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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9 12: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构建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主要原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从“直接举办、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监督质量”。加强与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坚持“费随事转”,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避免出现“养人”又“买服务”的重复投入。

(二)工作目标。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流程

(一)购买内容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筹集需财政偿还的资金,用于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由区财政局负责进行动态调整。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三)承接主体及必备条件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

1.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2.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 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参照京民社发〔2014222号和京工商函〔2014116号相关规定)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四)购买程序

1. 提出项目。购买主体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予以明示。

2. 审定预算。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预算、年度计划、绩效目标等内容进行审核、确定。

3.及时公布。预算确定后,购买主体将本部门当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年度计划安排等信息随部门预算一并向社会公布。

4. 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服务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实施购买;政府采购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买,也可采取合同、委托等方式购买。

5. 合同管理。购买主体通过政府采购或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对象、服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监督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效果,定期向购买主体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严禁转包行为。

6. 信息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五)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项目发生重大要素变化的,需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及时调整相关支出预算。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应对2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部门绩效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对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依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业务部门分工配合”的原则,建立全区统筹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深入开展调研,认真听取购买主体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1. 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 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参与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 区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及效果纳入社会组织评估和年检的工作内容。

4. 区社会办、民政等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

5. 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和审计。

6. 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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