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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时间:2023-06-11 15:08:01 来源:网友投稿

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肥西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完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皖政办〔201349号)、《合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合政办〔201410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肥政〔2014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园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县水务局会同县发改、经委、农委、建设、财政、国土、畜水、环保、审计、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建立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水务局牵头,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部署考核工作,初步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报告等,并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目标和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贯彻落实《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情况;建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责任制情况;突发水资源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立情况;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情况;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情况;建立和落实水库、河流水环境保护巡查制度落实情况;《肥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肥西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肥西县水库水资源长效保护利用方案》及河长制等水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和期末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未完成县级及以上水生态建设与水利“民生工程”项目年度工作任务的;

(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未完成县级及以上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和期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考核中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的;

(二)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受到行政问责的;

(三)因水污染或水生态破坏受到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未完成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控制指标任务的;

(五)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水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九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本辖区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1月底前报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每年122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县政府,同时抄送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110日前,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园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15日前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县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进行,按上述(三)年度考核办法和时间节点,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地区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本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乡镇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本级工作经费,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际,明确目标,落实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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