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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6篇)

时间:2023-11-26 16:12:03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杨

  雨

  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2013年第7期

  杨

  雨

  (丹东市委党校科研部,辽宁

  丹东

  11800)

  摘

  要:

  人民调解是我国现行调解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别是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要消除农村中存在的各种新的矛盾、新的问题,人民调解的定纷止争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试图从探究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出发,进一步阐释完善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9-0-02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我国除诉讼程序外,运用得最广泛、最成功,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一种解决纠纷途径。多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预防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矛盾出现了新情况、新特点。人民调解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农村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社会纠纷诱发点增多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深化,改革前那种简单的利益群体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各样的与特定的经济关系相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利益主体的多元并存,导致各类纠纷和矛盾增多,纠纷从形式到内容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一是实行联产承包以来,农民以独立生产和经营者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在资源使用、权益归属和界定生产经营性纠纷突出;二是由雇用关系引发赔偿和债权债务纠纷增多;三是经济关系变化,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导致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纠纷上升;四是因农民负担、土地调整、村务公开、村级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

  2.纠纷日益复杂和疑难化

  一是纠纷涉及人员多、部门多、原因复杂、纠纷的主体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交织在一起。一件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个部门、一种手段难以单独处理。二是取证难。进行诉讼要有证据,调解纠纷同样依靠证据。而今老百姓不愿作证的心态非常明显,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要不涉及自己利益,不管身边发生什么样的事情,都听之任之。由于取证困难,影响了纠纷的调处。

  3.群体性突出

  过去,农村纠纷多以个体形式出现,纠纷的内容大多是一些个别问题。而近年来,无论是纠纷的数量和纠纷的当事人数量都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为复杂的群体行为,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明显地表现如下特点:一是纠纷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涉及范围广泛;

  二是共同经济利益引起共鸣,进而形成纠纷群体行为;三是内部问题社会化,纠纷当事人己走出村镇,为达到目的,成群结队的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示威、上访,甚至闹事,酿成恶性事件。

  4.突发性强、后果严重

  农村纠纷当事人大都缺少文化,不学法、不懂法或不信法。在发生纠纷时既不懂用法律来约束自己,又不懂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往往为区区小事,便感情冲动,动辄行凶,伤人害己。

  5.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一是群众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或是历史遗留问题,或是缺少法律政策依据,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二是一些基层组织对问题采取推诿、拖延、扯皮、遇事绕着走,回避矛盾。结果使本来简单易结的纠结越拖越大、越拖越难,人为地加大了调处难度;三是一些事件,涉及的人多、部门多、起因复杂,往往是多数人的过激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解决难度相对更大。

  6.基层调解组织面临挑战

  面对日益突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基层调解工作往往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一是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大都面临办公简陋、交通、通讯落后,人员严重不足的困境,有些村级调委会形同虚设,调解人员身兼数职,难以分身。二是调解人员素质不高,调解成功率低。新形势下农村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产生的原因是多主面的。

  一是新旧体制交替碰撞导致了纠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传统的利益格局己经打破,新的利益格局己逐步形成,在这种转轨建制新时期,势必会出现磨擦和碰撞,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各种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冲突表现得更为明显、激烈。

  二是农民教育滞后引发了纠纷。多年来,虽然不断强化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普法教育,在有些地方效果不明显,农民封建小农意识、个人主义严重,往往为一堵墙,一条珑争得不可开交,甚至大动干戈。

  三是基层组织建设弱化积累了矛盾和纠纷。基层组织建设在一些乡镇程度不同地存在弱化现象,少数基层组织形不成核心,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一些村干部对坏人坏事不敢管,因而难以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四是少数基层干部责任心不强,激化了纠纷和矛盾。有些基层干部头脑中群众观念淡漠,工作责任心不强,群众往往反映个小问题或要求处理个人小纠纷,小纠纷变成了大纠纷,一些群众感到公断靠不住,不如自行解决,结果酿成刑事案件。

  五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是农村各类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时下,社会上腐败现象、执法不公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消极因素还未得到有效治理,这些潜在因素却从不同角度来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和引发各类矛盾和纠纷。

  二、完善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加强领导,积极支持

  乡镇常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重视和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各级调解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稳定工作的参谋助手。

  2.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

  要加强村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大力整顿不规范的调解组织,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要探索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调解人员作用办法,拓宽调解人员的用人渠道,积极吸收学历高的素质好的人才进入调解队伍,充分发挥农村老干部、老党员的作用,使调解工作纵横到户、左右到人。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力度。

  3.完善机制,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和完善信息反馈、基层预防、集中排查、疏导调解、专项治理等机制,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常性调解与集体排查调处相结合;二是坚持调处纠纷与消除隐患相结合;三是坚持调解工作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4.妥善处理各种群体性纠纷

