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农村五保户住院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五保户的就医问题,根据湖南省卫生厅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湘卫合医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株洲县农村五保户住院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株洲县农村五保户住院
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村五保户的就医问题,根据湖南省卫生厅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湘卫合医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稳步发展的原则,补助水平保持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帮助农村五保户解决基本的医疗问题。
第三条 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合管办、各乡镇(场)、村(居)委会、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组成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管理体系。实行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正常补偿为主,医疗机构减免费用,民政、财政部门适当补助支持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收支平衡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二章 医疗费用补助
第五条 县民政局将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补助款(2011年度暂定70万元,以后年度由县卫生局与县民政局协商确定)转入新农合基金专户,由县合管办集中管理,对住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在新农合基金中予以基本医疗全额补助。县民政局、县合管办要加强基金的管理,定期核对基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第六条 农村五保对象患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性传染病,需住院治疗的,可自由选择五保户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指定医疗机构诊治。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申请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参加本年度新农合;
㈡经民政部门审核发放《五保证》,属民政部门上年度负责代缴参合资金的对象;
㈢在县内指定医疗机构住院诊治;
㈣符合新农合住院医疗补助病种、基本药品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等范围。
第八条 补助标准:
在县、乡级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100%。
第九条 补助程序:
㈠农村五保对象须持合作医疗证、县民政局签发的《五保证》办理入院手续。
㈡外伤者必须填写《意外伤害补偿申请表》,并提交其它辅助证明、证件。
㈢农村五保对象参合人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费用总清单、出院记录到就诊医疗机构设立的补偿窗口申请住院补偿兑付。经办人员按补偿比例、封顶线等规定审定补偿金额,当即兑付补偿款。
第三章 医疗费用补助结算
第十条 指定医疗机构所垫付的补偿款,由经办人员每月到县合管办审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指定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向县合管办审核结算已付补偿兑付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㈠补偿汇总表、月统计报表;
㈡住院发票(按补偿表顺序排放并编号);
㈢补偿资料:
①新农合补偿表
②发票复印件
③诊断证明
④医疗证、五保证复印件
⑤费用总清单
⑥出院记录复印件
⑦外伤者必须有《意外伤害补偿申请表》及其它辅助证明、证件的复印件
⑧加盖"新农合"公章的病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县合管办提供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偿的规定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确认。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三条 县卫生局、民政局对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建立指定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指定医疗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机构。具体指定医疗机构由县卫生局、民政局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株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实行自费用药比例控制制度。乡镇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外自费药品,一旦使用自费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县级指定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自费用药费用占总药费的比例不得超过5%,由县民政局在医疗救助基金中予以补助,超过5%的由县级指定医疗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指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条件的收住入院;根据病情应当出院,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乡镇民政办、住院人所属村委会,住院人不得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院。
第十八条 指定医疗机构要建立农村五保对象住院补偿台帐,详细记录住院费用补偿明细、住院病种、专项资金补偿等情况。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加强对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工作的管理,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县卫生局要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合管办负责办理农村五保户的农合正常比例补偿和本办法中基本医疗住院与门诊补助结算。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每年应将享受基本医疗住院补助的五保户名单、补助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和指定医疗机构,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的形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骗取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等医疗环节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侵占、挪用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专项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住院补助专项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