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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制度】市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6 11: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文化类(一)对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的监督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下简称实施部门)的监督和纠错。一、监督检查对象遵化市行使文化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部门。二、监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制度】市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工商制度】市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文化类

(一)对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的监督

市文广新局要加强对文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部门(下简称实施部门)的监督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遵化市行使文化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文广新局对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法定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文广新局对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市文广新局对实施部门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文广新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

市文广新局对实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结果作为实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的内容。

五、监督检查措施

市文广新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实施部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广新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文广新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文广新局和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实施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市文广新局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实施部门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文广新局主要负责对本市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职能科室、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部门检查纠正,受查部门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二)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六)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

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作为全市文广新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市文广新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市文广新局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文化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年检。每年年检一次。

(三)换证(三年一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需换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规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要求上报年检、换证材料,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二)年检、换证

1.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4.将审核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一)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5000元以下罚款。

(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5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演出经纪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的演出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情况。

(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二)换证(两年一次)。演出经纪机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换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的营业性演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的,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二)要求演出经纪机构上报换证材料,开展换证(两年一次),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重新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二)换证(两年一次)

1.获证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报换证申请表及相关换证材料;

2.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4.将审核换证的相关材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规经营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一)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演出活动是否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审核演出活动是否手续齐全。

(二)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发现违规的,责令改正,

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三)演出活动结束后,演出举办单位将演出活动情况报审批单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在场所检查记录本签名,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

(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演出活动现场监管;

(二)通过执法取证设备,对演出活动进行全程监控;

(三)发现违规行为,现场及时制止;

(四)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违规情况的,应责令改正,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一)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禁止内容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禁止内容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规定报告的,由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营业性演出以假唱欺骗观众等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河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评定命名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1.园区是否有具体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园区建设是否符合我省规划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并在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多个方面是否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3.园区是否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并具有适应行业特点、比效完备的配套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4.园区的开发和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区域管理委员会,或是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完善。

5.园区是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6.园区建筑规模是否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且经核定确认已被文化企业使用的建筑面积超过50%5000平方米。园区内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所列文化产业门类的文化企业应在10家以上(含),并占全部入驻单位总数的60%以上(含)。其他企业应为文化产业相关产业链延伸行业和配套服务企业。文化产业企业的年收入应占到园区总收入的60%以上(含)。

(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是否有影响力,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2.企业发展是否符合国家文化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要求,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是否体现河北特色,是否打造河北文化品牌。

3.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是否能够面向市场,面向群众,实现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显著,二者协调统一。

4.是否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有一支坚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和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企业保持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材料报送:示范基地(园区)每年向省文化厅和市文广新局上报年度发展情况;

(二)现场巡检:对示范基地(园区)建设发展实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开展示巡检工作。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示范基地(园区)进行指导和开展考核;

(二)组织示范基地(园区)相互观摩交流,开展基地(园区)管理人员培训;

(三)示范园区所在地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示范基地(园区)开展年度自查,上报年度经营发展情况和绩效数据;

(二)依照示范基地(园区)书面自查材料提出意见,制定巡检方案;

(三)根据基地(园区)年度总结和现场巡检情况,进行梳理汇总。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相关规定的示范基地予以撤销称号处理,对示范园区的考核两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分通过、限期(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和撤销命名三种;

(二)对经营业绩突出、示范效应显著的基地(园区)给予通报表彰。

体育类

(一)对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文广新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文广新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文广新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活动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健身气功的健康发展,规范健身气功活动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健身气功活动组织者、站点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消费者高度关注、安全隐患大的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文广新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文广新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文广新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设立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 规范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超过范围、权限;

2、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3、是否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4、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5、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面不少于2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群众高度关注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组织者或负责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

3、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文广新局开展体育法制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指派两名以上法制工作人员开展体育法制监督;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

3、听取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文广新局开展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文广新局行政许可科将行政审批信息按月通报;

2、文广新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发现被许可人存在超越许可事项内容规定的违法行为,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发现被检查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3、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广电事业类

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广播影视事项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分公司、转播台、广播电视站以及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及其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对市广播电视台、网络分公司播出内容进行日常监控。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3次。

(三)举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属我局管辖的,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保护类

(一)文物安全案件的查办

市文管所受市文广新局的委托行使本市辖区内文物执法权,配合省、唐山市文物执法部门对辖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进行查办。为搞好执法工作,特制定文物案件查办制度:

一、文物安全案件报告程序

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文广新局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二、重大文物安全案件的协办流程

配合省文物局执法督查处、唐山文化执法大队,对本市发生的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1)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2)对涉案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3)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其他作业的法人实体、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审批手续是否合法;

2.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巡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包括要求作业单位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对施工与审批文件进行核实,对文物保护和人员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关工程资料审核和现场工作环境查看;

3.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并限期改正;

4.发现存在破坏文物安全的,现场要求暂停施工,责令改正,经检查合格之后,同意复工;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作业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造成文物损坏严重甚至损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要求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做出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可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文物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标的物举办拍卖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年检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现场检查一般每个市不少于2家机构。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机构整改执行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实施现场监督,防止文物商店、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是否履行审批手续;

2.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

3.发现企业有违规经营活动的,将违规行为书面送工商行政管理局。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超范围擅自开展文物经营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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