  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和发现群体性闹事苗头,争取工作主动。二是准确判明事件性质,注意运用法律和政策手段,对群众的合理要求认真帮助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三是要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配合领导做疏导和说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5.加强调解网络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社会大工程,如单靠司法行政部门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各有关方面和部门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要建立健全上下贯通、左右协调的大民调格局,确立巩固村级基础,发挥乡镇职能,强化县级指导,构筑大民调的工作思路,逐步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度化轨道。

  (责任编辑:王伟)

篇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圆园21年第01期总第459期耘悦韵晕韵酝陨悦砸耘杂耘粤砸悦匀郧哉陨阅耘经济研究导刊杂藻则蚤葬造晕燥援459晕燥援01袁圆园21人民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应对解连峰,宋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基层社会治理离不开人民调解。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将社会矛盾化解于萌芽之中是人民调解的意义所在。人民调解制度的运用,减少了人力物力的耗费,有效防止了小纠纷演化为大矛盾甚至刑事案件。如今矛盾冲突日益复杂多样,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使得人民调解制度既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在概述人民调解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困境;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1)01-0155-0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5月4日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曾经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推进基层治理的意义不言而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更为专业的人民调解要求有素质过硬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与之配套。相关部门应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程度和紧迫性有所认知,通过增强人民调解员自身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让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一、人民调解的模式人民调解是以法律、政策和道德规范为依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采用说服规劝的方式,让存在矛盾双方在自愿前提下达成互相谅解进而形成一致的协议时,使纠纷得到化解的活动。人民调解作为诉讼外调解有其鲜明的特色。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完整,组织形式独特,工作纪律严格,调解形式方便且灵活,其优势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将其称之为“东方经验”。1.“枫桥经验”。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人民调解制度,其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人民调解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也成为审判工作的有力助手,其中最具典型性的就是“枫桥经验”。1963年,“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主席的高度重视,他曾经亲自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收稿日期:2020-06-09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成为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典范。当地群众亲切地将其归纳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此后,“枫桥经验”的内容与时俱进,不断被丰富完善,发生矛盾调解先行,早发现早处理早调解,将预防走在前处、走在实处。2.“对症下药”的人民调解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人民调解的应有之道。北京某地专门以农民工为服务对象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如发生问题当事人在北京的可以直接到工作室面谈交流纠纷情况。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甚至可以到纠纷现场就地去解决问题。对于疑难纠纷,该调解组织还利用网络资源并与媒体记者协同出面,促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对于调解组织不能解决的模式的大调解模式,乡镇力量参与调解之中共同帮助矛盾双方协同解决争议成为大调解模式的突出特点,这种举措在全国范围内开辟了创新调解的先河。当然了,官方权力的渗透正是人民调解招致“行政化”“权力化”质疑的主要原因[1]。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困境人民调解制度有其解决问题便捷、调解方式灵活的优势,但是形成多元化的人民调解机制仍面临一定困难。面临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的现状,有些地区的人民调解仍仅依据地域组织来解决纠纷,在对社会需求的满足上呈现疲态。当今社会矛盾纠纷的种类已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争议、交通肇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等都成为亟待解决的纠纷类型。纠纷也呈现出跨地域性的特点,如跨村镇、跨乡镇、跨县市等跨区域纠纷层出不穷。针对此种现象,法治发达地区已经总结出较为成型的经验,但是法治较为落后地区则缺乏破解难题的经验,人民调解水平地域差异较大。调解1.民调间解纠程纷序时,杂乱对无于章调。解通类常型情况下与案件,性人质民都调解应员该在有准确的把握。如果对不同性质案件的调解一概而论,往往达不到好的效果。针对于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道德调解方式往往相对温和,能否让有错误的一方真正从本质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是调解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基于道德层面的调解治标不治本,甚至流于形式,从而使调解失去了意义。能否严格区分纠纷的范围对调解员来说意义重大,如何固定住调解结果也需复杂2.的社会人深民入调探究矛盾解。制要度求有人待民创调新解。方在式社会手段转也型要期做,更到为与时俱进。纠纷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对社会稳定不利。正如国外的某些学者所述社会动员是在经济发展基础上产生的,因而也就使人们对生活的期望值与社会经济发展显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如果经济发展不能与社会动员相适应就会使人们产生挫败感,大量的挫败感堆积就会激发社会矛盾攀升。解决纠纷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本身,对矛盾双方及时进行心理疏导让双方走出思想和认识的误区才能从本质上化解矛盾,而这无疑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素质方面的要求治性3.的人。特民点调,在人解员民素调质解亟员待的提组高成。人上民就调有解所制体度现。具有村自民-156-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成为兼任人民调解员的主力军。除此之外,由本村村民、社会居民或者企事业单位的选举产生的人员也成为人民调解员聘任人员的重要来源。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矛盾化解水平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从结构上看,个别地区存在着人民调解员年龄层次偏高,学历偏低,很多调解员是基层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基于生活常识,出于对矛盾双方的了解程度,在调解过程中对法律知识的运用上少,对生活经验的运用多。更有甚者在调解工作中“一言堂”,以个人的社会地位对双调解员的工作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3]。基层调解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兼具道德水准,唯有如此才能有力化解基层矛盾,提高社会治理水平。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也有进行诉讼的权力。对于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有义务对其内容保密而不能散布调解内容。最后,对调解员是否符合任职标准应该有评定。作为人民调解员也要有职级评定和考核标准。对于调解员有失职行为应受到处罚;同样的,如果调解成果出色应进行奖励。考核的标准可以将纠纷化解的成果如何、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丰富与否、调解工作时间长短、调解的社会反响如何作为评价标准。考核不合格者适当降档,工资待遇也相应做出调整,这样才能确保人民调解员有危机意识,而不是认为调解完成就完事大吉,如此才能扭转对调解质量不高的局面。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机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更为彻底。低成本与高效率成为化解人民矛盾的基本出发点。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求人民调解在保障公民权的前提之下,更专业的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在实践中总结人民调解经验,让人民调解模式更符合中国国情,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缓解社会矛盾,预防、减少、防止犯罪发生,让每一份人民调解书成为法治宣传的武器,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人民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方式之一,让人民调解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助力器。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着力提高素质,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原则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调解员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为契机,掌握精准的法律知识,要在调解过程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从而真正达到调解的目的。突破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拓展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思维能力,可通过适当的业务能力培训来提高调解人员处理问题的水平。3.加强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水平对调解的成功与否极为重要。人民调解员的立场和角度以及是否带有行政色彩,纠纷双方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能力认可与否都要求调解人员素质过硬经得起推敲。因而,锻造高水准、专业化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而这支队伍必须是专业化强又不能脱离群众的队伍。这就要求,首先,如果想成为人民调解员应该有准入门槛。调解员从人员构成上应以通过考试考核或者遴选的人员为主。目前现有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已经成型,可以成为人民调解员人员考核的人员录用蓝本。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如能成为其中的中坚力量人民调解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就指日可待。另外,高校法学教师也可成为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对象,他们专业知识更丰富对纠纷化解有很大的帮助。

