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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意见】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全文)

时间:2023-05-31 17:4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要求,积极推进《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意见】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科技意见】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意见(全文)



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全会要求,积极推进《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以下简称国发〔201428号文件)任务落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全社会尤其是广大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经省政府批准,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起草背景和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明确要求提高科研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包括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内的全面改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并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39月,改革试点实施范围从北京中关村扩大到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20148月国发〔201428号文件提出“研究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向东北地区推广,鼓励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方面探索试验。”201410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决定将在中关村开展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20141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在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自主创新试点政策。

我省作为科技大省,科教资源丰富,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对比较集中,集聚了一大批高层次科技人才,经过多年的努力,打下了良好的科研基础,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是我省科技成果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财政,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好这些问题,在用足用好国家创新政策的同时,不断完善我省的相关政策措施。尤其是国发〔201428号文件发布后,省领导对在我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试点政策多次作出批示,并组织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关村自主创新政策的研究,在反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并征求国家相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我省的《意见》。

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深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构建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就是要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进一步调动高校、科研机构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是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把一切有利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切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全社会创新活力、一切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因素调动起来,作为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着力点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包括七个部分内容,分别就改革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对科技成果的市场定价机制、改革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实施分红激励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权方面,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和备案要求,赋予了科技成果所有单位自由处置权。

在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方面,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留归处置单位自行安排。

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方面,规定了享受收益分配激励政策的人员范围、比例和相关程序。

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相关单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等人员,经批准,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和分红激励。

此外,还从一切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管理新模式,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落实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许可的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单位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等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三、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首先,将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也就是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其次,取消了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科技成果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处置一直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即经过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新政策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成果处置单位,并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四、对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有何具体规定

科技成果的定价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也是保护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由市场决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既能够真实反映科技成果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因此,《意见》规定单位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同时,为防止交易双方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问题,对要求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科技成果最终成交价格。此外,涉及科技成果评估的,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五、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按照现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单位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许可所取得的使用收入留给单位,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如转让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必须上缴国家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进一步调动单位的积极性,让单位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受益,并着眼科技成果转化对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改善民生的长远考虑,《意见》规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支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家财政。

六、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有哪些具体规定

现行政策法规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奖励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从转让该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也对成果转化奖励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奖励制度在部分单位没有得到完全落实,影响了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为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保障现行的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的落实,《意见》规定:一是单位的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要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以保障各方的利益,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二是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比例;三是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七、为落实科技成果转化中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在工资管理制度上做了哪些调整

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计划管理,单位用于科技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并作为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来核定。为避免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对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的挤占,影响单位落实奖励制度的积极性,《意见》规定:单位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八、在取消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行政审批后,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

在取消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行政审批后,如何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意见》建立了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意见》规定: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此外,《意见》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省(国)内使用,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九、《意见》对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意见》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规定了三点:一是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二是要规范和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是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

十、《意见》对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有哪些规定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是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原动力、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措施,对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意见》规定了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单位范围、人员类别、相关程序等,下一步省政府相关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省实施办法出台前,可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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