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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渭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30 16:00:08 来源:网友投稿

渭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暂行办法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4〕22号)和《陕西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陕商发〔2014〕101号)文件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渭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渭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全文)



渭城区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422号)和《陕西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办法》(陕商发〔2014101号)文件精神,助推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壮大,现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渭城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并在我区纳税,主营业务是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区财政每年列支1000万元作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渭城区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孵化基地并在渭城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区域性总部,半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企业,给予1年房租的奖励;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0亿元的企业,给予2年房租的奖励。

第四条  在渭城区新建电子商务园区或在不变更土地用途前提下将所属厂房、楼宇改造提升用于电子商务园区的运营主体或组织单位,厂房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楼宇建筑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且电子商务企业整体入驻率达到70%的,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主办主体5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奖励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条  全国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渭城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区域性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全国百强物流企业在渭城区设立全国性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区域性总部, 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渭城区设立总部或独立核算的区域性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正常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区内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取得《支付行业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5000万元,年度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对自建第三方支付交易平台且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达到300万元的企业,正常营业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由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企业,运行1年以上,且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按形成退税的出口总额(以海关退税联为准),以1美元出口补贴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如数据中心、呼叫中心、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一站式”代办服务系统等项目,建成且运营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社区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传统企业融合线上平台与线下实体,运用“电商+店商”模式,并以自建物流或第三方物流完成配送,开展社区电子商务,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500万元,且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线上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  凡在渭城区建设的社区快递“寄存e站”的,对投资企业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大学毕业生在渭城区利用电子商务创业,1年内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企业吸纳渭城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用人企业。

第十八条  区财政每年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一定比例,作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经费,用于支持行业协会、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已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区内其他文件的同类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根据当年资金总量和支持方向,由区商务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奖励资金审核及拨付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商务办公室、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奖励严格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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