篇三: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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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

  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一、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

  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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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成效和现存的问题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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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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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三、全面深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1.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构建“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我们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共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法律地位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加强与保监部门协调,明确依据调解协议申请保险赔付的程序,明确调解协议在保险理赔环节的法律效力。加强与财政部门协调,争取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各职能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增强工作活力,共同研究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以行政调解为补充,以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解、理赔、审判“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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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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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xx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

  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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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建议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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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3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

  。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二、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体会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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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4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在和谐社会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期,原有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法、队伍结构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何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已经成为摆在司法行政系统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职业化专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

  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是民间纠纷多样化、复杂化趋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基层法治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完善的内在需要。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求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之路。

  ――传统的调解领域和方法不能适应矛盾纠纷化解需要。传统人民调解主要对家庭、婚姻、邻里等民事纠纷进行化解。当前人民调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扩展到交通、医患、劳动、消费等领域。民间纠纷已演变成为个体型、群体型共存的的矛盾纠纷,如仍采用传统的调解方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及设置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村(居)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设置在基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新时期这种配置已不能覆盖全部纠纷领域,于是很多领域的纠纷主要依靠行政调解和诉讼手段解决。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行业等非村(居)领域等发生纠纷较为陌生,做起工作来力不从心,客观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能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村(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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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基本是由村(居)委会和支部成员兼任。这些人员往往兼职过多,无法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员队伍存在的人员不稳定、缺乏专业知识等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人民调解员要能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规范、懂得相关专业知识,娴熟运用调解技巧来化解矛盾纠纷息讼止纷。

  ――人民调解经费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许多地方还未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建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致使调解员津贴、补贴过低,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于是,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利益日趋多元的情况下,推动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已经成为人民调解改革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__市人民调解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探索

  我市主要从新型调委会建设和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着手,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和队伍建设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新型行业、专业调解委员会建设。20__年,我局选择__港务局开展现代企业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有机结合的尝试。市港务系统新建、充实企业调委会15个,500多名人民调解员接受了培训和考核。同年,我局在浙江万里学院组建了由资深法学教师和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设了《人民调解理论与实务》课程,培训了300多名具有任职资格的大学生人民调解员,并先后派出10多支人民调解假期社会实践活动队伍走向社会。20__年在市和县(市)区两级全部组建了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会同市消费者协会对新任人民调解员组织了上岗前培训。20__年,各县(市)区总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部建立,66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专业从事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20__年,在民事纠纷集中多发区域――繁华的天一广场商贸地区,整合公安、司法和工商力量,组建了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鄞州区建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机制,成立了鄞州区交通安全司法所,下属8个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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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承担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纠纷赔偿调解工作。今年4月,我局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将在年内全面执行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在诸多领域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指导工作。目前,我局与市卫生局就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全市性的保险纠纷、旅游纠纷和公交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也已进入规划阶段,__大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筹建中。

