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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时间:2023-05-29 12:48:02 来源:网友投稿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供大家参考。

【食药意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部门“三定”方案,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则,围绕“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综合协调、环节监管”的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空白、交叉区域的监管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

二、职责分工

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部门“三定”方案的前提下,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业态和现实存在的部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空白、交叉问题,按照“依法、科学、就近、方便”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落实分工责任,力争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无缝隙监管。

(一)关于“瘦肉精”的监管

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的监管工作,负责对猪、牛、羊等畜禽的养殖、收购环节实施“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对生猪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猪、牛、羊等畜禽收购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猪、牛、羊等肉类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肉类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猪、牛、羊等畜禽及其肉制品进出口质量监管工作。

(二)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监管,监督检查食用油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非法销售“地沟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购买、使用“地沟油”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负责安排、督促餐饮单位实行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和主要原料(包括肉、油、菜等)品种、产地、供货单位、采购时间及责任人等信息的每日公示、公告;负责对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流向的监管管理,并定期向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通报情况。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单位诚信经营。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测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准入管理,牵头制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环保部门负责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利用和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的行为。

(三)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包括豆腐、糖葫芦等]生产加工 [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

2.食品摊贩(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管管理。提供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包括豆腐、糖葫芦、烤地瓜、煮玉米等)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市区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3.“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监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4.学校、幼儿园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管。学生“小饭桌”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

5.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

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业主)运输、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部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并将监测抽查结果及时通报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及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环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豆芽等芽菜类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稍等的蔬菜)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芽菜类蔬菜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芽菜类蔬菜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对芽菜类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市场上销售的芽菜类蔬菜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上市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工作,根据农业部门的通报或相关监测、举报等,对经营者销售不合格芽菜类蔬菜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生产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类蔬菜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监督。

猪、羊血等畜禽副产品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猪血等副产品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猪、羊血等畜禽副产品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购进的猪、羊血等畜禽副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关于储存与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的食品质量监管。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种植养殖企业(业主)自产自销鲜活农产品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监管。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单位(含配餐)内部的食品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备案储存库及指定储存场(地)的监管工作。

(六)关于鲜奶吧的监管

鲜奶吧作为一种新兴经营业态,加强监管尤为迫切。借鉴外地做法,将鲜奶吧纳入餐饮服务环节进行依法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畜牧兽医、质监、工商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管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鲜奶吧奶源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鲜奶吧所用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严防不合格鲜奶流入奶吧。质监部门负责对鲜奶吧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的审核把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鲜奶吧管理办法;根据畜牧兽医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鲜奶吧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切实加强对鲜奶吧的日常监管工作。鲜奶吧从业者持《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对现有的鲜奶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畜牧、质监、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全面检查。对合格的鲜奶吧要予以发证,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管理;对产品不合格、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程序予以取缔。

(七)关于中央厨房、甜品站和放心早餐、盒饭加工、配送的监管

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对只从事食品加工、配送,不提供餐饮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放心早餐和盒饭生产经营者,视同中央厨房;对既从事食品加工、配送,又提供餐饮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放心早餐和盒饭生产经营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对于早餐摊点,不提供餐饮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八)关于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加强产品注册受理和生产许可工作(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原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保健食品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至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新申请经营保健食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视情确定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形式);负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广告牌等媒体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工商部门负责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治理、查处。质监、工商部门分别负责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依法查处普通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

(九)关于洋酒经营的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洋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严格实行洋酒流通随附单制度,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卫生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将洋酒列为食品风险监测计划重点内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洋酒进口监管,严厉打击洋酒走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口洋酒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进口洋酒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指导进口洋酒收货人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并及时向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洋酒进口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酒类流通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洋酒行为。质监部门负责酒类产品生产许可管理,严禁酒类非法分装,依法严惩制售假酒违法行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洋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洋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要核查洋酒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销售数量与进口洋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洋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饮品店(含酒吧)、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特别是洋酒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销售给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十)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登记情况。

(十一)关于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乡镇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统筹管理和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探索在村(居)委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家宴等群众集体用餐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迅速上报。

三、相关要求

(一)要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健全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力量,保障经费需要,搞好宣传教育,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全面深入、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业主)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

(二)要重典治乱,严格执法。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严禁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公安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标准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精神通报给相关监管部门,以便在行政执法中指导案件移交。

(三)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全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当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尚未明确界定的食品安全职责交叉、监管空白问题及出现的新兴业态,各监管部门要大胆探索,主动作为,实行监管“首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扯皮。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通过联合执法、有奖举报和综合治理等手段,有效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监管空白或职责不清等问题,力争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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