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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19 12:32:02 来源:网友投稿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自2014年3月份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不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工商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范文推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43月份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不断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措施,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探索信用监管新模式。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的规定,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取得行政许可、备案、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可以选择通过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已经建立行业信息公示系统的,要实现行业信息系统与江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最终实现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接,为国家法人库提供有效数据支撑。20159月底前,在全省搭建统一平台,全面推广“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模式,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守信行为的激励,通过数据资源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现“守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处处受限”,提升信用监管水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全省信用监管一张网。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省法院、各行政执法部门、省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

二、推广“三证合一”改革,促进行政效能整体提升。 在总结试点市、县“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经验基础上,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一照三号”登记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积极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前期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率先实施,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的有效运用。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信息中心等)

三、加强前置改后置审批工作,厘清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要创新审批方式,通过网上审批流程再造,优化申报条件,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落实。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颁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许可审批部门负责许可事项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被依法注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上述无证无照的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是负责审批发证的政府部门,都要制订后续监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形成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长效机制。强化证照管理的有效衔接,建立部门监管的信息通报机制,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发照信息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取得相应许可而未取得的,应当向相关审批部门通报信息;许可审批部门接到信息后及时辅导市场主体办理许可证,纳入监管和实时跟踪范围。许可审批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许可证、对未办理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进行查处等情况,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信息。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推动由“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避免因审批服务和监管缺位而出现未经许可审批擅自经营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牵头单位: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参与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

四、推动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 加快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建设,省级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抓紧延伸到市县区,使用自有审批系统的部门要与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对接,实现省、市、县()三级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即时电子监察,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各相关政府部门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及时认领市场主体发证照信息,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超出本部门行政审批范畴的审批事项应及时转办分流。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省工商局、各市(县、区)政府等)

五、加大年报工作力度,强化市场主体公开信息义务。 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主体报送年报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各级政府要通过在办证大厅提供必要的现场上网设备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公开信息提供方便。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加单位:各市(县、区)政府,各相关政府部门)

六、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积极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努力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组织对历年累积的名存实亡未被注销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进行清理,确保相关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予以监管。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许可审批部门取缔或吊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市场主体,应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相关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七、建立网上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完善执法监督。 以便民、利民、勤政、高效为宗旨,依托信息化手段和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坚持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打造“阳光执法”。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使用,实现案件上网操作,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完善改造现有行政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统一执法标准,并与江西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接,实现执法资源共享;未建立执法案件管理系统的,必须使用江西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的网上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要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参与单位:相关政府部门)

八、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基层执法新模式。 落实案件调查、审核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自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探索执法办案示范模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基层办案质量和效率,避免或减少行政复议诉讼。要转变执法理念,在严格规范执法的原则下,大力推行人性化执法举措,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参与单位:相关政府部门)

九、强化消费维权责任,整合消费投诉举报渠道。 各级消费维权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落实消费投诉举报调处职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提高消费投诉举报调处效率。推进整合设区市的工商12315、质监12365、药监12331等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设消费投诉、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效能的统一举报投诉平台,逐步实现一号接听、集中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的高效便民维权机制。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与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创业创新。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我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名录,通过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解决融资难等问题,促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办证窗口设立自助窗口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便利服务。建设“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归集梳理税务、金融、人保、教育等部门创业政策,对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创业咨询服务,提高小微企业活跃度。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解决互联网企业等服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问题,试行电子商务秘书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日常办公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商务秘书服务。各设区市要在出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梳理出台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对《禁设清单》外的区域,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未禁止皆可为”的原则,由市场主体提供合法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与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十一、加大数据开发运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数据开放制度,按照“开放是常规,不开放是例外”的原则,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实现重点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建立数据共享与交互统一平台。建立大数据分析中心,对数据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定期向社会发布数据分析报告。通过信息公开和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发挥大数据在市场监管、经济形势分析和预测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参与单位:各相关政府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体制,切实做到经费保障,实现罚缴分离。各县(市、区)要加快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整合,健全基层市场监管体系,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级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机构改革期间工作统筹安排,切实维护干部队伍稳定、市场秩序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研究出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方案,加强协调督促,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市、区)政府、省编办,参与单位: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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