  ――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我局的工作部署,__区于20__年率先开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工作,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目标。通过统一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考试,64名社区专职调解员经过筛选和培训后上岗。这些人民调解员专职从事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报酬由区和街道两级政府解决。为促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出台了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实施。一是建立工作指导制度。成立了区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由__区司法局和区法院、区政法委有关人员组成,每月定期分批到街道参加专职人民调解员学习交流会。二是落实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统一制订了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评先表彰、等级晋升和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三是建立培训制度。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至少集中培训两次。自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以来,无论从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上看,还是从工作实绩上看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__年,该区共受理调解民事纠纷2581件,调解成功2561件,成功率为99%,全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仅仅受理了10件,占千分之0.5,其它都在社区基层得到解决。而同期全市镇、乡、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平均占全部的为21%,人民调解的受理量和成功率均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多个县(市)区也开始着手建设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推行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方法及成效

  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进程,主要抓好四个工作环节:

  ――统一思想,认真抓好前期筹备工作。一是深入基层调研,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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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论证。二是取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整合力量。如__区司法局多次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关于建立社区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议和报告”,使区委、区政府认识一致,从人、财、物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天一广场中央商贸区区域性联合调委会就充分整合了司法行政、公安、工商等多家职能,显示了调处优势。三是选准试点,稳步推开。

  ――严把“三关”,建立专职专业调解员队伍。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培训关和业务指导关。通过严格标准、广纳人才,打造素质过硬的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调委会运作。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制定和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制度。

  ――保障经费,为调委会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在各地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试点中,经费得到较好地解决。规划中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局跟市卫生局确定了经费预算方案,其中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薪金将按社会工作者市场标准制定。

  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能有效克服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障碍,实现四个方面的转变:

  ――实现了由调处一般矛盾纠纷向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的转变。从过去的只能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一般矛盾纠纷,到目前复杂疑难的交通、医患、环保、土地纠纷和重大群体性民事纠纷,使基层政府能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发展社会经济上,维护了社会安定和谐。

  ――实现了由传统调解到依法调解的转变。通过强化培训、规范管理,使大多数调解员都能在发扬传统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

  ――实现了由简单调解到规范化调解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和规范性运作上已经日趋成熟。我市推行统一的调解协议书,规范化率达到100%,没有发生一起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法院撤销。

  ――实现了单方调解向联合调解,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及委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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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的转变。人民调解由被动调解转为重大特殊案件主动介入,跨边界地区人民调解组织联防联调,专业领域纠纷以专业调委会为平台,部门配合、行业联动,优势互补,更好地发挥出调解成效。

  四、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工作的一些思考。

  吸收专职社会工作者进入人民调解,建立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能显著调动工作积极性,对矛盾纠纷的反应更加迅速,使工作更为高效规范。应该以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为主要载体,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工作领域的拓展。

  思考之一: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由群众自治性组织来承担,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人民调解工作加强扶持,培育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积极培育职业化、专业化调解机构。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借助党委、政府的支持,大力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借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来调处矛盾纠纷。在条件成熟的行业和社团组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增强专项纠纷的化解力度。

  思考之二:创新管理方式,推动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专业的、职业的、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必要、必须而迫切的。组建专业化调解工作机构,由街道、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出资聘请专职调解员,有利于探索组建一支专业化、社会化的调解员队伍。

  ――吸收专门工作者从事人民调解工作。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募符合条件的人员,专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整合、利用好区域法律资源,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可以发挥其长期从事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优势,积极引导、鼓励、支持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探索新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提高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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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识培训力度,寻求专家咨询支持,提高操作实践水平。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等方式,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艺术和工作水平。对人民调解员实行持证调解、分类管理,培育发展后备力量。

  思考之三: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调解工作新格局。

  为进一步发挥职业化、专业化人民调解效能,必须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衔接,形成综合优势,强化人民调解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并鼓励人民调解组织在法院的建议或委托之下,参与诉前等各阶段的纠纷调解,推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如在基层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窗口”,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效地支持诉讼活动。

  ――依托综治平台,推进部门联动联调。以基层综治中心,为联合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综治矛盾排摸、工作例会、联动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机制,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新时期,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任重道远,意义重大,只有加强人民调解专职化、专业化建设,人民调解在改革发展中才能永葆青春活力,从而为增强社会自我调控功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篇四: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临着多方面、多层次、多种类的矛盾叠加现状,多元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重点,深入研究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调查发现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瓶颈困难、探索人民调解创新发展的思路,既是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

