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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政策意见(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30 09:32:01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期,受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的影响,我市家禽产品价格下跌、销量锐减,养殖农民遭受了巨大损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政策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畜牧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政策意见(仅供参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

稳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期,受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的影响,我市家禽产品价格下跌、销量锐减,养殖农民遭受了巨大损失。为稳定我市家禽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精神,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按照种禽分级管理要求,对全市现有祖代种禽再给予补贴,标准为10/套,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全市现有父母代种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时间为今年420日之前的),根据今年420日处于产蛋期的存栏种禽数,按每羽种禽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

对持有我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在今年49-30日期间孵出的苗禽,由县(区)政府制定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对家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给予经费补贴

对因H7N9禽流感检测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4]92号)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支持各县(区)对病死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扶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

与农户签订家禽收购合同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合同及时收购。今年41-30日,对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租赁冷库等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补助,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2013年,对全市家禽养殖户和养殖、加工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在项目上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支持

强化家禽规模养殖基地保护,引导规模养殖户理性应对市场变化,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健康养殖水平。在农业三新(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工程、高效设施农业、菜篮子基地等财政涉农项目上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给予优先扶持。对家禽养殖损失严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养殖户进行救济救助。

七、促进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销售

在严格检验检疫基础上,认真做好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销售工作,经检疫合格的产品,各地不得采取封锁措施。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对禽类交易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或开启。

八、加强金融保险支持

各县(区)政府要从今年的特殊情况出发,对参保养殖场、农户遭受的损失,及时协调政策性农业承保机构进行理赔。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家禽规模养殖和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县区财政酌情安排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九、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抓好禽流感防控的基础上,把稳定家禽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紧迫的任务,抓紧研究部署,落实帮扶措施。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积极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倡导科学食用家禽及其产品,消除公众疑虑,引导公众正常消费,提振消费信心,逐步恢复禽产品消费市场。农业、商务等部门和产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管和信息发布,积极帮助企业和农户拓宽流通渠道,增加销售数量,促进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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