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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13 09:48:01 来源:网友投稿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辽宁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辽宁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依据省环保局的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转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移出者”)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须向省中心或移出者所在地环保局提出申请,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六条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部门填写《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3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实行转移联单管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八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中有多类危险废物时,每一类别危险废物应填写一份联单。

第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中心负责印制,各市环保局到省中心领取联单。联单共分六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第六联,粉色。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环保局或省中心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第十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六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移出者,联单第一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保局,联单第六联由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十日内报送省中心;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接受单位在验收时,发现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或成份与联单填写不相符的,可以拒运或拒收,并应立即书面报告省中心。接受单位拒收由运输单位送交的危险废物,应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各市环保局应该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将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辽宁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表》,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省中心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六条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设施及容器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或标识;

(二)危险废物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贮存的包装要求;

(三)核对运输单位及收运人员的证件、手续。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工具应符合危险废物运输技术规范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防护设备;

(二)装运危险废物时,应检查其包装及所附标签、标识,并按照危险废物装运的技术规范要求装载;

(三)应将承运的危险废物按照合同要求运达接受单位,不得擅自转运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倾倒。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危险废物,必须与危险废物移出者签订合同;

(二)在接受过程中,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及标签、标识应进行重新包装、粘贴;

(三)按规定要求做好接受记录。

第二十条从我省向其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将转移计划报省环保局,在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转移联单。

从其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我省的,须经省环保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市环保局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省、市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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