2021年3月27日)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现就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委员会是党执政兴国的指挥部,“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必须作表率、打头阵;强调对各级“一把手”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党中央要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强调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在党委常委会,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

  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一以贯之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以有效监督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形成了许多有效做法和经验。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对“一把手”监督仍是薄弱环节,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监督责任的任务依然十分紧迫。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必须明确监督重点,压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做实做细同级监督,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动中国特色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

  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正确对待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纠正错误,切实改进工作;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主动接受监督,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一把手”要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二、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一)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一把手”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二)“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敢于担当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治家,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三)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中央政治局委员要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省级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上级“一把手”要将监

  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应当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

  (四)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一把手”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约谈。纪检机关应当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机制。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问题。中央组织部应当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六)巡视巡察工作要紧盯“一把手”,及时发现问题。党委(党组)要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查找纠正政治偏差。巡视巡察组应当把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视巡察谈话应当将“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七)及时掌握对“一把手”的反映,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八)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或者实名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党委(党组)“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九)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委(党组)要全面履行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本着对自己、对同志、对班子、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相互提醒、相互督促,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健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重要事项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十一)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分解工作任务。“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纪委应当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要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分领域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党委(党组)要定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管理监督。

  (十四)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如实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纪委书记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十五)落实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责任,把管理和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党委(党组)要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田”,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措施管用、行之有效。

  (十六)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党委(党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对“一把手”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推进“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在领导班子中公开工作。健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明确主管方、协管方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职责。

  (十七)规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为全党作出示范。党委(党组)要抓好相关规定落实,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领导干部与企业家交往必须守住底线、把好分寸,“一把手”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不得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决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敛财谋利,防止居心不良者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党委(党组)、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八)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提高民主生

  活会质量。党委(党组)要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者批准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一把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否态度鲜明,民主生活会是否真正红脸出汗。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对下级党组织所辖地区、部门、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督促下级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十九)强化选人用人的组织把关,落实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纪检机关应当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党委(党组)要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同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督查、相关业务部门考核发现的问题相结合,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每年可以选定部分“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进行重点考核,对问题反映较多的进行专项考核。

  (二十)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多的领导干部及时敲响警钟。党委(党组)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反映。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严肃认真地对待群众的意见、批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对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部门、单位党组织查找分析原因。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一般性问题开展谈心谈话。

  (二十一)推动问题整改常态化,完善纪检监察建议制度。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审核整改报告、督

  办重点问题等方式,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整改落实到位。针对查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开展警示教育。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五、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抓好督促检查。把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管党治党突出位置,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统筹党内各项监督,支持和监督纪检机关履行监督责任,督促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职能监督工作,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作用。

  (二十三)以党内监督为主导,贯通各类监督。各级党委要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建立健全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使各类监督更加协同有效。

  (二十四)发挥纪委监委专责机关作用,增强监督实效。纪委监委要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督促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行好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加强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大力支持下级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完善全覆盖的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二十五)积极探索创新,增强针对性、有效性。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

  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对各项监督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加强分类指导,细化监督举措。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鼓励地方、部门和单位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办法,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篇七:各级一把手的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精选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精选(1)

  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地围绕增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实效,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但是,对“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也有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还有权力运行不够公开、监督制度不完备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等等。如何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是当前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我们要花大气力解决的瓶颈性问题。

  一是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配备。“一把手”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时要格外慎重。要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在德方面不合格的领导干部,坚决不能选为“一把手”。要建立科学的初始提名制度,坚持“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的选人程序,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拥护的领导干部选拔到各级“一把手”岗位上。要规范交流轮岗制度,在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任期达到法定年限的“一把手”要及时进行轮岗交流,以解除因为在一个岗位上工作时间过长可能形成的滋生腐败的隐患。要实行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发现“带病”上岗和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一把手”时,要严肃追究首推者和审核把关者的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合理分权。进行合理分权,形成权力制约,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减少权力滥用的机会。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按照班子职责分工,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实行党政正职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制度。要明确权力运行流程,完善权力公开机制,重点公开决策权和用人权。进一步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探索建立议决权、否决权分离制衡机制。建立相应的权力运行激励机制,对执政为民、规范用权、有所作为的“一把手”,也要“大开前门、严堵后门”,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三是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机制,强化“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家庭助廉教育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洁教育相结合、廉政宣誓教育和廉政承诺教育相结合等反腐倡廉教育机制制度,引导“一把手”充分认识到滥用权力导致腐败的危害,牢固树立“监督是关心、是爱护”的理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自我监督的意识,并把自觉接受监督当成一种内在需求、一种日常习惯,在平时工作中自觉营造有利于监督的氛围,主动打造有利于监督的平台。

