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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办办法】莲花县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9 18:32:02 来源:网友投稿

莲花县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编办办法】莲花县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编办办法】莲花县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莲花县县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指县本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第三条县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县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目录》管理遵循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原则。

第五条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为《目录》的管理机构,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目录》的编制、调整、更新等工作。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审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县编委办负责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职责审查工作,并结合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县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工作,加强审批事项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审批流程。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明确事项名称和编码、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期限等内容。

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明确前置审批机关。

第七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法律法规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未明确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得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

()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中上级人民政府已经取消的;

()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额度和指标限制或者涉

及公共资源配置、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事项,可以利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专营权转让、租赁、承包等市场机制和其他方式进行管理的;

()行政机关通过制定标准、质量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管理方式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

()其他应当予以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分级管理的事项中上级人民政府已经调整权限的;

()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可以由一个部门承担,或者同一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和要求相近可以有效整合的;

()因行政体制和机构改革,实施机关发生变动的;

()其他应当予以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机关因机构改革予以撤销、合并或分设的,改革方案中明确承担相应职能的机关应当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被废止或者修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依法新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自动纳入《目录》,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将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承接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将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机关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增加、取消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书面申请。

实施机关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的书面申请由县审改办负责受理。

第十一条实施机关拟调整或者变更《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向县审改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审改办受理。县审改办受理申请后应当会同公共政务、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审查,认为依据不足或者无可行性的,由县审改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说明理由;拟同意增加、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变更实施机关的,提交县审改小组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以标准化格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以下简称标准化内容);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审批环节、步骤等拆分实施。

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对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强化后续监督管理的,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但不得变相实施。

第十三条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审改办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对外公布《目录》。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目录》后可以不予公开。

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将《目录》在县行政审批网公示。

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和部门网站对外公开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标准化内容。

第十四条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县审改办应当会同公共政务、机构编制、法制等部门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审改办应当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变更等情况对《目录》进行更新,并及时反馈给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和有关实施机关。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应当在行政审批网及时调整更新;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窗口和部门网站及时更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目录》管理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等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投诉、举报。

县审改办、县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实施机关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审改办应当会同县效能投诉中心、县公共政务管理局等部门对实施机关的《目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目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县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实施机关应当配合县审改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1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以及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效能的措施向县审改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由县审改办负责受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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