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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全文完整)

时间:2023-06-17 15:00:07 来源:网友投稿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全文完整)



镇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

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牧渔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1号)和《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白政办发〔201616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把该放的权力放开到位。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权责一致。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效衔接、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市场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协同推进。建立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形成联动响应、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信用约束。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服务水平,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推动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社会共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扩大社会公众监督,促进行业自治自律,实现社会协同治理。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快推进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部门要全面梳理市场执法检查事项,摸清底数,建立执法检查项目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市场执法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地、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各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县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县场主体名录库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实际变化动态调整。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或调整后,须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保真实、全面、合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应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求,结合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探索开展联合抽查。

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根据市场执法检查项目清单,确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实施主体、参与单位等,按照 “双随机 ”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县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抽查结果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50号)要求,明确职责,突出重点为,全面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监管。

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市场主体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管,并依法查处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以及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等行为。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 ”的原则,对须经本部门许可审批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包括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须经许可的经营活动,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的行为。对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一市场主体经营项目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明确部门级别管辖权限。

对于从事许可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该许可审批权限和监管权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可审批权限但未明确监管权限的,原则上按照属地监管的办法,由相对应的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管,需要撤销、吊销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应及时告知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对无须许可审批的行业,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主管行业履行监管职责。同一市场主体从事多个经营项目,涉及不同行业主管部门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建立后续监管责任清单。

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 “三定”方案,制定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责任清单,逐一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清单中未列明的市场主体经营事项,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按照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的原则进行监管。如因政府部门机构撤并、职能划转而发生监管职能变化,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县编办牵头负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五)制定后续监管实施办法。

各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后续监管责任清单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确保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县政府相关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应以本部门文件印发,并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不能管理和查处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政府指定管辖。发现市场主体有多种违法行为,涉及两级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首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或共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

各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 “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611号)要求,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

(一)抓紧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已经完成,并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网。该系统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数据大集中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该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企业应通过该系统及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和依法应当公示的即时信息,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并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共享。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并将信息归集到相应的企业名下,依法统一予以公示。省工商局将为各部门逐一建立授权用户,用于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公示工作主管领导、牵头科室、联络员信息,获得省工商局授权后接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

按照“谁登记(谁审批、谁处罚)、谁公示、谁负责 ”的原则,各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公示及时准确,信息查询高效便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负责公示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各部门应在上述信息产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并对本部门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和规程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证照联动监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信息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各部门查询;各级许可审批部门每月应至少登录1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对须经本部门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企业开展后续监管。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法对企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自处理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强化信用约束

(一)建立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提高信用监管效能,逐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托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登记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促进社会协同共治

(一)畅通社会公众投诉渠道。

探索整合优化各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功能,逐步建成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确保公众拨打一个电话实现“有诉必应”,有效扩大社会监督,推动市场监管到位。(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县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化服务。

探索市场监管服务社会化,支持向社会力量购买必要的专业服务。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在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保理等业务,为社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县财政局、司法局、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衔接。

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对市场主体间产生的民事纠纷,建立以司法救济为主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让违法者承担民事责任实现主体自律。通过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途径,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主体自身权益,保证市场退出机制切实发挥作用。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组织实施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统筹谋划、协调和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及时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监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

要将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及年度考核体系,定期组织对各相关部门落实任务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督查考核,对市场监管效能进行评估,落实行政问责机制,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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