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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瓦房店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31 08:24:01 来源:网友投稿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15〕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瓦房店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瓦房店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

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政发〔20162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属地责任,行使网格化环境监管主体职能,会同环境监察人员对辖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开展普查;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十小”企业;开展日常巡查,防止已被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乡镇办、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网格对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开展摸底排查,会同经信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并组织编写总结,建立档案。

市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解释“十小”企业界定标准,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十小”企业。

市信访局:负责提前介入取缔“十小”企业善后工作,控制信访、群访、越级上访案件。

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工业园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661日至731日)

731日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要求,对我市区域内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完成企业相关信息登记。

(二)取缔阶段(201681日至1015日)

对排查结果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确定我市区域内“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名单,市政府下达关闭令,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取缔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1016日至1115日)

编写排查取缔“十小”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市政府将开展取缔“十小”企业工作专项督查,并迎接大连市政府督查验收,“十小”企业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监察局以及各乡镇办、经济区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栗世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市在“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查取缔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负责,全面排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组织不力、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开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结果于年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禁止引进“十小”污染水环境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立项批复“十小”污染水环境项目,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起“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立即报请市政府取缔一起,最终实现我市杜绝“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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