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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邯郸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协作区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6-16 20:56:01 来源:网友投稿

邯郸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协作区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工作能力和水平,创新监管工作机制,保证监管工作质效,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办事处工作职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办法】邯郸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协作区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银行办法】邯郸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协作区工作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邯郸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

协作区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工作能力和水平,创新监管工作机制,保证监管工作质效,维护县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办事处工作职责》、《邯郸银监分局关于完善县(市)监管办事处组织架构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监管工作实际,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针对县(市)监管办事处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充分发挥邻县区域合作优势,按照“以点带面、点面结合、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要求,本着适时集中人员、汇聚监管合力的原则开展区域协作,就近整合各县(市)监管办事处力量,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银行业监管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条 组织领导。成立由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景跃任组长,其他分局领导为成员的协作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协作区相关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协作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指导建立党政工团组织;审批各协作区立项的重大工作项目等。

第三条 协作区划分。按照就近协作、优势互补、有利工作的原则,全辖14个县(市)监管办事处划分为四个协作区,即邱县、曲周、鸡泽、永年为协作一区;馆陶、大名、魏县、广平为协作二区;临漳、成安、磁县、肥乡为协作三区;武安、涉县为协作四区。

第四条 协作区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单个监管办事处承担不了的日常重大监管工作,主要包括:上级组织的大型现场检查工作;协作区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报分局批准后,自行拟定现场检查项目;协作区案件防控工作;重大调研课题联合调研工作;重大监管问题集体讨论与研究;协作区域监管形势分析;监管办事处人员休假或人员不足时的日常工作协作;协作区域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党政工团工作等。

第五条 每个协作区设立协作组长一名,由各监管办事处主任轮流担任,轮值期限一年。协作组长为协作区开展工作的总召集人,负责协调本协作区办事处的人员、事务、资源等,协作区各项工作任务由协作组长商各监管办事处主任并报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协作区其他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协作组长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协作方式。协作区是一个工作互助的非法定组织,各县(市)监管办事处法定职责仍以属地监管为主,协作区为辅,确需协作区开展工作时,或由分局统一安排布置,或经协作组长报经分局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建立包干联系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挂钩联系制度,各局领导要按照分管工作和联系单位,分片包干负责,各包联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包联领导对所负责区域工作和监管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管理。王景跃局长对四个协作区负总责;高中田副局长联系协作二区;李志刚副局长联系协作三区;李涛纪委书记联系协作一区;郝现军副调研员联系协作四区。分局将视情况,对包联领导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协作区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协作区全体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区域经济金融形势。协作区联席会及临时性会议地点可轮流安排。

第九条 各协作区自行组织的重点工作通过签报形式报分管领导和包联领导批准;分局各科室需要协作区配合、办理的工作,经签报批准后,组织实施;分局科室对各协作区专项工作可进行指导和督促。

第十条 协作区经费。报分局立项的协作区重大工作项目可向分局申请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协作区组织建设。建立基层党支部,设立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由协作区全体党员选举产生,负责本支部的党务工作,同时,党支部要坚持集中学习制度和“三会一课”。

第十二条 工作要求。协作区接受分局党委领导,在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全局性工作受分局各科室指导和监督;各监管办事处主任轮值协作组长时,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效协调工作事宜;协作区各监管办事处人员要积极做好协作区工作。

第十三条  工作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以各监管办事处为单位进行考核,以协作区整体工作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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