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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制度】始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3-05-30 16:56:06 来源:网友投稿

始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民政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始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民政制度】始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完整版】


始兴县民政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民政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民政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民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民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民政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局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

()局长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民政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有关民政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局民政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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