  早在2007年,文登法院就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各乡镇(办)和部分居委会设立了民间调解组织,在法院的指导下及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2011年8月,文登法院与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至此,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网络覆盖文登市。

  当前,文登法院在总结经验基础上,联合司法行政部门扩大对接机制覆盖面,逐步由法庭驻地镇拓展到辖区所有镇,在全市17个镇、街道办事处全面推行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调对接”制度。截至11月,文登法院新收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了24%。

  下面,仅以我院葛家法庭为例,将我院几年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以及对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予以梳理,以期抛砖引玉。

  一、葛家法庭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

  葛家法庭辖区现有葛家镇、米山镇、界石镇,共178个行政村,现已设立三个镇级人民调解机构,178个村级人民

  调解机构,实现辖区镇级、村级人民调解机构的全覆盖。另外,在纠纷多发的三个镇派出所及部分涉案较多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室,力求使人民调解早介入,以达到纠纷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

  (二)工作机制

  1、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在工作中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

  对人民调解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审理;通过旁观现场开庭、巡回法庭对农村中普遍的集中的矛盾的处理进行现场培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并上报院办汇总;收集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学习借鉴;根据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以帮助所联系部门或村委会查找涉法及规章方面的漏洞。同时按照规定统一人民调解的操作流程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统一文书格式,推广使用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通过各方共同努力,2010年葛家司法所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

  2、建立对口联络制度。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米山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界石镇及所辖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米山镇及界石镇派出所建立联络负责制;指定一名法官负责与葛家镇、米山镇及界石镇已建立人民调解室的企业建立联络负责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增强了法官指导人民调解的责任心,也极大的提高了人民调解的效率。

  3、确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责任人工作职责。主要有:(1)侧重于通过办案,在业务上指导监督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2)主动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帮助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3)检查调解组织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看有无调解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政策的做法;(4)对于违反政策、法律而调解成立的协议,要及时纠正,并用其警示调解人员,预防类似情况发生;(5)检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文书的要求,如有无遗漏协议条款等。(6)检查调解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遗漏当事人主要陈述或主要观点。(7)定期参加调解工作例会,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及时讨论解决调解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4、建立健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严格按照司法确认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调解程序以及是否自愿、合法进行审查,合格的,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于,依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司法效力。

  5、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及行政调解的“三调对接”机制。各机构之间经常性地通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对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对接工作运转流畅。定期召开会议,对一个时期内较为突出的矛盾共同进行分析,研究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规律,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

  6、建立考核和奖励机制。将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完成任务情况将纳入每位法官的责任庭岗位目标考核范围,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法官进行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二、人民调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人民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政策、法律素质不高,调解方法老套,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专职人民调解员奇缺。调解员基本都是兼职,难以专心从事调解工作。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亟待巩固

  由于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保障措施不能完全到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遭受较大冲击,呈逐年萎缩趋势。虽然辖区成立了镇级及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覆盖,但一些村为精简干部,村委会只设一名调解委员,各村民小组不设人民调解员,人员稀少,人民调解组织流于形式;有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不规范,有名无实,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存在“网烂、人散、工作没人干”的现象。

  (三)人民调解的纠纷总量不高,作用发挥不充分

  调解员中绝大部分人员为兼职,挂名不干活,并不承担具体的调解工作。同时,乡镇办调解纠纷多为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往往多人共同处理一件纠纷,反映在调解总量上成效不高民,人民调解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四)人民调解理论研究严重滞后

  作为我国调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调解制度,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其发展方向、发展原则、组织结构、社会治理模式等最基本的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认可,人民调解停留在各地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并且在寻求变革中不断被其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所吸引、所同化,如人民调解仿司法化倾向抬头,行政化日趋严重,与行政调解的区别不断缩小,群众自治性逐渐衰减,其自身特质坚守困难。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院指导有心无力。

  在法院因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出而自顾不暇的情况下,对调解组织进行指导的工作量占法院总体工作量的比例偏低。

  (二)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大多由村委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从事,由于经费保障制度尚未完全构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往往面对办案经费极其紧张的局面,根本无力承担开展指导工作必需的差旅费、培训费、法律资料费,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指导工作的开展,这些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没有专项调解经费也不利于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基层调解力量薄弱

  司法所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高低。现阶段由于司法所数量有限、辖区范围广泛、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编制紧缺、考核激励机制缺失,这些都造成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乏力,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优势的发挥。

  (四)人民调解与社会发展脱轨

  长久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直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行政命令、行政干预过多,群众自治的治理结构还没有完全形成,而行政支持不足,造成社会有需要、工作很重要、政府有要求、效果不理想、上下两张皮的现象。