  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监督合力。要突出上级监督和同级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明确上级党组织和同级班子成员监督“一把手”的责任。上级党组织明知下级党政“一把手”有违纪违法行为,或班子成员明知“一把手”有违纪违法行为,不提醒、不报告、不监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切实发挥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任中审计,定期对“一把手”进行经济审计。要在建设、财政、国土等重点部门设立内审机构,强化内部审计。在党务、政务等公开的基础上,加快网络问政步伐,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报纸、电视、电台等舆论监督,正确引导网络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威力。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与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联席会议等有关制度,每年至少一次专题分析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反映的“一把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增强监督的合力和效果。

  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精选(2)

  加强干部监督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防止和遏制党内腐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有效措施,也是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党的建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对此,党的三代领导核心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都作过精辟论述。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①“我们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证群众路线和集体领导的贯彻实施,而避免脱离群众的个人突出和个人英雄主义,减少我们工作中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主观主义和片面性。”②当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人际关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干部监督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处于重要位置、发挥关键作用、位高权重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难度愈来愈大。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成为党的干部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sO100一、当前“一把手”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把手”自律意识淡薄,不愿接受监督。有的过于自信,总以为自己不错,无可挑剔,用不着别人监督;有的认为接受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权威;有的自视高人一等,自认为不受监督乃天经地义;甚至有个别的“一把手”个人私欲膨胀,讲关系不讲原则,讲私情不讲党性,工作中独断专行,听不进他人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千方百计拒绝监督或逃避监督。二是上级组织对下级“一把手”重使用轻管理,疏于监督。一些地方往往只注重对“一把手”的工作实绩特别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忽视对其思想、作风,特别是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对下级“一把手”存在的问题,总是遮遮掩掩,处理起来也是避重就轻。三是同级班子成员碍于情面,不便监督。有的班子成员认为“提了没有用,还得罪人,不如不说”;有的担心被“一把手”误解自己有“野心”、想“篡权”,不敢监督;有的怕反对意见提多了会当成“闹不团结”,影响自己的前程,不愿监督。因此,往往出现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一团和气的状况。四是下级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有的同志认为自己职位卑微,上级“一把手”的态度可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担心打击报复,故宁可“多栽花少栽刺”,信奉“是非面前莫开口”的处世哲学,不敢挺直腰杆对上级领导进行监督。五是群众不知情或不行使监督权力,无法或没有开展监督。有的“一把手”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不经过群众讨论,重大决策不与群众商量,使群众很难真正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六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没法监督。目前,对一些“一把手”“八小时”以外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导致监督管理工作缺乏预见性和针对性,收不到应有的实效。

  二、党政“一把手”难监督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原则对“一把手”的用权观构成了较大的冲击。在体制变革过程中,某些“一把手”受私利驱动,把权力看成是自己身份的象征,在权力的运作过程中甚至超出组织赋予的权限,把权力的触角延伸到领导活动和私人领域,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有的甚至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于不顾。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其自觉接受监督是不可能的。

  (二)体制不顺制约了监督机构作用的发挥。党委对包括监督机构在内的所有机构实行统一领导,所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都在同级党委(党组)。人大及其常委会,纪委(监察局)、组织部门、检察院、审计部门都受同级党委的领导,查处案件或处理问题都要征得同级党委的同意,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权利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对党委的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难以实施有效的约束。

  (三)制度上的缺失导致监督工作难以到位。一方面,现有的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不配套。如有些制度只注重于一些细枝未节,没有抓关键。对干部的监督只注重日常行为,但对权力的来源、行使情况约束不够。而领导干部的行为是和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规范权力的运行,其他监督根本不起作用。另一方面,对“一把手”的监督在某些方面还无章可依。如对“一把手”“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就缺乏明确的制度,缺乏实质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另外,许多制度执行效果不佳。对各级“一把手”违反制度后的处理规定过于粗疏,有的甚至没有规定。在如何保障监督执行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执行各项制度方面,也缺乏操作性强的措施,使各项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四)传统的人治思想在人们头脑中留下了深深的烙樱我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制度、法律,但人治一直居主导地位,从来没有真正的法治,法律、制度只是权力的附庸。这种传统强调人本身的自律,认为人本身可以做好自我监督,即使出台了一些法律制度,也是相信人能自觉去遵守。人出了问题,总是习惯于把主要原因归结为本人素质不高,而不善于从体制和法律制度上查找原因。

  三、加强党政“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监督重点,使“一把手”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在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政治方向、学习教育、工作绩效、生活圈和工作圈等情况监督的同时,必须把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加强对重大问题决策权的监督。“一把手”在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重大决策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强化对“一把手”决策权的监督,就要看“一把手”是否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集体控权;是否走群众路线,群众是否满意;是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是否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二是要加强对用人权的监督。毛泽东同志曾强调:“必须善于使用干部--共产党员的干部政策,应是以能否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③加强对“一把手”用人上的监督,要看其是否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是否出于公心,坚持干部职务安排由组织决策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贤任能,带头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腐败。三是要加强对调控权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在人员安排、资金调拨使用、重要项目的审批等方面的调控权要重点监督。