  三、对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各类矛盾的突显时期,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增多,涉法涉诉上访频繁,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现象。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成本低廉、就近就便、快捷灵活、标本兼治的特点和优势,是解决经济发展中各类矛盾最有效的工具,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的“第一道防线”。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总结自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大定义的认识,进一步坚定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信心。

  (二)加强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

  组织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开展对人民调解的调查研究,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法学、社会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一方面巩固20余年人民调解工作成果,把切实可行的人民调解制度升华为法律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探讨研究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应当坚守的原则,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准确界定人民调解的概念,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跟上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符合政治体制改革后新的社会治理结构的要求。

  (三)坚持与人民调解员定期联络沟通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要以人民法庭的巡回办案点为依托,与辖区内镇、村两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通过选择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组织观摩开庭等方式指导人民调解员进行案件调解,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审查,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予以纠正。

  (2)要定期召集人民调解员到巡回办案点,召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例会。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起研讨民事调解的理论,总结实践经验,点对点就人民调解员个案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予以解答,通过面对面的形式,总结经验教训,查找不足,制定改进措施,互相促进调解水平的提高。

  (四)以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为契机,强化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

  (1)应当坚持把进村入户巡回审判与实践指导人民调解相结合

  在巡回办案过程中,法官应有意识地挑选辖区农村具有常见性、代表性的案件,例如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等常见民事纠纷案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到庭参加旁听,现场学习法官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提高实践能力。此外,要进一步完善远程签章、巡回立案、预约办案、休息日办案等便民诉讼措施,以巡回办案点为依托,继续深化和推行巡回审判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组建巡回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克服交通不便等艰苦条件,深入到边远山区,进村入户,就地办案,上门立案,预约审理,把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诉讼便利灵活结合起来。

  (2)要做到指导工作制度化

  要求巡回办案的法官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到所联系镇、乡的司法所指导工作,每季度至少旁听一次镇、乡的专职调解员的调解观摩活动,每半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县镇、乡的专职调解员集中参加典型案件的开庭旁听,每年在司法局组织的全县各镇、乡专职调解员集中培训时安排一堂专题讲座。通过上述途径,有效地促进了人民调解员调解水平的提高。也提高了法官做好指导工作的能动性,确保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3)建立案件的汇报、通报制度

  一是定期向辖区部门汇报工作,征求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对法院各项工作包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法院党组领导可以利用每年的两会期间,就本院所办理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存在不稳定因素的当事人,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人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通报,使党委、政府、人大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增强预警机制和协作能力,共同努力,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设立专项案件通报制度,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员所调结的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庭,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调解协议、请求撤消调解协议以及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向先前调解该案的人民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员通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或人民调解员做进一步的工作,促进案件的调解结案。

  (4)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要积极围绕审判工作,坚持联合辖区的政府部门、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法制宣传,在辖区的中小学、社区、村委会、厂场建立法制宣传联系点,定期到联系点开展上法制课、出版法制宣传专栏、开模拟法庭、举办专题讲座等维权活动,通过就案讲法、开展法律咨询、发放法制宣传资料等,多形式、多途径宣传法律,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逐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

  (五)积极介入人民调解员的选拔,确保选人的“高质量”

  人民调解员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使命,只有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人民调解工作。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触角不断延伸,调解民间纠纷的难度和要求越来越高,人民调解员应当适应发展变化,掌握一定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更合理、更合法地化解矛盾纠纷。而由于人民法院肩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任,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拔上可以适当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些意见和建议。

  人民法院要在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现状作一个全面的调查了解后,将结果向当地党委政府反馈并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并反映,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调整和整合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选调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人品好,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各级人民组织的调解员。

  (六)积极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规范化、正式化

  一是通过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沟通,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在各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专门设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切实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调解场所的困难和不便,实现调解方式由流动性调解变为流动性与固定性调解相结合的转变。

  二是要与当地党委政府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重要性,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将人民调解组织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人民调解组织经费落实,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走向正常化。

  三是利用人民法庭的资源优势,落实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化。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力量,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备专门人员,保障人民的调解工作能正常开展,建立人民法庭——各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全方位的民间纠纷信息网络。人民法庭要完善与各级调解委员会的联系,建立情报互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存在和潜在的民间纠纷,研究工作对策,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效率。

  (七)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中,要严格把握完善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是以监督的形式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指导,目的在于将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改进工作,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调解质量。因此,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撤销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情况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通报,对人民调解结果不正确、不合法的案件,不能以通过司法程序纠正而了事,人民法院要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生效的法律文书转达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且及时向人民调解员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具体的改进措施,使人民调解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正确地调处民间纠纷。