  (二)拓宽监督渠道,着力构建“一把手”监督管理网络

  1、强化自我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切实改变重选拔轻教育的倾向,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对自我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按照“自重、自盛自警、自励”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警钟长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强化上级监督。江泽民同志曾尖锐地指出,“有的领导干部对下面出现的问题,不仅不能见微知著,而且在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还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该教育的不教育,该批评的不批评,该查处的不查处。这种倾向既贻误党的事业,又害了同志,必须坚决加以纠正。”因此,上级党组织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承担起对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的主要责任。要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与下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定期谈心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函询回复制度,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要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对那些长期拉帮结伙、工作平庸、群众意见大的“一把手”,上级组织部门要及时发出诫勉通知,限期改正。对没有改正甚至出现新问题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3、强化班子内部监督。毛泽东同志曾强调:“对于我们,经常地检讨工作,在检讨中推广民主作风,不惧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警,‘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些中国人民的有益格言,正是抵抗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的唯一有效的办法。”④邓小平同志也曾指出:“领导干部的情况,上级不是能天天看到的,下级也不是能天天看到的,而同级的领导成员彼此是最熟悉的。”他强调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这就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坚决克服班子成员之间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现象。一把手要带头接受监督,班子成员既要自觉维护“一把手”,尊重“一把手”,支持“一把手”,又要大胆监督“一把手”。特别是围绕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这“三重一大”,监督主要领导干部是否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4、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内监督制度,是保证党内监督有效执行的有力保障。比如坚持和落实“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使“一把手”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又如,要健全和完善党内罢免制度。要把目前党内法规对罢免问题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制定操作性强的罢免程序,使罢免制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还比如,要建立同级监督责任制,不仅要有实施同级监督的具体内容、尺度和责任,而且要有不接受监督和放弃监督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做到监督有条例,操作有细则,从而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提高党内监督的效能。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保证制度的落实。

  5、强化群众监督。毛泽东曾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旨,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⑤普通群众参与监督,发挥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关键是要让群众享有一定程度的知情权。首先,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把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原因、决策依据、决策执行过程和结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干部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以公开保证公正。其次,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包括信访举报和民意测验、民主评议为主的群众监督,人大和政法系统的法制监督,政协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报纸、电视、电台的新闻舆论监督等。第三,要让干部群众在领导干部的任免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拓宽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渠道,扩大领导干部民意测验、民主推荐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升降去留拥有发言权。

  6、强化财经监督。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领导干部行使事权、财权进行监督和审计。一要逐步扩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二要把审计的关口前移,变离任审计为主为任期内审计为主,由被动的事后审计改为主动地事前和事中审计。三要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把审计结论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监督的制度法规体系

  强化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必须要有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作保证。才能保证监督的效果。一是认真执行现有制度。对已建立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要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如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和交流、基层评议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同时,还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逐步完善有关制度。要对干部监督工作现行制度进行必要的清理。对一些目前还适应或基本适应实际需要,但明显存在着不足甚至缺陷的制度,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强其时效性;对一些已不适应当前实际的制度,要及时废止。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注重在科学性、准确性上下功夫。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制度。要在实践中探索制定新的制度,不断推进监督制度创新。在制订新制度时应注意:首先,要确保监督制度的可操作性。如一些监督制度及方法的制定,要注意其适用范围和操作程序上的严密性、合理性、规范性。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结合,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侧重于事前、事中的动态性预防监督。对适于进行定性量化分解的监督制度,尽量采取量化分析评价。其次,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注意到新制度之间以及新制度与旧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和配套性,努力使制度形成体系,发挥整体效能。

  (四)健全监督机制,形成“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合力

  干部监督是一项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形成一个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应灵敏、措施有力、统一管理的干部监督网络和“组织部门牵头、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1、健全横向联动机制。要加强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参与“一把手”的监督管理,产生监督管理的叠加效应,形成干部监督的合力。一是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考察干部,便于实施对干部的全面监督。同时,应注重运用考察成果选拔任用干部。二是与宣传部门的联合。加强新闻单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三是与人大、司法、审计等部门的联合。支持人大做好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定期与司法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把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2、健全磋商协调机制。由组织部门牵头、每季度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综合分析领导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对于匿名来信或一时难以查证的,或反映“一把手”的一般问题够不上立案审查的,由上级组织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诫勉谈话;对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经党委批准,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健全干部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机制。上级党政一把手要负责监督下级党政一把手,副职要监督自己分管部门党政一把手,随时了解和掌握下级一把手的表现。“一把手”还要管好同级班子成员,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要把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责任制度化、法律化,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如对监督职责内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对党风廉政建设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拖案不结或干扰阻挠案件查处的;对选人用人严重失察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问题不认真纠正、不严肃处理的,要根据监督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查处有关领导在干部监督中的失职行为,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至追究法律责任。

  4、健全党委议事机制。毛泽东同志曾强调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⑥各级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同时,党委还要经常专题研究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研究解决好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制定对策。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可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关于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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