  (八)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要注意把握尺度

  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中,人民法院要充分意识到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是业务上的指导,不是领导。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是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能代替或变相代替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绝不能直接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在调解的案件发表具体的处理意见,只能是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正确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产生误解,影响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总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要纠正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错误思想,把握好法院与辖区内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关系,把握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中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共同构筑好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道线。

  (单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

篇五: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长期以来,被称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其快捷、简便的手段,在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缴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遇到了不少难以解决的新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高度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作些探讨。

  一、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间纠纷的类型不断增多,纠纷的数量逐年上升,纠纷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伴随着这些越来越复杂的民间纠纷的发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人不愿作证,证据难取得,纠纷事实难查清

  当今社会,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多数人不愿得罪人,怕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占据很多人的头脑。为了避免得罪人,避免惹麻烦,避免被他人报复,如今敢于仗义直言、出面作证的人越来越少了。对于调解组织的调查询问,多数证人不支持,不配合,采取回避的态度,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又不能强制证人作证,所以基层调解组织很难取得相关证据,纠纷事实很难查清楚。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的“参谋”多,意见难统一,调解难达成协议

  以前调解民间纠纷时,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大多怕得罪干部(特别是怕得罪政法干部),而不愿意介入纠纷的调解。如今基层干部身上的神秘色彩消失了,政法干部的权威下降了,老百姓的胆量变大了,一旦发生了纠纷,纠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为了显示亲情友情而从四面八方赶来助威,赶来为当事人出谋献策。由于“参谋”们的观点不一样,想法不一样,所以其意见就很难统一,这样反而让纠纷当事人左右为难,对调解意见很难表态,因而调解工作就很难达成协议。

  (三)部分懂法律、见识广、有知识的纠纷当事人得理不让人,思想工作难做通

  自由开放的社会环境,使普通百姓在打工潮的大流动中增长了见识,增加了胆略,加上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所以现在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要求调解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调解处理,而且只要自己有一点道理,就不愿做半点让步。并且现在的纠纷当事人把面子看得很重要,大多数纠纷当事人认为谁先让步就是谁输了,谁丢了面子,所以,多数纠纷当事人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坚持到底不让步;为了面子,在纠纷调解中无理也要把水搅浑。而实际调解工作中,很多纠纷必须有人让步才能调解成功,如最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赔就是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或数十万元,如果遇到赔偿责任人家庭特别困难,而赔偿权力人又不肯让步,调解工作就很难成功。

  (四)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差,当事人事后翻悔或拒不履行协议时,调解组织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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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建立在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基础上的一项社会制度,所以,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具有“民间性”的特点,它不具有“强制性”。

  人民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自愿”,通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虽然《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可是,一旦当事人事后反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调解组织就无可奈何了。

  (五)基层人民调解员接受培训少,专业知识缺乏,调解效果差、效率低

  《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然而,由于经费紧张,很少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不仅如此,现在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是由基层政法主任兼任,并且多数政法主任是由年轻人担任,由于基层干部的工资低,待遇差,费用报销难,不少年轻的调解员任职时间不长就外出打工挣高工资去了,所以,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变动十分频繁,这就造成了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专业知识缺乏,工作能力难提高。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少基层人民调解员不会做调解笔录,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有些调解员在调解时说不了几句专业话就“卡壳”了,有些人民调解员经常被能说会道的当事人驳得哑口无言,所以调解效果差、调解效率低。

  二、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牢固守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围绕党和国家

  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难点与对策的工作大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1,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环境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高度重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还要把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还要切实解决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排忧解难,要及时为他们解决办公经费,真正落实他们的工作补贴,要让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放下思想包袱,心情舒畅地全力以赴地投身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2,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托乡镇司法所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要通过长期多次的业务培训,来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员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促进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3、建立民间纠纷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

  基层人民政府应拿出专门经费,对重大疑难纠纷证人的误工费、交通费及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同时还应对重大疑难纠纷的重要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消除证人作证“吃亏不讨好”的现象,以此来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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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从法律的层面有效地解决了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不高的难题。然而,目前各地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宣传还不够,基层干部和群众很少有人知道这个可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避免再次发生纠纷的有效途径。所以,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刊等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措施,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法》虽然对人民调解组织应遵循的原则,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和条件,以及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人民调解制度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基层人民调解员在实际调解工作中很难操作,所以,司法部或省司法厅应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以往的各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后予以公布,作为对《人民调解法》的补充,如对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代表人数应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参加调解的人员过多过杂而影响调解效果的情况发生。再如应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时必须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必须建立调解档案,以避免事后当事人翻悔或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调解组织无任何文字依据而无法做相应的工作。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有了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组织就能够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就能够更快地迈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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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难

  

  浅析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及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当前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使乡镇民间纠纷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现结合我乡实际,谈谈新形势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困境与对策:

  一、新形势下我乡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从目前发生的纠纷看,我乡纠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主要原因是受到利益的驱使,不遵守、不尊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约定成俗的习惯,往往为自己的利益忽视了法律的存在,私心较重,加上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遇事不考虑后果,行为简单粗暴,言语过激,从而发生矛盾纠纷。我乡的矛盾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传统农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呈下降趋势,而山林土、劳动经营、宅基地等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特别是农村林权改革后,林地边界纠纷日益凸显。

  二是纠纷影响范围扩大,人数增多。农村常发性纠纷发生的主体一般较为单一,但由于宗族观念、家族义气等观念影响,一起纠纷往往变成家族与家族之间甚至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纠纷。

  三是个别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偏激。受教育水平普遍低下以及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个别纠纷当事人语言和行为偏激,不配合调解工作,遇到一点事就诉求法律诉讼或者或曝光媒体或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二、新形势下我乡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调解组织队伍难以应对新形势基层调解工作

  第一、调解组织人员力量不足。目前我乡在册调委会18个,其中村调委会17个,乡调委会1个,从人员组成上来看,村级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各村书记、主任、综治协管员为主体,名义上由3至4名委员组成,但实际上从事日常调解工作的只有1至2人,而且这些调解员全都是兼职,除了担任调解工作外,还身兼综治、计生等数职。乡级调委会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政府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而且专职调解员往往兼任其他工作,无法专职。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

  第二、调解人员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良莠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普遍存在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工作经验不足等特点。我乡目前在册调解员(含兼职)合计99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凭仅占4%,其他均为高中或者初中以下学历。村级调委会一般聘任热心公众事务,具有威望的老者担任调解员,他们往往有调解的经验,但年龄老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让他们面对新形势农村纠纷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目前乡镇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常以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为核心,相对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专业毕业和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较少;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群众对此项工作的参与和信任。

  第三、调委会成员更替频繁。由于调委会成员一般由政府、村书

  记、主任兼职,政府换届选举或者相关人事变动导致调委会人员更换频繁,队伍建设不稳定,有的村调委会更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出现民间纠纷或遇到突发事件,无人敢管,没人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事态扩大恶化,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

  (二)、调解程序和制度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工作发展需要。

  第一、调解重“情”与“理”,调解效果不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目前基层各级调解组织的调解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在解决纠纷时适用和依赖大量依据公共道德、习俗、情理等社会规范,难以运用法律与政策,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

  第二、调解结果重口头协议,难以发挥法律效力。随着《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人民调解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但是乡村级调解员受到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缺乏的制约,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在适用法律、责任认定、赔偿金额计算等方面不够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对其作性质认定时,难以认定其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的效用难以发挥。

  第三、调解程序不规范,影响调解权威性。村级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往往满足于当时解决矛盾纠纷,不注重立案、告知、调查、调解、回访等一整套人民调解程序的严格执行,往往矛盾解决之后没

  有留下片纸只字,或仅有调解协议而无相关的调查笔录和调解笔录,一旦矛盾有所反复则容易造成被动局面,直接影响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度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

  (三)、调解经费缺乏保障,制约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经费保障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我乡“一案定补”、人民调解专项补助经费均未兑现,村级组织经费靠财政转移支付,加之村调解员多由村干部兼任,而调委会本身没有经费,调解纠纷又不允许收费,调解办公经费难以支付,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制约着调解质量的提高。

  三、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探讨

  (一)、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第一、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入手,不断加强队伍人员配备。乡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调解工作队伍的领导,针对新形势下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增多的实际,努力把既有较高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又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一定调解技巧方法的人员调整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家组成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打造了一支适应“大调解”工作体系、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第二、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

  的素质,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提高整个调解员队伍的素质。

  第三、典型引路为助力,不断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实力。我乡今年已成功化解珠建村陈、黄两家建房纠纷,并整理了《旧仇新怨引纠纷

  百次调解化干戈》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不断建立健全调解考核奖励制度,开展对先进人民调解组织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选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

  (二)、健全调解程序和制度,提升调解规范化水平。

  第一、完善调解制度,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各级调委会建立和完善防范纠纷制度和机制,建立目标管理,规范调解行为,依章办事,提高调解工作效果。一是落实每月定期排查制度,村调委会每月向司法所及时汇报发生民间纠纷事件,调解纠纷情况,每半年根据报表情况对纠纷全面分析,摸查重点工作对象,了解症结原因,对症下药地采取措施防范纠纷发生,掌握调解主动权。二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土地承包、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第二、健全培训制度,不断夯实基层基础建设。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明确人民调解规章、工作流程、处理时限;采取以会代训和走出去学、请进来教、观摩庭

  审等形式,在常用法律知识、调解协议书规范化制作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技能。

  第三、规范调解程序,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各级调委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则的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可探索性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小组,在调解复杂疑难案件时,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三、落实人民调解经费,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把人民调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支出,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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